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ukoferng (我要成為石~油~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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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中研院建議修法 法務部反對
時間Fri Jul 6 16:09:41 2012
我同意去刑事化的理由就跟機師的問題一樣,已經有特別法規範的職業
除非有特定的原因,是不應用刑法去處理。
但民事責任是家屬的看法問題,你不能拿著醫生要救命所以不應該要求民事求償
醫病關係的維護,本來就是醫療專業的一環。而且政府也沒有必要保護一個特定行業
去妨礙其他人主張權益的管道,就像機師雖然不受刑法起訴,但受害者家屬還是可以
提起民事賠償的請求,那是兩回事。
這種問題大可在術前同意書中就講清楚
※ 引述《monyan (廢健保救台灣)》之銘言:
: 推 houkoferng:同意應該要去刑事化 07/04 08:59
: 民事責任也要去除才行
: 沒有理由救人還要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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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板主:houkoferng,立志要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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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4.81.45
※ 編輯: houkoferng 來自: 59.124.81.45 (07/06 16:10)
1F:推 kougousei:同此篇看法 07/06 16:14
2F:推 chosenone:推 如果連民事都去掉 那像台大愛滋器捐案的受害者怎麼辦 07/06 21:32
3F:→ chosenone:醫界不想害這些病人 但他們因醫界重大疏失而受害是事實 07/06 21:33
4F:推 monyan:樓上,這個事件是一開始患者和家屬隱瞞病情,應該要怪捐贈 07/06 22:49
5F:→ monyan:者才是。再說,如果沒有這次的器官移植,那這些捐贈者還能 07/06 22:50
6F:→ monyan:活到現在嗎? 所以我認為愛滋病相關法令早該改了,健保卡應 07/06 22:51
7F:→ monyan:該要強制注記才是 07/06 22:51
8F:推 uka123ily:看看感染科第一線醫師怎麼說好嘛?? 07/07 15:27
9F:→ uka123ily:我真的覺得monyan老愛把不相關的兩件事扯在一起 07/07 15:29
10F:→ uka123ily:法規本來就規定器官捐贈要做HIV檢驗,亂怪人就對了? 07/07 15:30
11F:→ uka123ily:這到底跟什麼隱瞞病情或是要不要註記有啥關係? 07/07 15:30
12F:推 monyan:如果捐贈者一開始就說有愛滋,就不會有之後一連串的事情發 07/07 22:12
13F:→ monyan:生,故意隱瞞病情本來就是犯罪。其實很多感染科醫師都對現 07/07 22:13
14F:→ monyan:行法令不以為然,因為根本就是陷害醫療人員 07/07 22:13
15F:→ monyan:本人一直認為愛滋病一定要強制在健保卡上註記 07/07 22:14
16F:→ monyan:這樣才對社會大眾有保障 07/07 22:15
17F:推 uka123ily:要不要看看事件是怎麼發生? 07/07 22:16
18F:→ monyan:早就看過了,病人不說,家屬裝傻阿 07/07 22:17
19F:→ monyan:這件事情圈人都知道,早就不是秘密 07/07 22:17
20F:→ monyan: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九條,第十五條寫得很清楚, 07/07 22:18
21F:→ monyan:隱瞞病情就是犯法 07/07 22:19
22F:推 uka123ily:台灣沒這條法,只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07/08 16:48
23F:→ uka123ily:還有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07/08 16:49
24F:推 uka123ily:而且該條例第九條談共用針具,第十五談檢查跟治療 07/08 16:52
25F:→ uka123ily:而且沒有規定帶原者需告知家屬,家屬也沒有被告知義務 07/08 16:52
26F:→ uka123ily:其第十一條也說了 器官移植須做HIV檢驗 07/08 16:54
27F:→ uka123ily:請你搞清楚再來來發狂語好不好呢? 07/08 16:55
28F:推 immoi:推這篇原PO 07/08 17:51
29F:→ immoi:然後也請板上醫學生自重 我以前也是念醫學系的 可是我知道要 07/08 17:52
30F:→ immoi:討論公共政策就要先去知道法律跟政策的運作模式 而不是憑著 07/08 17:52
31F:→ immoi:想當然耳就來這邊討論 要不然就開口閉口最高人權或憲法 07/08 17:53
33F:→ monyan:條例在這裡,請看清楚 07/08 22:27
34F:→ monyan:第十五條: 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進 07/08 22:28
35F:→ monyan: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器施打,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 07/08 22:28
36F:→ monyan:期徒刑。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供血或以器官、 07/08 22:29
37F:→ monyan:、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殖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 07/08 22:29
38F:→ monyan: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07/08 22:30
39F:→ monyan:所以捐贈者已經觸法,家屬隱瞞算是共犯 07/08 22:31
40F:→ stevegreat08:對,但我很好奇捐贈者與家屬觸法,與醫生觸法何干? 07/08 22:46
41F:→ stevegreat08:是不是別人喝酒就已經犯法,所以我闖紅燈被撞還能理 07/08 22:46
42F:→ stevegreat08:直氣壯說:對方喝酒耶!才會來不及煞車,害我撞上他 07/08 22:47
43F:推 uka123ily:對不起這已經是舊法了可以update嘛? 07/08 23:58
44F:→ uka123ily:而且 沒有家屬該被告知的條文出現,你是在裝傻? 07/08 23:59
45F:→ uka123ily:該個案腦死你不知道嘛? 07/09 00:01
46F:→ uka123ily:哪裡有所謂的隱瞞病情? 你可以振作點嘛 07/09 00:01
47F:→ uka123ily:你先告訴我為什麼家屬又被告知的義務? 07/09 00:02
48F:推 uka123ily:不要腦補好嘛拜託 07/09 00:06
49F:→ uka123ily:現行法令感染者就診要告知,但你要腦死的怎麼告知? 07/09 00:08
50F:→ uka123ily:而且捐贈的不是個案,是家人,家人不知錯了嘛? 07/09 00:08
51F:→ uka123ily:可以把法條看清楚嘛,我只差看到你說的沒昏倒 07/09 00:09
52F:→ uka123ily:可以自己曲解造法,堪稱一絕 07/09 00:11
53F:推 uka123ily:而且這件事跟註記一點關係都沒有,不要亂牽拖 07/09 00:15
55F:→ monyan:04 這是新法 請看第二十一條 07/09 05:42
56F:→ monyan:在法律上,只造沒有以任何方式告知就是違法,難道感染者在 07/09 05:44
57F:→ monyan:就醫時不能給任何提示嗎? 腦死就以免責嗎? 07/09 05:45
58F:→ monyan:家屬就可以不知道能免責嗎? 07/09 05:46
59F:→ monyan:所以就是這要些感染者隱瞞情害人? 07/09 05:47
60F:→ monyan:所以如果不注記,而因此感染到別人,那敗感染的人都只能自 07/09 05:47
61F:→ monyan:認倒楣嗎? 07/09 05:48
62F:→ monyan:我想曲解法律的人是你吧 07/09 05:48
63F:推 uka123ily:當然腦死免責阿,家屬不知情當然免責 07/09 07:21
64F:→ uka123ily:有可能告知不知道的事情嘛? 而且這跟有沒有告知無關 07/09 07:22
65F:→ uka123ily:本來就規定要做HIV檢驗,告不告知根本不重要 07/09 07:22
66F:推 uka123ily:重要的是怎麼建立通報機制而不是要求註記 07/09 07:26
67F:→ uka123ily:註記健保卡醫院有更多責任要扛,你或醫院想扛? 07/09 07:27
68F:→ uka123ily:還沒註記就一堆侵權發生,你是想害醫院被告更多? 07/09 07:28
69F:→ uka123ily:懂醫學倫理的都知道註記不可行 07/09 07:29
70F:→ uka123ily:畢竟現行制度光領個藥就可能發生侵權 07/09 07:30
72F:→ monyan:註記不可行本來就是鄉愿的想法,說穿了就是感染疾病的人想 07/09 09:24
73F:→ monyan:逃避現實不負責任 07/09 09:25
74F:→ monyan:拿醫學倫理來談件事根本就是錯的,再說註記干醫院何事? 07/09 09:26
75F:推 uka123ily:除了情緒化的要求註記,能不能提出理據阿= = 07/09 09:27
76F:→ monyan:自己得病就是自己要負責,第一時間沒讓人知道就是讓別人暴 07/09 09:27
77F:→ monyan:路於風險之中,根本就是不道德。 07/09 09:27
78F:→ monyan:再說,依法規定就是要表明,既然都知道自己有感染了,至少 07/09 09:28
79F:→ uka123ily:自己得病是要自己負責 ??????????????? 07/09 09:29
80F:→ uka123ily:依法是要表明哀,沒人說不用啊你在跳啥針? 07/09 09:29
81F:→ monyan:身上要帶個卡片紙張寫一下吧,難道都不會想到自己有被急救 07/09 09:30
82F:→ monyan:一天? 07/09 09:30
83F:→ uka123ily:你可以處理你所謂的道德問題嗎?我看不見你任何推論 07/09 09:30
84F:→ uka123ily:身上帶個卡片紙張寫一下XDXD 你快修法好了 07/09 09:30
85F:→ uka123ily:幹嘛不是讓醫生去想想也許每個病人都是HIV+ 07/09 09:31
86F:→ monyan:愛滋病不是普通的疾病,但現在都無法根治,感染只有死路一 07/09 09:31
87F:→ uka123ily:不會想到這是甚麼論述法? XDXD 07/09 09:32
88F:→ monyan:條,不讓別人知道難道是要讓別人暴露於感染的風險中嗎 07/09 09:32
89F:→ uka123ily:TB 也不是普通疾病,怎麼急診送來都不戴口罩? 07/09 09:32
90F:→ monyan:法律都規定就醫時要表明了,這還需要爭嗎 07/09 09:33
91F:→ monyan:TB病人不戴口罩就是害人阿,這是道德問題 07/09 09:33
92F:推 uka123ily:你到底要說這是道德問題還是法律問題? 07/09 09:39
93F:→ uka123ily:況且論道德,對一個腦死的人有道德問題嗎? 07/09 09:39
94F:→ uka123ily:我覺得你只是情感不悅的問題 07/09 09:40
95F:推 monyan:都有,得愛滋病幾乎都是自找的,所以更要嚴加規範 07/09 09:43
96F:推 uka123ily:更詭異 法律沒問題道德也沒問題,有問題只有你覺得 07/09 09:45
97F:→ uka123ily:你是說要更嚴加規範你的跳躍式思考嗎 07/09 09:46
98F:→ uka123ily:你根本說不出到底法律道德有甚麼問題 07/09 09:46
99F:推 uka123ily:法律無規定家屬需被告知,自然沒有家屬同意捐贈的問題 07/09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