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Rock (就是這樣)
看板Policy
標題[構想] 證券交易所得稅對案
時間Fri Jun 1 23:00:56 2012
【好讀版本】
http://wp.me/p28oz2-25
【提案理由】
政府近期拋出證券交易所得稅議題,雖當初高舉租稅正義之旗幟,
但不論是財政部提出的草案、行政院通過的版本,乃至於國民黨黨團推
出的版本、總統府協商定案後的版本,皆未能達到租稅公平之目的,甚
且因為部分詭異的制度設計(如加權指數 8500 以下不課徵證所稅)及
不當地將外資排除在課徵對象之外,導致目前所出現之證券交易所得稅
皆無法達成租稅正義之目的,而其究竟能課徵到多少稅金也令人質疑。
為此,本人謹在此提出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對案。
【提案內容】
方案內容整理表:
http://wp.me/p28oz2-2f
本人所提出之規劃係遵循以下原則:
一、為杜絕短期炒作,持有證券時間越短者,所得稅率越高。
二、為杜絕本土證券大戶變身假外資,國內外法人皆一律課徵證券交易
所得稅。
三、為使企業專注於本業而非以炒作股票為獲利來源,對非以證券交易
為專業之法人課徵較高稅率,且不給予免稅額。
四、為避免過度侵蝕以證券交易為專業之證券自營商之獲利,給予較高
免稅額。
五、為對創業者之貢獻予以肯定,於IPO之場合,對其給予較高之免
稅額。
六、為避免體質不良之公司之原始股東於IPO前刻意炒作本身股價,
並於公開發行後立即出脫手中持股,導致一般投資大眾承受不利損
失,對原始股東課徵較高之稅率。
七、在稽徵方面,為減輕投資人申報所得及稽徵時之困擾,證券交易所
得稅採先預扣後申報補退、繳之方式課徵。其方式為:
1.於出售證券時由證券商依交易額就源扣繳 1% 之交易所得稅。
2.於次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由納稅義務人
依證券商提供之試算額申報前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其稅額並應與綜
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一併繳交,其納稅額並得互為扣抵。
※ 之所以要求由證券商負責提供試算額供納稅義務人申報,係因證券
商依證券業之相關管理規定本就應將其交易資料保存五年。證券商
應有能力提供交易人最近五年內之證券交易所得資訊並為其試算所
得額。
在超過五年的部份,由於持有時間超過五年時之證券交易所得稅稅
率為 1% (即等於就源扣繳比率),其交易有所得者無庸再繳稅,
其發生虧損者,則可由投資人於申報所得時舉證扣抵。
八、為促使投資人培養長期投資而非短期投機之習慣,證券商於計算交
易人之證券交易所得時,以後進先出法計算。
例如投資人於 97 年 1 月 30 日以 60 元買入A股 10 張,後於
101 年 1 月 30 日以 120 元買入A股 5 張,並於同年 2 月 3
日以 140 元售出A股 6 張,其扣除證交稅及手續費前之所得額為:
持有未滿6個月(適用稅率15%):(140-120)*1000*5=100000
持有滿4年部份(適用稅率 5%):(140-60)*1000*1=80000
本人認為,若以前述各項原則來設計證券交易所得稅之制度,除可達到
租稅公平之效果外,也可避免台股因熱錢炒作而暴起暴跌。在IPO部
分,透過給發起人的高額免稅額設計可對企業發起人的貢獻給予肯定,
稅率隨持有時間遞減之設計也可減少企業原始股東於IPO前刻意炒高
股價,並於IPO後立即出空手中持股導致投資人蒙受重大損失之情形
發生。
因此,本人認為,此處所提方案應優於目前行政及立法單位提出的證券
交易所得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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