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Rock (就是这样)
看板Policy
标题[构想] 证券交易所得税对案
时间Fri Jun 1 23:00:56 2012
【好读版本】
http://wp.me/p28oz2-25
【提案理由】
政府近期抛出证券交易所得税议题,虽当初高举租税正义之旗帜,
但不论是财政部提出的草案、行政院通过的版本,乃至於国民党党团推
出的版本、总统府协商定案後的版本,皆未能达到租税公平之目的,甚
且因为部分诡异的制度设计(如加权指数 8500 以下不课徵证所税)及
不当地将外资排除在课徵对象之外,导致目前所出现之证券交易所得税
皆无法达成租税正义之目的,而其究竟能课徵到多少税金也令人质疑。
为此,本人谨在此提出证券交易所得税之对案。
【提案内容】
方案内容整理表:
http://wp.me/p28oz2-2f
本人所提出之规划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为杜绝短期炒作,持有证券时间越短者,所得税率越高。
二、为杜绝本土证券大户变身假外资,国内外法人皆一律课徵证券交易
所得税。
三、为使企业专注於本业而非以炒作股票为获利来源,对非以证券交易
为专业之法人课徵较高税率,且不给予免税额。
四、为避免过度侵蚀以证券交易为专业之证券自营商之获利,给予较高
免税额。
五、为对创业者之贡献予以肯定,於IPO之场合,对其给予较高之免
税额。
六、为避免体质不良之公司之原始股东於IPO前刻意炒作本身股价,
并於公开发行後立即出脱手中持股,导致一般投资大众承受不利损
失,对原始股东课徵较高之税率。
七、在稽徵方面,为减轻投资人申报所得及稽徵时之困扰,证券交易所
得税采先预扣後申报补退、缴之方式课徵。其方式为:
1.於出售证券时由证券商依交易额就源扣缴 1% 之交易所得税。
2.於次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或营利事业所得税)时,由纳税义务人
依证券商提供之试算额申报前年度证券交易所得。其税额并应与综
合所得税(或营利事业所得税)一并缴交,其纳税额并得互为扣抵。
※ 之所以要求由证券商负责提供试算额供纳税义务人申报,系因证券
商依证券业之相关管理规定本就应将其交易资料保存五年。证券商
应有能力提供交易人最近五年内之证券交易所得资讯并为其试算所
得额。
在超过五年的部份,由於持有时间超过五年时之证券交易所得税税
率为 1% (即等於就源扣缴比率),其交易有所得者无庸再缴税,
其发生亏损者,则可由投资人於申报所得时举证扣抵。
八、为促使投资人培养长期投资而非短期投机之习惯,证券商於计算交
易人之证券交易所得时,以後进先出法计算。
例如投资人於 97 年 1 月 30 日以 60 元买入A股 10 张,後於
101 年 1 月 30 日以 120 元买入A股 5 张,并於同年 2 月 3
日以 140 元售出A股 6 张,其扣除证交税及手续费前之所得额为:
持有未满6个月(适用税率15%):(140-120)*1000*5=100000
持有满4年部份(适用税率 5%):(140-60)*1000*1=80000
本人认为,若以前述各项原则来设计证券交易所得税之制度,除可达到
租税公平之效果外,也可避免台股因热钱炒作而暴起暴跌。在IPO部
分,透过给发起人的高额免税额设计可对企业发起人的贡献给予肯定,
税率随持有时间递减之设计也可减少企业原始股东於IPO前刻意炒高
股价,并於IPO後立即出空手中持股导致投资人蒙受重大损失之情形
发生。
因此,本人认为,此处所提方案应优於目前行政及立法单位提出的证券
交易所得税方案。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8.7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