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What The Fuck <WTF>)
看板Policy
標題Re: [政策] 醫療行為應該去民刑事化
時間Tue May 15 12:52:38 2012
※ 引述《hahawow (哇哈哈)》之銘言:
: 這問題就像問說社會上還那麼多刑案未破,犯人因為檢警無能又繼續重覆實施犯罪,
: 檢警卻不用對未逮捕歹徒所導致的後續犯罪被害人賠償
: 要警察幹嘛?要檢察官幹嘛?
事務本質差那麼多怎麼比...
醫院能管制病患量,超過醫院容納範圍可以轉院(玩人球)
檢警受理案件能不辦(好啦,不肖的可吃案,不過那是顯然違法)?
再來,檢警辦案被刑訴、警察法等等法令綁手綁腳
這些法令的存在必然限制檢警的辦案效率
: 答案很明確,沒有檢警社會只會更糟,即便真辦案過程可能有疏失讓犯人跑了
刑訴有無罪推定在限制院檢做出有罪推定的羈押等預防性強制處分
而這些限制就和憲法所定諸基本權對應
這些東西,醫療產業沒有
: 這世界上存在著眾多疾病危害人體健康,還有一些人為的疾病(如車禍受傷)
: 可能造成人類死亡,長期或短期生理失能(身心障礙),生活品質變差,社會功能受影響
: 如果沒有醫生,這些病死亡率有些小於1%,有些高達近100%
: 這本來就是個人及社會承擔的風險
: 醫療業的發展與市醫事人員的介入可以有效降低一些疾病的死亡率
: 但卻不是全部都能降低,也不是降到0
前文提到法界早就有「容許風險」這概念
也早就體認醫療行為必然伴隨風險
請不要再打稻草人
法界沒有要求醫療行為0風險
而是「能合理降低的風險,個案醫生竟然沒盡注意義務而未能降低」
現在的問題是貢獻低賺錢多的醫生風險低,貢獻高領薪水的醫生風險高
是醫生群體裡自己內部風險分配不均
該檢討的是把醫療事業的風險合理分配到各個科別的醫生
在要求免責或全民負擔前
請先看看同業是不是過太爽沒有共同承擔醫療事業的整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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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9.0.176
1F:推 hahawow:別忽略後面那一段,過失造成5%卻得負擔全部55%責任的問題 05/15 16:26
超過容許風險就是「有過失」
除非被害人與有過失才有討論過失比例的必要
2F:→ hahawow:醫生之間並無簽約,其醫療行為互相獨立 05/15 16:27
3F:→ hahawow:憑啥要被你打成連帶責任? 05/15 16:27
保險的共同利益團體不是連帶責任
很顯然你不懂
4F:→ hahawow:該說的都說了,除非你有新觀點,否則不再迴圈 05/15 16:28
5F:→ hahawow:就我那例子容許風險50%,是否因為有少量疏失就要全額負擔 05/15 16:29
輕微過失損害重大的事例又不是只有醫生
同樣是撞爛別人的車
過失程度相同,撞爛一台破車和撞一台賓利
你以為判賠金額會一樣嗎?
6F:→ hahawow:更不用說舉證責任的倒置造成的敗訴 05/15 16:30
要門外漢的的病患或家屬去證明醫師的過失?
那訴訟不用打了,根本一面倒
這是證據偏在必然採取的措施
7F:推 hahawow:如果醫院可以法界一樣慢慢辦案,我想也不會有人球.... 05/15 16:35
法界要快快辦案?
你以為「蒐證」、「勾稽證據與事實」可以隨便幹嗎?
可以啊,威權時代辦案最有效率,威權時代軍事審判更快
你要嗎?
8F:推 uka123ily:先想想,警察可以打傷路人不須負責任? 你的答案是? 05/15 16:47
案例事實的細微差異
可能導致責任的差別
再者,輕過失的侵害行為,在國賠上是不會再對警員取償
但是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形,最終責任是在警員自己身上
刑事的部分,也不是所有執法行為都免責
以刑求為例,這就不能免刑事責任
光是把具體因素一個一個拉進來就可以看出本質上的差異
9F:→ uka123ily:你的類比根本不倫不類 05/15 16:48
10F:→ uka123ily:先是比甚麼理專,別忘了理專也有可能涉及侵占詐欺 05/15 16:49
11F:→ uka123ily:你舉的例子根本就不能證成你的主張。 05/15 16:50
要類比前要先確認事物本質
許多人為了類比
抽象化的過程過度刪除事物本質的特徵(例如司法事件的特徵)
把異質部分視而不見,才能得到他想要的結論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18.171.174.159 (05/15 18:42)
12F:推 hahawow:當你把螞蟻和牛用同樣的法律處理,卻不准牛和羊用同樣法律 05/16 19:19
13F:→ hahawow:醫療風險本質上是疾病造成的,不是醫師製造的 05/16 19:21
14F:→ hahawow:一般業務過失的案例都是行為人不作為就不會發生風險 05/16 19:22
因醫療契約「自願」承擔風險
不高興可以不要當醫生
15F:推 uka123ily:醫療風險本質上是疾病? 原來醫療行為沒有風險? 05/16 20:17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2.121.57.64 (05/16 20:27)
16F:推 hahawow:這種明顯對醫方不利的契約及其衍伸出來的法律效果,正是重 05/16 21:46
17F:→ hahawow:症醫師決定離開的原因 05/16 21:46
所以我不是在幫重症醫生找解套?
把風險風散給賺爽爽的醫美、整型,遠比讓病患自己回家抱棉被哭合理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2.121.57.64 (05/16 21:48)
18F:推 hahawow:但是你讓其他科的醫師也陷入風險 05/16 21:50
19F:→ hahawow:這就是連坐法 05/16 21:50
20F:→ hahawow:當整各體系都承擔不了時,會全部一起崩潰 05/16 21:51
21F:→ CrazyMarc:哪有連坐?還是你把保險當連坐?根本誤解保險 05/16 21:52
22F:推 RIFF: 05/18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