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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LkQes38 ] 作者: shawesw07a (anonymonus W) 看板: LAW 标题: 一封给司法院大法官们的公开信 时间: Thu Jul 30 12:38:10 2015 敬爱的大法官们: 你们好。我是中华民国公民,现年54岁。我因为申请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不获准, 且提起诉愿行政诉讼、上诉均被判败诉,乃於中华民国103年9月18日向钧院呈递释宪声请 书,以「社会救助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不符合宪法第十五条保障之生存权」,向钧院声 请解释宪法。在该释宪声请书之中,我阐述社会救助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不符合宪法保 障人民生存权之本旨,且过度侵犯父(母)子(女)之情。钧院於中华民国103年10月24日第 1423次会议决议(第29案/会台字第12282号),以「本件声请人因低收入户事件, ...............核其所陈,仅泛称系争规定违宪,并未就系争规定究有如何抵触宪法之 处为客观具体之指摘。是本件声请,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 定不符,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应不受理。」因为由,不受理我的声请释宪案(以下称本案) 。 我所以向钧院送出此一公开信,并恳请中华民国(台、澎、金、马)之全体公民为本案 公证之两项主要原如下:第一、钧院在司法院网址(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4.asp 或於司法院大法官网页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 上点击"不受理决议")公布了不 受理本案的理由,却未公布我的释宪声请书。我无力长期保存该声请书的影印本及其19件 附件。若该声请书影印本或任何重要附件失窃或损毁,即使我因本案之不受理而受祸, 也不能请求全国公民为我主持公道了。 第二、钧院的决议仅宣告不受理本案之中「因申请低收入户不获准」的部份,并未提 及本案之中「因申请中低收入户不获准」的部份。倘若钧院上述网页公开了 我的释宪声请书, 则全国公民当能了解该声请书之中「因申请低收入户不获准」与「因申请中低收入户不获 准」是并重的。至今我并不知道钧院是否已对本案之中「因申请中低收入户不获准」之部 份做出了任何决议?若钧院第1423次会议所作不受理本案之决议,并不涵盖「因申请中低 收入户不获准」之部份,请钧院原谅我送出此公开信的冒失,并恳请钧院,在继续审查本 案期间,妥为保存该释宪声请书的原稿及其附件,我实无力长期保存之。若钧院上述决议 亦涵盖「因申请中低收入户不获准」之部份,则我在此向全国公民与各位大法官们公开表 示:对於钧院钧院第1423次会议所作不受理本案之决议,我不能干服。 又,关於本案 到中华民国104年7月30日止,我送给司法院的文件只有我的释宪声请书与本公开 信(目前只贴於网上),且我与司法院并未就本案有任何电话联络。 除了以上两项主要原因之外,我尚有一个发出此封公开信的次要原因:在钧院上述决 议之中以 「核其所陈,仅泛称系争规定违宪,并未就系争规定究有如何抵触宪法之处为客观具 体之指摘。是本件声请,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不符,依 同条第三项规定,应不受理。」为由,不受理我的声请释宪案。按,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 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之原文为: 「第5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声请解释宪法: 一、(略)。 二、人民、法人或政党於其宪法上所保障之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经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对於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律或命令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 三、(略)。 (第二项/略)。 声请解释宪法不合前二项规定者,应不受理。」 此规定似与「仅泛称系争规定违宪,并未就系争规定究有如何抵触宪法之处为客观具体之 指摘」无直接关系?恳请钧院留意。 伏乞大法官们鉴察 中华民国104年7月30日 王绍萱 谨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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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438231094.A.0C8.html
1F:嘘 shirochan: 07/30 15:41
2F:推 hjgx: 其实不是大法官不看 是有被心人挡掉 就像你知道柯文哲会帮你 07/30 20:18
3F:→ hjgx: 但是你写的东西到不了他眼前 所以这世上才有革命这东西啊 07/30 20:19
4F:推 hjgx: 有心人其实是不管声请合不合法 只看案件大小 他们退件的理由 07/30 20:23
5F:→ hjgx: 很烂 甚至3个字:不具体 就退了 草菅人命啊 07/30 20:24
6F:推 hjgx: 大法官绝对不是你抗争的最後1站 因为行政机关没在鸟法院的 07/30 20:30
7F:→ hjgx: 你看课纲就知道了 07/30 20:31
8F:→ Ulster: 可是你贴在这里要做甚麽- -a 07/30 22:13
9F:→ saltlake: 希望有人同情後转交有力人士? 07/31 00:07
10F:→ shawesw07a: 王绍萱是我的本名, 07/31 17:07
11F:→ shawesw07a: 非常感谢版主(与版友们)准许我贴出此公开信. 07/31 17:09
12F:→ shawesw07a: 我无法律专业能力,版友们的问题请容我思考後再回覆. 07/31 17:13
13F:推 gunhello: 行政机关可以不鸟法院吗?没有强制力?请高人解。 07/31 17:30
14F:推 Bluesemen: 如果只是想要钱活下去你应该还有别的手段吧,你所谓人 07/31 19:26
15F:→ Bluesemen: 伦考量我懒得看历审裁判了,我猜可能是亲属间闹翻脸, 07/31 19:26
16F:→ Bluesemen: 而这绝对不构成系争法规所应救助之人,且从整体法规范 07/31 19:26
17F:→ Bluesemen: 来看亦无违社会救助之精神;又如果每个败诉案件都要仔 07/31 19:26
18F:→ Bluesemen: 细看大法官早死光了,所以要求你该具体说明,详细推论 07/31 19:26
19F:→ Bluesemen: 请自己找。 07/31 19:26
20F:推 hjgx: 具体说明後,卷宗变厚,大法官死得更快,JOJO大法官 08/01 04:26
21F:→ shawesw07a: 本文标题原来并无"[心得]"二字,不知何人改的? 08/03 16:31
22F:→ shawesw07a: 本文发文後并无更改,若有更正,会以加注方式为之. 08/03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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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shawesw07a (192.192.87.38), 08/03/2015 16:54:45
23F:→ shawesw07a: 非常感谢Policy板主(与板友们)准许我转贴这封公开信. 08/07 09:48
24F:→ shawesw07a: 更正一﹕原文第一段第三句〔提起诉愿行政诉讼、上诉… 09/18 11:06
25F:→ shawesw07a: 〕更正为〔提起诉愿、行政诉讼、上诉…〕。 09/18 11:07
26F:→ shawesw07a: 更正二︰原文第一段最末一句〔…不受理。」因为由,不 10/02 15:05
27F:→ shawesw07a: 受理我…〕更正为〔…不受理。」为由,不受理我…〕。 10/02 15:07
28F:→ shawesw07a: 此公开信已由王绍萱本人在中华民国104年10月13日贴於: 10/19 10:01
29F:→ shawesw07a: http://forum.pts.org.tw/pts/index.php 10/19 10:08
30F:→ shawesw07a: [公共电视台讨论区]下面的[公视新闻]之中. 10/19 10:14
31F:→ shawesw07a: 此公开信已由王绍萱本人在中华民国105年3月23日贴於: 03/23 12:26
32F:→ shawesw07a: ptt网站的PublicIssue板. 03/23 12:28
33F:→ shawesw07a: 本文只以加注方式修改(我於2016年9月23日发现前一次 09/23 12:47
34F:→ shawesw07a: 之登入日期与我自己的记载不同,故加此句注明.) 09/23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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