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wesw07a (anonymonus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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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心得] 一封給司法院大法官們的公開信
時間Mon Aug 3 16:54:45 2015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LkQes38 ]
作者: shawesw07a (anonymonus W) 看板: LAW
標題: 一封給司法院大法官們的公開信
時間: Thu Jul 30 12:38:10 2015
敬愛的大法官們:
你們好。我是中華民國公民,現年54歲。我因為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獲准,
且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上訴均被判敗訴,乃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向鈞院呈遞釋憲聲請
書,以「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合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生存權」,向鈞院聲
請解釋憲法。在該釋憲聲請書之中,我闡述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合憲法保
障人民生存權之本旨,且過度侵犯父(母)子(女)之情。鈞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第
1423次會議決議(第29案/會台字第12282號),以「本件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
...............核其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因為由,不受理我的聲請釋憲案(以下稱本案)
。
我所以向鈞院送出此一公開信,並懇請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之全體公民為本案
公證之兩項主要原如下:第一、鈞院在司法院網址(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4.asp 或於司法院大法官網頁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 上點擊"不受理決議")公布了不
受理本案的理由,卻未公布我的釋憲聲請書。我無力長期保存該聲請書的影印本及其19件
附件。若該聲請書影印本或任何重要附件失竊或損毀,即使我因本案之不受理而受禍,
也不能請求全國公民為我主持公道了。
第二、鈞院的決議僅宣告不受理本案之中「因申請低收入戶不獲准」的部份,並未提
及本案之中「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准」的部份。倘若鈞院上述網頁公開了
我的釋憲聲請書,
則全國公民當能了解該聲請書之中「因申請低收入戶不獲准」與「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
准」是並重的。至今我並不知道鈞院是否已對本案之中「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准」之部
份做出了任何決議?若鈞院第1423次會議所作不受理本案之決議,並不涵蓋「因申請中低
收入戶不獲准」之部份,請鈞院原諒我送出此公開信的冒失,並懇請鈞院,在繼續審查本
案期間,妥為保存該釋憲聲請書的原稿及其附件,我實無力長期保存之。若鈞院上述決議
亦涵蓋「因申請中低收入戶不獲准」之部份,則我在此向全國公民與各位大法官們公開表
示:對於鈞院鈞院第1423次會議所作不受理本案之決議,我不能干服。
又,關於本案
到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止,我送給司法院的文件只有我的釋憲聲請書與本公開
信(目前只貼於網上),且我與司法院並未就本案有任何電話聯絡。
除了以上兩項主要原因之外,我尚有一個發出此封公開信的次要原因:在鈞院上述決
議之中以
「核其所陳,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
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
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為由,不受理我的聲請釋憲案。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原文為:
「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略)。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略)。
(第二項/略)。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此規定似與「僅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體之
指摘」無直接關係?懇請鈞院留意。
伏乞大法官們鑒察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王紹萱 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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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噓 shirochan: 07/30 15:41
2F:推 hjgx: 其實不是大法官不看 是有被心人擋掉 就像你知道柯文哲會幫你 07/30 20:18
3F:→ hjgx: 但是你寫的東西到不了他眼前 所以這世上才有革命這東西啊 07/30 20:19
4F:推 hjgx: 有心人其實是不管聲請合不合法 只看案件大小 他們退件的理由 07/30 20:23
5F:→ hjgx: 很爛 甚至3個字:不具體 就退了 草菅人命啊 07/30 20:24
6F:推 hjgx: 大法官絕對不是你抗爭的最後1站 因為行政機關沒在鳥法院的 07/30 20:30
7F:→ hjgx: 你看課綱就知道了 07/30 20:31
8F:→ Ulster: 可是你貼在這裡要做甚麼- -a 07/30 22:13
9F:→ saltlake: 希望有人同情後轉交有力人士? 07/31 00:07
10F:→ shawesw07a: 王紹萱是我的本名, 07/31 17:07
11F:→ shawesw07a: 非常感謝版主(與版友們)准許我貼出此公開信. 07/31 17:09
12F:→ shawesw07a: 我無法律專業能力,版友們的問題請容我思考後再回覆. 07/31 17:13
13F:推 gunhello: 行政機關可以不鳥法院嗎?沒有強制力?請高人解。 07/31 17:30
14F:推 Bluesemen: 如果只是想要錢活下去你應該還有別的手段吧,你所謂人 07/31 19:26
15F:→ Bluesemen: 倫考量我懶得看歷審裁判了,我猜可能是親屬間鬧翻臉, 07/31 19:26
16F:→ Bluesemen: 而這絕對不構成系爭法規所應救助之人,且從整體法規範 07/31 19:26
17F:→ Bluesemen: 來看亦無違社會救助之精神;又如果每個敗訴案件都要仔 07/31 19:26
18F:→ Bluesemen: 細看大法官早死光了,所以要求你該具體說明,詳細推論 07/31 19:26
19F:→ Bluesemen: 請自己找。 07/31 19:26
20F:推 hjgx: 具體說明後,卷宗變厚,大法官死得更快,JOJO大法官 08/01 04:26
21F:→ shawesw07a: 本文標題原來並無"[心得]"二字,不知何人改的? 08/03 16:31
22F:→ shawesw07a: 本文發文後並無更改,若有更正,會以加註方式為之. 08/03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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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F:→ shawesw07a: 非常感謝Policy板主(與板友們)准許我轉貼這封公開信. 08/07 09:48
24F:→ shawesw07a: 更正一﹕原文第一段第三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上訴… 09/18 11:06
25F:→ shawesw07a: 〕更正為〔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上訴…〕。 09/18 11:07
26F:→ shawesw07a: 更正二︰原文第一段最末一句〔…不受理。」因為由,不 10/02 15:05
27F:→ shawesw07a: 受理我…〕更正為〔…不受理。」為由,不受理我…〕。 10/02 15:07
28F:→ shawesw07a: 此公開信已由王紹萱本人在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貼於: 10/19 10:01
30F:→ shawesw07a: [公共電視台討論區]下面的[公視新聞]之中. 10/19 10:14
31F:→ shawesw07a: 此公開信已由王紹萱本人在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貼於: 03/23 12:26
32F:→ shawesw07a: ptt網站的PublicIssue板. 03/23 12:28
33F:→ shawesw07a: 本文只以加註方式修改(我於2016年9月23日發現前一次 09/23 12:47
34F:→ shawesw07a: 之登入日期與我自己的記載不同,故加此句註明.) 09/23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