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vainen (卡瓦寧)
看板Policy
標題[構想] 中華民國憲法改良芻議(一)
時間Fri Mar 1 02:42:52 2013
說明:
1.刪除「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三民主義」、「民有民治民享」、
「民生主義」字句。
2.將國民大會定位為握有政權之國家最高議會機關。
3.國民大會增加政黨代表,其名額由法律訂定政黨代表比例。
4.總統、副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對全國人民負責。
5.總統提名之行政、司法、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相關人員,需得到國民大會同意才可
以任命。
6.行政、立法、監察三院,對國民大會負責,其於兩院獨立行使職權。
7.五院對於總統公佈的法律或命令,只要是和自己院相關的,都有副署權。
8.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由國民大會選舉產生,國民大會有條件的擁有創制法律、複決法律
兩權。
9.取消國民大會直接修憲權,只有複決通過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時,
國民大會才可以修改憲法或領土範圍。
10.國民大會對於行政院政策不認同,可移請行政院變更。
11.總統對於院和院間的爭執,如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有意見時,提交由國民大會覆議。若國民大會支持立法院的決議,則行政院長要接受
決議或辭職,反之立法院決議的原案無效。
12.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任期為四年,國民大會調整會期。
13.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其內閣總辭時,行政院院長的免職命令,必須由總統重新提
名的行政院院長經國民大會同意後才能生效,避免青黃不接時期行政院群龍無首。
14.總統發佈的緊急命令,超過一個月未提交立法院追認同樣失效,避免總統鑽漏洞,故
意不提交給立法院追認 。
以下為可以考慮修改的目前憲法條文:
前言改成: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
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
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一條改成: 中華民國為民主共和國。
第二十五條改成: 國民大會為國家最高議會機關,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第二十六條增加:八 政黨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七條改成: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二 罷免立法委員,監察委員。
三 創制法律。
四 複決法律。
五 複決立法院通過之憲法修正案。
六 對總統提名任命之行政、司法、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相關人
員,行使同意權。
第二十八條改成: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任滿前三個月內
完成之。
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
第二十九條改成:國民大會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國民代表過半數之議決行之。
第三十條改成:
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
國民大會每年集會一次,會期三個月,由國民大會代表自行集會。若該年為當屆總統、副
總統任滿之年,則於當屆總統任滿前三個月內集會,會期至次屆總統就任後三個月內為止
,由國民大會代表自行集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
一 應補選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時。
二 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行政、立法、司法、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提出彈劾
案時。
三 對總統補提名任命之行政、司法、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相關人員,需行使同意權時。
四 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時。
五 經總統咨請,需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進行覆議時。
六 對移請行政院變更之重要政策,需進行覆議時。
七 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集會時。
國民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應召集時,由總統咨請國民大會代表集會,依
第六款或第七款應召集時,由國民大會代表自行集會。
第三十七條改成: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關係院院長之副署。
第四十三條改成: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
分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
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超過一個月未提交立法院追認,或立法院不同意時
,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四十六條改成:總統副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其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條改成: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四十九條改成: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
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在三個月內舉辦總統、副總統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
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
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第五十五條改成: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國民大會閉會期間,
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國民大
會召集臨時會,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
人選未經國民大會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行政院院長之免職命令,須由總統
重新提名之行政院院長經國民大會同意後,方得生效。
第五十七條改成: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國民大會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國民大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二 國民大會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
國民大會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國民大會召集臨時會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國
民大會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五十八條增加: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
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由總統咨請國民大會召集臨時會覆
議,如經出席國民大會代表三分之二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其於請見「中華民國憲法改良芻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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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185.87.194
1F:→ hawick:修改增修條文就可以 03/01 22:13
2F:→ hawick:憲法本文在沒收復大陸國土之前是不可能動的 03/01 22:13
3F:→ vesting:就算"收復"了,也要從那邊推選出代表來的... 03/02 02:28
4F:→ kuopohung:這篇我會判為政治文 03/04 22:36
5F:→ suwilliam:補充一下~政策版允許討論關於政治制度的"政策" 03/05 21:40
6F:→ suwilliam:只要別偷渡政治議論或評論即可 03/05 21:49
7F:→ kuopohung:他指的東西就是三民主義,是只有國民黨奉行的意識形態 03/05 22:00
8F:→ kuopohung:就算不討論意識形態問題,這也不是政策在討論的 03/05 22:01
9F:→ kuopohung:也不是政策面可以解決的 03/05 22:02
10F:→ kuopohung:而且和一般人民的生活比較無切身關係 03/05 22:02
11F:→ kuopohung:依照s大的標準,這篇是政治文無誤 03/05 22:03
12F:推 houkoferng:這篇在判定上版主有爭議,先凍文24小時 03/05 22:03
13F:→ kuopohung:這是要怎麼放行? 03/05 22:03
14F:推 houkoferng:帶版主討論後做統一的結論 03/05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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