作者Hsin351 (Ka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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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試] 簡易人壽保險法 法條疑問
時間Mon Mar 24 21:50:23 2014
因為沒有補習,都是自己念,
碰到有些法條看了很多次,可能懂了,
但是想做些確定比較踏實,
請版上高手不吝賜教,以下: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1條
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日期:
(1) 自填發保險單之日發生效力 ---這沒問題
(2) 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於保險人同意承保時,保險契約,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發生效力
請問 第(2)點
是不是可以解釋成--> 保險人還沒同意承保,但是先收了第一期的保險費,當同意承保的時候,保險契約升學的效力是從第一期
保險費收取時開始計算效力,不是從保險人同意承保的時候起算?(我知道兩條件要同時滿足使生保險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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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6條
保險人超過相關時效期間,限制行事保險契約解除權之情形:
(1)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這沒問題
(2) 自保險契約訂立/恢復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使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請問 第(2)點
是不是可以理解成--->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是恢復保險契約效力的時候,從這起點開始,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但是保險還沒滿兩年而有可解除保險的原因就可以解除保險契約,但如果保險已經訂立或恢復開始起算,到發生保險事故已是兩年以上,就不能解除保險契約?
就是保險契約已經訂定9個月 保險事故在第10個月發生 有可解除之原因可以解除
如果保險契約訂立2年1個月 保險事故發生在第2年第2個月 即使有可解除的原因保險人仍不能解除保險契約?
恕文長便沒有打出完整法條,請求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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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7.245.250.186
1F:推 aa210449:第11條(2) 例如3/24收到第一期保費(此時未同意承保) 03/24 23:41
2F:→ aa210449:3/25同意承保時,以3/24為保險契約起始日 03/24 23:41
3F:→ aa210449:16條(2) 我的理解方式是這樣:訂立契約兩年內,保險人如 03/24 23:45
4F:→ aa210449:發現有可解除契約的原因卻未解除,超過兩年即不得解除 03/24 23:46
5F:→ aa210449:不管保險人知不知道,滿兩年就是不可解除 03/24 23:47
6F:→ Hsin351:a大講解讓我更清楚法條分析,謝謝你 03/25 07:10
7F:→ yokiyoki:二年一個月的情況要看是否有前半段的情況 03/25 08:07
8F:→ yokiyoki:因為中間的分隔字是"或"..請小心!! 03/25 08:07
9F:→ yokiyoki:但是實務上經常是..二年一個月不能解除..考試歸考試 03/25 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