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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monyan:如果捐贈者一開始就說有愛滋,就不會有之後一連串的事情發 07/07 22:12 : → monyan:生,故意隱瞞病情本來就是犯罪。其實很多感染科醫師都對現 07/07 22:13 : → monyan:行法令不以為然,因為根本就是陷害醫療人員 07/07 22:13 : → monyan:本人一直認為愛滋病一定要強制在健保卡上註記 07/07 22:14 : → monyan:這樣才對社會大眾有保障 07/07 22:15 : → monyan:早就看過了,病人不說,家屬裝傻阿 07/07 22:17 : → monyan:這件事情圈人都知道,早就不是秘密 07/07 22:17 : → monyan: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九條,第十五條寫得很清楚, 07/07 22:18 : → monyan:隱瞞病情就是犯法 07/07 22:19 : → immoi:想當然耳就來這邊討論 要不然就開口閉口最高人權或憲法 07/08 17:53 : → monyan:http://www.nssh.ntpc.edu.tw/web/spring/2-6-1.htm 07/08 22:26 : → monyan:條例在這裡,請看清楚 07/08 22:27 : → monyan:第十五條: 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進 07/08 22:28 : → monyan: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器施打,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 07/08 22:28 : → monyan:期徒刑。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供血或以器官、 07/08 22:29 : → monyan:、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殖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 07/08 22:29 : → monyan: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07/08 22:30 : → monyan:所以捐贈者已經觸法,家屬隱瞞算是共犯 07/08 22:31 : → monyan:註記不可行本來就是鄉愿的想法,說穿了就是感染疾病的人想 07/09 09:24 : → monyan:逃避現實不負責任 07/09 09:25 : → monyan:拿醫學倫理來談件事根本就是錯的,再說註記干醫院何事? 07/09 09:26 : → monyan:自己得病就是自己要負責,第一時間沒讓人知道就是讓別人暴 07/09 09:27 : → monyan:路於風險之中,根本就是不道德。 07/09 09:27 : → monyan:再說,依法規定就是要表明,既然都知道自己有感染了,至少 07/09 09:28 : → monyan:身上要帶個卡片紙張寫一下吧,難道都不會想到自己有被急救 07/09 09:30 : → monyan:一天? 07/09 09:30 : → monyan:愛滋病不是普通的疾病,但現在都無法根治,感染只有死路一 07/09 09:31 : → monyan:條,不讓別人知道難道是要讓別人暴露於感染的風險中嗎 07/09 09:32 : → monyan:法律都規定就醫時要表明了,這還需要爭嗎 07/09 09:33 : → monyan:TB病人不戴口罩就是害人阿,這是道德問題 07/09 09:33 : 推 monyan:都有,得愛滋病幾乎都是自找的,所以更要嚴加規範 07/09 09:43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4 這個法規是「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醫生與檢疫員的責任就寫在這部法律中了 再說了,愛滋病毒感染者未必會發病,而且雖然無法根治但卻可以控制病毒數目, 直到讓感染機率變的很低,唾液與眼淚傳染本來就不會太嚴重, 因此感染愛滋病毒不能被說成得了愛滋病,只能說感染愛滋病毒而已! 退一萬步來說,感染愛滋病毒者都是自找的,那麼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憑什麼要對方主動告訴你?你不會做好防護措施嗎? 現在保險套進步到只要帶上了可以讓感染率降到最低,甚至根本不會被感染! 且不可治癒的性病也十分的多,是不是每個被感染的人都要大辣辣的說:我有性病呢? 奇怪的是,抽菸的人所製造的二手菸足以讓其他不抽菸的人罹患癌症, 且機率是自己抽菸的若干倍,怎麼就沒看見有人出來禁菸,被禁菸還被人罵咧! 而吸入二手菸是完全無法預防的,這是不是「法不責眾」的另一寫照? 怎麼造成他人罹癌的行為不會被人指責,而自己罹患愛滋卻愛要大聲的說呢? 搞清楚,為何一堆人會不想說自己有愛滋病,首先就是「歧視」咩! 因為罹患愛滋病的人在一開始多是「同性戀者」或「性工作者」, 在傳統社會「恐同」心理下,愛滋病自然而然就會比其他性病更會被人歧視了, 現在的人,都有資訊去了解擁抱、共同吃飯、安全性行為下,都不會被傳染, 偏偏就是有人會恐懼,然後把那些愛滋病毒感染者或愛滋病患,通通「妖魔化」! 在「人體移植條例」中,明明就有規定「任何器官移植」都篩檢, 為何醫生與檢疫員不去作?為何做出來的報告不是以書面呈上,而是電話告知? 然後monyan卻去問說為何不登記或啥的,要知道多少人只動告之後被拒絕治療呢? 說是要避免感染,但問題是每個「有點腦袋」的人都知道,愛滋病毒十分脆弱! 整個社會充斥著「恐懼愛滋、歧視愛滋」的氛圍,最好法規要讓愛滋病毒感染者公佈出來 總是說醫生很可憐或啥的,光是看到上次台大對於愛滋感染者器官捐贈處理的案例, 就讓我十分不滿,這是不是一種「職業的傲慢」? 當醫生質疑法律隊醫生不友善時,請問醫生有沒有作出讓他人尊重的事? 還是說只要是「救人事業」,就可以無條件的得到別人的尊重,哪怕擺一張臭臉! 去看看新光三越或高島屋等知名百貨公司的員工,哪個不是笑容可掬? 醫生就是服務業,我是不是可以說「醫生太聰明了所以根本不懂尊重生命與他人」 儒家有個故事,相信大家都聽過,出自<論語>: 子游問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 救人也可以拿來比擬,今天你救的是「人」,不是「犬馬」, 如果擺一張臭臉救人還要人尊重你,只問一句:「憑什麼?」 又好比,出家人一堆人,要人家尊重你,是不是你自己要緊守戒律且入世關懷他人呢? 否則,憑什麼要人供養你?且也別你這顆老鼠屎,而壞了整個佛教與僧團的名譽啊! 好吧,說了一堆,最後在一個比方: 今天你喝醉開車被個闖紅燈的人開車撞到,可以因為他闖紅燈而免除你的酒駕責任嗎? 懂的人,早就該懂了;不懂的,我們嘴巴說到爛掉也沒用! -- 「唯有訴諸人民才能防範政府流於獨裁」--是不切實際的想法,因為   在多元社會中的人民不易達成共識,因此唯有「以野心來對抗野心」,   靠政府部門與政黨間的相互節制與競爭,來達成權力的平衡                                --聯邦論    『制衡,而非合作,才是美國開國先賢思考維護政治秩序的基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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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0.218.36.2
1F:推 allnovels:器官移植的程序目前問題很大,但這樣的問題不會因為你處 07/09 21:29
2F:→ allnovels:罰了台灣最厲害的外科醫師團隊就得到解決,只是把好醫生 07/09 21:29
3F:→ allnovels:推去做不會被告的科別,最後損及全體重症患者權益 07/09 21:30
4F:推 uka123ily:好醫生團隊出包也應該承擔,這是理所當然吧 07/09 22:40
我最近看到有關「改善醫病關係」的論點,出發點都是在醫生,而非病患! 基本上,這就跟某些財經學者認為,先讓廠商賺錢才能促進經濟成長一樣, 至於財富分配,則往往忽略不提,或以為用租稅加以改善即可! 醫病關係的改善,似乎是「只要降低醫生責任,提高醫療自付費用」就夠了一樣, 然而,就如我一貫主張的,這樣反而是「進一步傷害醫病關係」, 想法很簡單,病患因為病痛而求醫,卻得不到該有醫療品質,又要忍受醫院怠慢, 某些醫療傷害是一種迫不得已的決定,因為病患不懂,而醫生卻大都能夠說服病患, 甚至,不時能聽到某些醫院動手術時,還會讓年輕醫生未經病患加入來操刀, 當發生手術傷害時,又求助無門,也不知到底是醫療過失,還是正常風險發生, 試問,哪個「非專業」的病患會心悅誠服的接受因醫療造成的損失呢? 也因此,我對於改善醫病關係的方法,是處於一種「折衷」狀態, 亦即, 一方面將健保改為「以『所得』為基礎,對個人以其『能負擔程度』支付」的社會保險, 另一方面,由公會與學者官員建立「正當醫療行為標準」,並設置主管審議會或監察官, 其次,設置「醫事專業法院」,就「事實」認定上由審議會與監察官認定, 「過失程度」由審議會推舉的「參審員」與法官共同決定, 而「刑責」與「民事賠償範圍」則由法官依其專業負責, 一般來說,沒有犯罪行為就沒有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就沒有賠償問題, 犯罪行為與侵權行為除了「客觀」事實外,還有「主觀」過失或故意,以及「違法性」, 一旦再事實認定上認為是「在標準醫療程序上仍造成的風險實現」,則非犯罪行為了! 再一方面,讓醫生強制參加「醫療責任險」,如此能防止醫生負擔過重, 也能在醫生因為輕微過失卻又造成病患受到傷害時,能得到「相當衡平」! 我承認,這樣的做法是「很折衷」的,但我依然是那句話: 作啥行業就要有負擔該行業該有的「專業道德責任」,甚至是「法律責任」, 而社會保險是以「支付能力高的人」幫助「支付能力低的人」的制度! 因此,醫生過失行為不可廢除賠償與刑罰的責任,而民眾也不該浪費資源 至於愛滋病毒,為何我會不支持公開呢?--這說來話長.... 各位有興趣可以去「同志諮詢熱線」去看看爲什麼! 我可以這麼說,很多人絕對無法接受自己的性病病歷被人得知, 而一般來說,無論如何想要性行為就請自己做好「安全性行為」, 至於捐血或醫療行為,本來就是醫療機關要作好防疫與檢疫的, 如果要公開愛滋帶原者,不如就全國每年都來個「全身健康檢查」, 然後所有得到病歷的通通登入健保卡,不知道各位覺得如何? 一間診所沒做好消毒工作,才會這麼討厭愛滋帶原者或性病病患, 基本上,愛滋病毒離開人體後十分脆弱,這每個「稍微了解愛滋病」的人都知道, 那為何還這麼畏懼愛滋帶原者呢?--反而抽菸者會造成他人肺癌,就沒人糾正呢? 所以我說,這根本是「法不責眾」的最佳寫照,也是最傷害社會和諧的關鍵! 醫生賺錢卻不願負任何責任,試問那些報名醫學系的人,不是就只是為了賺錢嗎? 既然是為了賺錢就承認吧!每個人都這樣,沒人會嘲笑這些醫學生的! 很多人說,因為「外國廢除醫事行為民刑化,所以醫病關係才好」, 我很質疑的是,怎麼確定外國的醫病關係變好呢?又怎麼確定就是因為如此才好呢? 好吧!總之,就是「醫生很辛苦,病患最愛找醫生麻煩」! 醫生是救人的,所以就要受到別人尊重,因為這就是「天理」啊! 抱歉,這段有點情緒化.... 小結我的意見,就是四種主張: 第一,健保改變成「可支配所得」為收費基礎,以「負擔程度」對個人給付 第二,建立「醫療流程與必要內容標準」,並由醫師公會與學者共同制定, 並由審議會認定事實,由審議會與法官合議的專業法院認定過失程度,再由法官量刑 第三,建立醫生責任強制險制度,與健保基金共同負單「輕微過失醫療責任」的賠償 第四,建立病患資料保護,以及要求醫院與診所做必要且確實的消毒, 且非基於醫療之必要,未經病患同意不必將病歷告知,器官捐贈程序也須改進! 以上的重點就是:越專業的負責越多,能力越高的負責越多,僅此而已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80.218.36.2 (07/10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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