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ssieoo (努力、勤奮、打拚為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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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關於學生事務委員會經費
時間Mon Dec 27 16:37:11 2004
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導生費使用暫行辦法
制頒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 台大政治學系(所)為有效使用導生費,依9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
決議,制訂本辦法。
二、 校方核撥每名導生費用之運用,分為兩類。第一類為個別指導費,每名兩百元
,由各導師自行規劃使用;其餘費用為綜合指導費,由系統籌運用。
三、 為有效使用、管理導生費,設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學委會),設委員五
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系主任兼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系上專任
教師,經系務會議同意後任命之。委員會設執行長一人,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
任命一人。委員任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止。
四、 綜合指導費之使用,旨在提升學生學術品質、完成必要之生活輔導與鼓勵舉辦
課外活動。每年度之具體分配使用,由學委會決定之。
(一) 提升學生學術品質,得包括獎勵研究、寫作、發表、編輯及出版,並應著重跨
校學術領導與管理能力之培養。
(二) 增進生活輔導,得包括急難救助、生涯規劃、心理諮商及其他必要項目。
(三) 鼓勵舉辦課外活動,得包括社團、競賽、康樂等活動。
五、 綜合指導費之使用包括主動規劃及受理申請兩種方式。
六、 學委會之決策,採合議制,必要時應聽取相關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考量經費
總額、系所與學生間互動之最大效益決定之。
七、 綜合指導費之核銷,由系務會議監督之。
八、 本辦法有效期限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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