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vainen (卡瓦宁)
看板Policy
标题[构想] 中华民国宪法改良刍议(一)
时间Fri Mar 1 02:42:52 2013
说明:
1.删除「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三民主义」、「民有民治民享」、
「民生主义」字句。
2.将国民大会定位为握有政权之国家最高议会机关。
3.国民大会增加政党代表,其名额由法律订定政党代表比例。
4.总统、副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负责。
5.总统提名之行政、司法、考试院院长、副院长及相关人员,需得到国民大会同意才可
以任命。
6.行政、立法、监察三院,对国民大会负责,其於两院独立行使职权。
7.五院对於总统公布的法律或命令,只要是和自己院相关的,都有副署权。
8.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国民大会有条件的拥有创制法律、复决法律
两权。
9.取消国民大会直接修宪权,只有复决通过立法院提出的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时,
国民大会才可以修改宪法或领土范围。
10.国民大会对於行政院政策不认同,可移请行政院变更。
11.总统对於院和院间的争执,如行政院对於立法院决议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
有意见时,提交由国民大会覆议。若国民大会支持立法院的决议,则行政院长要接受
决议或辞职,反之立法院决议的原案无效。
12.总统、副总统、国民大会代表任期为四年,国民大会调整会期。
13.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及其内阁总辞时,行政院院长的免职命令,必须由总统重新提
名的行政院院长经国民大会同意後才能生效,避免青黄不接时期行政院群龙无首。
14.总统发布的紧急命令,超过一个月未提交立法院追认同样失效,避免总统钻漏洞,故
意不提交给立法院追认 。
以下为可以考虑修改的目前宪法条文:
前言改成: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
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
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永矢咸遵。
第一条改成: 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
第二十五条改成: 国民大会为国家最高议会机关,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
第二十六条增加:八 政党团体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七条改成:
国民大会之职权如左:
一 选举立法委员、监察委员。
二 罢免立法委员,监察委员。
三 创制法律。
四 复决法律。
五 复决立法院通过之宪法修正案。
六 对总统提名任命之行政、司法、考试院院长、副院长及相关人
员,行使同意权。
第二十八条改成:国民大会代表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其选举於任满前三个月内
完成之。
现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选举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
第二十九条改成:国民大会依本宪法行使同意权时,由出席国民代表过半数之议决行之。
第三十条改成:
国民大会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召集临时会:
国民大会每年集会一次,会期三个月,由国民大会代表自行集会。若该年为当届总统、副
总统任满之年,则於当届总统任满前三个月内集会,会期至次届总统就任後三个月内为止
,由国民大会代表自行集会。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召集临时会:
一 应补选立法委员、监察委员时。
二 依监察院之决议,对於行政、立法、司法、考试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提出弹劾
案时。
三 对总统补提名任命之行政、司法、考试院院长、副院长及相关人员,需行使同意权时。
四 依立法院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时。
五 经总统咨请,需对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进行覆议时。
六 对移请行政院变更之重要政策,需进行覆议时。
七 国民大会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请求集会时。
国民大会临时会,如依前项第一款至第五款应召集时,由总统咨请国民大会代表集会,依
第六款或第七款应召集时,由国民大会代表自行集会。
第三十七条改成: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须经关系院院长之副署。
第四十三条改成:国家遇有天然灾害,疠疫,或国家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须为急速处
分时,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依紧急命令法,发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但须於发
布命令後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超过一个月未提交立法院追认,或立法院不同意时
,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四十六条改成:总统副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其选举方式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条改成: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四十九条改成: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副总统均缺位
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并在三个月内举办总统、副总统补选,其任期以补足原任
总统未满之任期为止。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总统副总统均不能视
事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十五条改成: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国民大会闭会期间,
行政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由行政院副院长代理其职务,但总统须於四十日内咨请国民大
会召集临时会,提出行政院院长人选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长职务,在总统所提行政院院长
人选未经国民大会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长暂行代理。行政院院长之免职命令,须由总统
重新提名之行政院院长经国民大会同意後,方得生效。
第五十七条改成: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国民大会负责:
一 行政院有向国民大会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
二 国民大会对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行政院对於
国民大会之决议,得经总统之核可,移请国民大会召集临时会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国
民大会代表三分之二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第五十八条增加:行政院对於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
时,得经总统之核可,於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由总统咨请国民大会召集临时会覆
议,如经出席国民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其於请见「中华民国宪法改良刍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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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185.87.194
1F:→ hawick:修改增修条文就可以 03/01 22:13
2F:→ hawick:宪法本文在没收复大陆国土之前是不可能动的 03/01 22:13
3F:→ vesting:就算"收复"了,也要从那边推选出代表来的... 03/02 02:28
4F:→ kuopohung:这篇我会判为政治文 03/04 22:36
5F:→ suwilliam:补充一下~政策版允许讨论关於政治制度的"政策" 03/05 21:40
6F:→ suwilliam:只要别偷渡政治议论或评论即可 03/05 21:49
7F:→ kuopohung:他指的东西就是三民主义,是只有国民党奉行的意识形态 03/05 22:00
8F:→ kuopohung:就算不讨论意识形态问题,这也不是政策在讨论的 03/05 22:01
9F:→ kuopohung:也不是政策面可以解决的 03/05 22:02
10F:→ kuopohung:而且和一般人民的生活比较无切身关系 03/05 22:02
11F:→ kuopohung:依照s大的标准,这篇是政治文无误 03/05 22:03
12F:推 houkoferng:这篇在判定上版主有争议,先冻文24小时 03/05 22:03
13F:→ kuopohung:这是要怎麽放行? 03/05 22:03
14F:推 houkoferng:带版主讨论後做统一的结论 03/05 22:04
※ 编辑: Kovainen 来自: 134.208.10.231 (03/18 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