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ukoferng (我要成为石~油~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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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中研院建议修法 法务部反对
时间Fri Jul 6 16:09:41 2012
我同意去刑事化的理由就跟机师的问题一样,已经有特别法规范的职业
除非有特定的原因,是不应用刑法去处理。
但民事责任是家属的看法问题,你不能拿着医生要救命所以不应该要求民事求偿
医病关系的维护,本来就是医疗专业的一环。而且政府也没有必要保护一个特定行业
去妨碍其他人主张权益的管道,就像机师虽然不受刑法起诉,但受害者家属还是可以
提起民事赔偿的请求,那是两回事。
这种问题大可在术前同意书中就讲清楚
※ 引述《monyan (废健保救台湾)》之铭言:
: 推 houkoferng:同意应该要去刑事化 07/04 08:59
: 民事责任也要去除才行
: 没有理由救人还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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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板主:houkoferng,立志要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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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4.81.45
※ 编辑: houkoferng 来自: 59.124.81.45 (07/06 16:10)
1F:推 kougousei:同此篇看法 07/06 16:14
2F:推 chosenone:推 如果连民事都去掉 那像台大爱滋器捐案的受害者怎麽办 07/06 21:32
3F:→ chosenone:医界不想害这些病人 但他们因医界重大疏失而受害是事实 07/06 21:33
4F:推 monyan:楼上,这个事件是一开始患者和家属隐瞒病情,应该要怪捐赠 07/06 22:49
5F:→ monyan:者才是。再说,如果没有这次的器官移植,那这些捐赠者还能 07/06 22:50
6F:→ monyan:活到现在吗? 所以我认为爱滋病相关法令早该改了,健保卡应 07/06 22:51
7F:→ monyan:该要强制注记才是 07/06 22:51
8F:推 uka123ily:看看感染科第一线医师怎麽说好嘛?? 07/07 15:27
9F:→ uka123ily:我真的觉得monyan老爱把不相关的两件事扯在一起 07/07 15:29
10F:→ uka123ily:法规本来就规定器官捐赠要做HIV检验,乱怪人就对了? 07/07 15:30
11F:→ uka123ily:这到底跟什麽隐瞒病情或是要不要注记有啥关系? 07/07 15:30
12F:推 monyan:如果捐赠者一开始就说有爱滋,就不会有之後一连串的事情发 07/07 22:12
13F:→ monyan:生,故意隐瞒病情本来就是犯罪。其实很多感染科医师都对现 07/07 22:13
14F:→ monyan:行法令不以为然,因为根本就是陷害医疗人员 07/07 22:13
15F:→ monyan:本人一直认为爱滋病一定要强制在健保卡上注记 07/07 22:14
16F:→ monyan:这样才对社会大众有保障 07/07 22:15
17F:推 uka123ily:要不要看看事件是怎麽发生? 07/07 22:16
18F:→ monyan:早就看过了,病人不说,家属装傻阿 07/07 22:17
19F:→ monyan:这件事情圈人都知道,早就不是秘密 07/07 22:17
20F:→ monyan:爱滋病防治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写得很清楚, 07/07 22:18
21F:→ monyan:隐瞒病情就是犯法 07/07 22:19
22F:推 uka123ily:台湾没这条法,只有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权益保障办法 07/08 16:48
23F:→ uka123ily:还有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07/08 16:49
24F:推 uka123ily:而且该条例第九条谈共用针具,第十五谈检查跟治疗 07/08 16:52
25F:→ uka123ily:而且没有规定带原者需告知家属,家属也没有被告知义务 07/08 16:52
26F:→ uka123ily:其第十一条也说了 器官移植须做HIV检验 07/08 16:54
27F:→ uka123ily:请你搞清楚再来来发狂语好不好呢? 07/08 16:55
28F:推 immoi:推这篇原PO 07/08 17:51
29F:→ immoi:然後也请板上医学生自重 我以前也是念医学系的 可是我知道要 07/08 17:52
30F:→ immoi:讨论公共政策就要先去知道法律跟政策的运作模式 而不是凭着 07/08 17:52
31F:→ immoi:想当然耳就来这边讨论 要不然就开口闭口最高人权或宪法 07/08 17:53
33F:→ monyan:条例在这里,请看清楚 07/08 22:27
34F:→ monyan:第十五条: 明知自己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隐瞒而与他人进 07/08 22:28
35F:→ monyan:行危险性行为或共用针器施打,致传染於人者,处七年以下有 07/08 22:28
36F:→ monyan:期徒刑。明知自己感染人类免疫缺乏病毒,而供血或以器官、 07/08 22:29
37F:→ monyan:、组织、体液或细胞提供移殖或他人使用,致传染於人者,亦 07/08 22:29
38F:→ monyan:同。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07/08 22:30
39F:→ monyan:所以捐赠者已经触法,家属隐瞒算是共犯 07/08 22:31
40F:→ stevegreat08:对,但我很好奇捐赠者与家属触法,与医生触法何干? 07/08 22:46
41F:→ stevegreat08:是不是别人喝酒就已经犯法,所以我闯红灯被撞还能理 07/08 22:46
42F:→ stevegreat08:直气壮说:对方喝酒耶!才会来不及煞车,害我撞上他 07/08 22:47
43F:推 uka123ily:对不起这已经是旧法了可以update嘛? 07/08 23:58
44F:→ uka123ily:而且 没有家属该被告知的条文出现,你是在装傻? 07/08 23:59
45F:→ uka123ily:该个案脑死你不知道嘛? 07/09 00:01
46F:→ uka123ily:哪里有所谓的隐瞒病情? 你可以振作点嘛 07/09 00:01
47F:→ uka123ily:你先告诉我为什麽家属又被告知的义务? 07/09 00:02
48F:推 uka123ily:不要脑补好嘛拜托 07/09 00:06
49F:→ uka123ily:现行法令感染者就诊要告知,但你要脑死的怎麽告知? 07/09 00:08
50F:→ uka123ily:而且捐赠的不是个案,是家人,家人不知错了嘛? 07/09 00:08
51F:→ uka123ily:可以把法条看清楚嘛,我只差看到你说的没昏倒 07/09 00:09
52F:→ uka123ily:可以自己曲解造法,堪称一绝 07/09 00:11
53F:推 uka123ily:而且这件事跟注记一点关系都没有,不要乱牵拖 07/09 00:15
55F:→ monyan:04 这是新法 请看第二十一条 07/09 05:42
56F:→ monyan:在法律上,只造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就是违法,难道感染者在 07/09 05:44
57F:→ monyan:就医时不能给任何提示吗? 脑死就以免责吗? 07/09 05:45
58F:→ monyan:家属就可以不知道能免责吗? 07/09 05:46
59F:→ monyan:所以就是这要些感染者隐瞒情害人? 07/09 05:47
60F:→ monyan:所以如果不注记,而因此感染到别人,那败感染的人都只能自 07/09 05:47
61F:→ monyan:认倒楣吗? 07/09 05:48
62F:→ monyan:我想曲解法律的人是你吧 07/09 05:48
63F:推 uka123ily:当然脑死免责阿,家属不知情当然免责 07/09 07:21
64F:→ uka123ily:有可能告知不知道的事情嘛? 而且这跟有没有告知无关 07/09 07:22
65F:→ uka123ily:本来就规定要做HIV检验,告不告知根本不重要 07/09 07:22
66F:推 uka123ily:重要的是怎麽建立通报机制而不是要求注记 07/09 07:26
67F:→ uka123ily:注记健保卡医院有更多责任要扛,你或医院想扛? 07/09 07:27
68F:→ uka123ily:还没注记就一堆侵权发生,你是想害医院被告更多? 07/09 07:28
69F:→ uka123ily:懂医学伦理的都知道注记不可行 07/09 07:29
70F:→ uka123ily:毕竟现行制度光领个药就可能发生侵权 07/09 07:30
72F:→ monyan:注记不可行本来就是乡愿的想法,说穿了就是感染疾病的人想 07/09 09:24
73F:→ monyan:逃避现实不负责任 07/09 09:25
74F:→ monyan:拿医学伦理来谈件事根本就是错的,再说注记干医院何事? 07/09 09:26
75F:推 uka123ily:除了情绪化的要求注记,能不能提出理据阿= = 07/09 09:27
76F:→ monyan:自己得病就是自己要负责,第一时间没让人知道就是让别人暴 07/09 09:27
77F:→ monyan:路於风险之中,根本就是不道德。 07/09 09:27
78F:→ monyan:再说,依法规定就是要表明,既然都知道自己有感染了,至少 07/09 09:28
79F:→ uka123ily:自己得病是要自己负责 ??????????????? 07/09 09:29
80F:→ uka123ily:依法是要表明哀,没人说不用啊你在跳啥针? 07/09 09:29
81F:→ monyan:身上要带个卡片纸张写一下吧,难道都不会想到自己有被急救 07/09 09:30
82F:→ monyan:一天? 07/09 09:30
83F:→ uka123ily:你可以处理你所谓的道德问题吗?我看不见你任何推论 07/09 09:30
84F:→ uka123ily:身上带个卡片纸张写一下XDXD 你快修法好了 07/09 09:30
85F:→ uka123ily:干嘛不是让医生去想想也许每个病人都是HIV+ 07/09 09:31
86F:→ monyan:爱滋病不是普通的疾病,但现在都无法根治,感染只有死路一 07/09 09:31
87F:→ uka123ily:不会想到这是甚麽论述法? XDXD 07/09 09:32
88F:→ monyan:条,不让别人知道难道是要让别人暴露於感染的风险中吗 07/09 09:32
89F:→ uka123ily:TB 也不是普通疾病,怎麽急诊送来都不戴口罩? 07/09 09:32
90F:→ monyan:法律都规定就医时要表明了,这还需要争吗 07/09 09:33
91F:→ monyan:TB病人不戴口罩就是害人阿,这是道德问题 07/09 09:33
92F:推 uka123ily:你到底要说这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07/09 09:39
93F:→ uka123ily:况且论道德,对一个脑死的人有道德问题吗? 07/09 09:39
94F:→ uka123ily:我觉得你只是情感不悦的问题 07/09 09:40
95F:推 monyan:都有,得爱滋病几乎都是自找的,所以更要严加规范 07/09 09:43
96F:推 uka123ily:更诡异 法律没问题道德也没问题,有问题只有你觉得 07/09 09:45
97F:→ uka123ily:你是说要更严加规范你的跳跃式思考吗 07/09 09:46
98F:→ uka123ily:你根本说不出到底法律道德有甚麽问题 07/09 09:46
99F:推 uka123ily:法律无规定家属需被告知,自然没有家属同意捐赠的问题 07/09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