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ishuki (小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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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試] 各類掛號函件之改投改寄
時間Fri Nov 11 23:46:33 2011
郵務營業規章 第176條規定
各類掛號函件之改投改寄除註名不得改投改寄者外,
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
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
想請問 這段話後面
意思是不是 收件人地址如未變更就不能申請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
還是說有變更就不能申請???
請開示 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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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法規 好痛苦 沒聽老師上課光看字面意思
有時候都看不太懂 怕理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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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181.34
1F:推 ilutc:這句話的意思是 為了收件人方便 可以把掛號信改送到 11/12 00:11
2F:→ ilutc:上班地點、親友住處等方便收受掛號的地址 如此而已 11/12 00:11
3F:→ daishuki:所以是說 不管有無變更地址都能申請? 11/12 00:59
4F:推 swjlsc:地址變更當然能申請轉址(沒變更都可以申請了,對吧~) 11/12 09:53
5F:→ swjlsc:記得有一條是以兩個月為限(太久沒看法規忘了詳文) 11/12 09:54
6F:推 ilutc:收件人地址未變更的意思是 你沒有搬家 還是住在某處 11/12 19:58
7F:→ ilutc:但可以把掛號信改送到另外一個新地址 比如公司、親友家 11/12 19:58
8F:推 kanna:推樓上,這法條的本意是希望民眾搬家後要向各單位(如監理機關 11/12 20:07
9F:→ kanna:…等單位申請寄到搬家後的地址,而不要一直讓郵局轉址,很麻煩 11/12 20:09
10F:→ kanna:.... 講得有點亂,我回文好了 11/12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