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985 (你.就.幫.我!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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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內部] 99年度業會合作協調會報 五項議案
時間Sun Jan 9 21:03:44 2011
請問前輩 這一提案有通過嗎?
禮拜五有聽到稽查在對外包承攬人員說要考"專三"
好像是考排信?
※ 引述《hungjian (風舞狂沙)》之銘言:
: 第二案
: 案由:建請訂定專業職(三)人員考試辦法,並於下年度舉辦公開考試,俾優秀之不定期
: 約僱及外包承攬人員,得經公開甄選轉任正職人員,以激勵渠等工作士氣,並澈底解決久
: 懸的人事沉疴。
: 【提案單位:中華郵政工會】
: 說明:
: 一、請參閱96年度業會合作協調會報討論事項第3案及97年度業會合作協調會報討論事項
: 第5案。中華郵政公司目前有不定期約僱人員1,053人及外包承攬人員724人,約佔外勤投
: 遞人員(8,877人)的20%,影響外勤投遞業務及服務品質甚鉅。渠等人員奉獻黃金歲月在
: 郵政事業,由於欠缺合理的待遇標準與薪資調整機制,不論如何努力工作或服務多少年,
: 每年薪資均相同,且無任何晉升正職人員的機會,始終被排擠在郵政自家門外,嚴重打擊
: 士氣,無法對郵政產生向心力,郵政事業非但未能把握住優秀的投遞人員,反成為替民營
: 投遞業者培養人才的推手。
: 二、本案經97年度業會合作協調會報討論事項第5案所作決議提送專案小組研議,經專案
: 小組於98年6月25日第2次會議決議有關不定期約僱人員之定位、適法性說明如下:
: (一)定位:郵政係屬勞力密集之公用服務事業,約僱人員之運用,為因應業務尖離峰時段
: ,彈性調度人力及降低用人成本之重要方式。惟不定期約僱人員因受勞基法規範,解僱條
: 件嚴謹,與前述彈性調度原則有所不符。
: (二)適法性: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略以,國營事業用人,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
: 理人員外,應以公開考試方法行之。復據本公司約僱人員僱用要點第4點規定,約僱人員
: 之進用,須經公開甄選,亦符公開取才精神,似難謂不符法制。
: 三、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資雙方的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之規
: 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事業單位僱用勞工擔任繼續性工作,自應以不定期契
: 約方式僱用。又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規定雇主非有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或業務
: 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等,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中華郵政公司秉持長期照顧基層員工、維持勞資和諧及事業永續經營等原則,不定期約
: 僱人員因受勞基法規範,解僱條件嚴謹,實質上已成為中華郵政公司的一員。各地方局為
: 因應長期人手不足及業務需求進用約僱人員,其中表現出色者不乏其人,渠等雖具高度適
: 任性及穩定度,為郵政奉獻不遺餘力,但礙於事業單位在有關規定限制下,不定期約僱人
: 員待遇標準及調薪機制之定位與適法性問題,成為公司內部長期的不公平現象。
: 四、為符公營事業機構之用人應以公開考試方法行之,建請事業單位在有關法令規定範圍
: 內,訂定專業職(三)考試辦法,將專業職(三)之薪級訂在60級至58級,並研議考試科目
: 設定為郵政法規大意、郵件處理規範、口試、實務及體能測驗…等,建議於明(100)年即
: 能公開舉辦是項考試,俾經公開甄試法定程序轉任正職人員,以激勵渠等工作士氣,亦可
: 招攬優秀的民營投遞業者轉任郵政投遞人員,使其敬業永業樂業。
: 五、本案經96年、97年兩度業會合作協調會報討論,並於98年專案小組研議,已延宕近4
: 年,本會企盼要求應於100年業會合作協調會報召開前處理完畢,否則將代表相關人員向
: 立法院、行政院陳情,向監察院檢舉中華郵政公司違法進用情事。
: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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