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鯁在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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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心得] 法典化的可能性
時間Sun Apr 8 10:57: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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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evegreat08 (鯁在喉) 看板: politics
標題: [心得] 法典化的可能性
時間: Tue Apr 3 04:38:49 2012
先前,荷蘭對於他本國的民法,開始「舞刀弄槍」,
更早以前,瑞士實行的「民商合一」,是徹底的民商合一,
換言之,就是把商事法不論是理論上,或法實務上,將之「法典化」,
另一方面,犧牲各編章的邏輯架構,大量簡化法律條文的文字,
我認為,台灣民法或許也可以朝向那樣子,甚至各法從名稱上到實際上也簡化,
之前有人爭論到底應該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還是「立法從寬,執法從嚴」,
我蠻支持某一節目,之前說的:「立法從實,執法從嚴」
與其架構一個大型、複雜、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實際需求的法律系統,
不如將整個系統簡化,而在執行上加以落實,
其一,讓人民可以更了解法律體系內容;其二,使用上也較為務實與符合適應性
台灣目前的立法例是從德國立法例的,然而德國是有獨立商法的,
加之,出國留學的學者多往德、日兩國,他們都是民商分立體制的,
就民商分立的適用上,商事若成文法未規定,則依序從商習慣、商法理、民法,
而在我國,將商事法的內容獨立於民法之外,但在適用上卻非如此,
國內學者有時會出現,當商事法未規定時,到底該先民法,還是商習慣?
有人說,民法規定,是依成文法、習慣、法理,商事法是特別民法應該是先依民法,
但又有人說,商事法與民法性質大不相同,民法規定往往與商事習慣脫鉤,
如此就實務上與法律規定,有很大衝突,且不方便也不符合實際上的使用!
我認為,一般人民對於法律的理解是十分薄弱的,
民法之中,還有獨立的土地法,土地法又有375減租條例與平均地權條例等,
特別法中還有特別法,往往與一般交易習慣、民眾認知,會有很大的出入!
因此我認為,台灣是否應該制定一部真正的民商合一法典,
精簡化用語與編制,讓法條只規定原則性大綱,以及具強制性社會義務條款即可,
剩下的部分,則由法院判決與習慣補充之,既符合實務運作,又能滿足民眾需求,
基本上,瑞士的法官適用選舉產生的,他們的法典為了讓他們的民選觀看得懂,
所以,會很精簡用語,往往在德國民法用很長一句話定義的規定,
瑞士民法往往一句話就規定完成了,事實上台灣也有相當的例子,
譬如,刑法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應該沒有人會去質疑怎樣的行為是殺人吧,只會質疑各個要素是否符合而已!
那台灣的民法是否也能如此呢?簡化用語與體制,刪除特別法過多的現象?
瑞士的體例是這樣的:由「民法」與簡稱為債務法的「關於民法之補充法律」構成,
在前面的民法中,涵蓋了我國民法總則、親屬、繼承與物權,
其中,他們沒有像德國一樣的總則,而是由一些簡單的「法例」開頭後再序編,
第一編是「人」,第二編是「親屬」,第三編是「繼承」,第四編是「物權」,
最後再加上一些執行規定,構成民法前半部,
後半部的「債務法」,則是我國民法債編與其他商事法,
包含了債法通則、各種有名契約、公司與合作社、商業登記商標與會計、
有價證券(含票據、債券、提單與其他各種證券)等,最後還有一些補充規定
另外,荷蘭民法典的體制更是一個創新突破,
第一編是「人與家族」;第二編是「法人(含公司、基金會、合作社等)」;
第三編是「財產法通則」;第四編是「繼承」;第五編是「物權」;
第六編是「債法通則」;第七編是「各種有名契約」;第八編是「運輸」;
第九編是「智慧財產」;第十編是「涉外民事」
我認為,這樣的體制簡單,而且更具實用的彈性,
我國民法有很多特別法,特別法中還有特別法,這或許是各國都有的毛病,
但是要說到各個法條之間的衝突,台灣一定「第一名」,
別忘了,大多數國家修憲是直接修改憲法本文,而我國是凍結前文,修改增修條文,
而且增修條文是主體,本文反而是補充規定,這不能不說是太強的政治妥協了
另一方面,台灣人似乎認為,立院諸公重視某群體或問題,就該特別為他們立法,
然而,卻忘記了法體系的一致性,特別法氾濫是我國法律的一大問題,
法律系學生們,終其四年也絕對無法說自己一定熟透「基本法律」,
就算熟透基本法律也無法真正的解決實際發生的問題,
當然,法律規定很多,很難通通學完,但一個基本體系都很難架構時,
不能不說學習起來是多麼不方便!
連法律系學生都會快受不了了,更何況其他2000多萬的平民老百姓,
因此,從以前到現在,我一直思考著,台灣是否能「簡化法典」?
刑法也是一部蠻破碎的法律,如果說民法倍特別法不斷架空的話,
刑法就是散落在各種行政法、民法等非刑法的法律中,
這是台灣人一直對於刑罰過度相信的後果,將「刑罰謙抑性」拋諸腦後,
要知道,不法內涵有「層深」的特性,就民事不法、行政不法、刑事不法中,
從輕到重分別是民事不法、行政不法、刑事不法,
基本上,能涉及私權而能以賠償解決的,就不要用刑罰,
頂多基於公益,使用行政罰與行政執行加以保護足矣!
「罪名」的構成要件清楚,而讓法官有空間量刑,這才應該是進步的刑法,
而不是,讓智慧財產權法律出現刑罰,商事法也出現刑罰,行政法也有刑罰,
甚至,刑法之外還有特別刑法,貪污治罪條例、槍炮彈藥管制條例等,
是不是真的需要這麼多刑法規定呢?
或者,我們可以選擇將貪污罪、槍炮彈藥各罪通通收入刑法典,
而用行政命令或其他實行法來補充「何謂槍炮彈藥、毒品」,再依層度由法官量刑
在外國,殺人罪之外,還有分一級謀殺、二級謀殺與殺人罪等,
而我國能用殺人罪就加以規定,不能不說是一個十分進步的立法!
當然,我不是說,所有罪名都只是「掛名詞」,除了傳統犯罪外,不該如此,
刑法另一原則是「罪刑法定」,不只是「刑」要依「法定刑」範圍內裁量,
而且「罪」的構成要件,也要法律定義的清清楚楚,這才是「罪刑法定」,
在我學習刑法後,第一個念頭就是「台灣人太過相信刑罰」,
我認為,原因有三:
其一,民事蒐證不便,刑法是檢察官蒐證方便許多,
其二,以刑逼民,已經變成訴訟技巧了,可以讓原告更容易達到賠償目的,
其三,中國傳統法制對於民法的缺乏,對於刑法的過度重視,沿用至今
台灣經歷過現代化的法治發展後,概念必須有所改進,
並非每件事都應該有刑罰介入,也不該「因人立法」或「因事設制」,
不斷變遷法律規範,根本上無法建立一個常態性、普遍化的法系統,
對於台灣法治發展只有壞處,沒有好處....
當然,這只是我個人見解,尤其是看到都更案,更令我認為台灣法體系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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丐幫弟子有多少人,不是我決定而是你決定的,
如果你真的英名神武,使得國泰民安,鬼才願意當乞丐
---蘇乞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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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stevegreat08 (111.249.152.186), 時間: 04/08/2012 10:57:30
1F:→ hawick:這個概念在"Simple Rules for a Complex World"被討論過 04/08 15:11
2F:→ hawick:實務上遇到最大的困難是立法機關跟司法機關的權力平衡 04/08 15:15
3F:→ hawick:立法機關想以複雜的法律干預社會秩序,司法機關想以簡單的 04/08 15:18
4F:→ hawick:原則加上複雜的判例擴張權力 04/08 15:21
5F:→ stevegreat08:因此,這是需要一連串工作時間.,但現階段對於特別法是 04/10 07:04
6F:→ stevegreat08:否可以精簡,尤其在民法部分創立原則與定義,減少複雜 04/10 07:05
7F:→ stevegreat08:雜的構成要件,改以一大堆民眾所熟的習慣與判例,或許 04/10 07:05
8F:→ stevegreat08:使民法再市用更容易為人民接受,至於刑法部分就是我主 04/10 07:06
9F:→ stevegreat08:張的將貪污治罪條例等單行法併入刑法中貪污罪,並刪除 04/10 07:07
10F:→ stevegreat08:一些民事賠償可以得到補救的罪名,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04/10 07:07
11F:→ stevegreat08:我認為,台灣法條之間效力衝突太多,例外也太多,這不是 04/10 07:08
12F:→ stevegreat08:一個法治發展的方向.... 04/10 07:08
13F:推 moondark92:關鍵在於社會危害性的多變項會產生多維空間,而法條絕 04/10 17:55
14F:→ moondark92:大多數都會一維化,鮮少以表格表示,不過3維就會有困難 04/10 17:56
15F:推 moondark92:同個的犯罪群組中的不同犯罪態樣造成的社會危害存在變 04/10 17:59
16F:→ moondark92:異性,若法未明文則會交由眾多心證互相獨立的法官自由 04/10 18:01
17F:→ moondark92:裁判,有可能法官的變異性太大,導致該重的判輕,反之亦然 04/10 18:03
18F:→ moondark92:那學法律的人負擔反而加重,法條之外還要去看眾多不成文 04/10 18:04
19F:→ moondark92:的判例甚至於未成判例的眾多判決...... 04/10 18:05
20F:→ moondark92:法分太細當然也有問題,行政作業成本太高,如何在中間求 04/10 18:06
21F:→ moondark92:取最經濟的平衡點應該會是門科學 04/10 18:07
22F:推 moondark92:這就像圖書館的圖書分類一樣,每個圖書館藏書分類比例 04/10 18:11
23F:→ moondark92:都不盡相同(各國犯罪類型比例亦不同) 04/10 18:12
法律明文不代表單行法氾濫,事實上我也認為刑法構成要件必須更加嚴謹,
若是基於立法技術,某些刑罰規定散落在各個行政法規中,那就真的沒有辦法,
然而,刑法單行法將各罪獨立,這是否就是必要呢?
貪污治罪條例大可以納入刑法貪污罪,毒品防治條例大可以與鴉片罪整合為毒品罪,
槍炮彈藥懲治條例也可以收入公共危險罪,其他相關行政管理責獨立行政法規定之,
性侵害防治法、性騷擾防制法也可以將刑罰部分收入刑法典中構成新罪章,
另外,原刑法中能以民事賠償、行政罰、行政執行解決的,就挪出刑法,
畢竟刑法具有「謙抑姓」,能狗少用盡可能少用,除非不法層次大到需要刑罰
另方面,在瑞士的新民法、荷蘭最新修訂的民法,是徹底的民商合一,
使商習慣與民事習慣相結合,將解決商事習慣與民事習慣適用上的衝突,
學習民法的都知道,瑞士民法由民法前四編,與債務法所組成,
債務法的內容除了我國民法債編的內容外,還有一般性商事法規,
特點是瑞士民法放棄了複雜、嚴謹的構成要件,改以原則性、廣泛性的原則性規定,
民商法規重視不應該是嚴謹的構成要件,應該是規定是否「務實」,
除非是涉及過於重要且原則上的定義規定,否則往往一句話就規定完畢,
譬如,就「權利能力」的規定而言,
德國與我國民法的規定是: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而瑞士民法的規定則是:自然人具有權利能力
在德國與我國尚對出生的定義有學說上的分歧,既然如此就完全交給學說與判例,
相關規定更是如此,大量的原則性規定使瑞士民法內容豐富度幾乎涵蓋所有民事行為
因此,就民法上我也主張將民法與主要商事法作一結合,並簡化民法特別法內容
綜合以上,我認為:
刑法應該條文嚴謹而內容必須節制,民法應該法條務實精練而內容要盡可能充實,
法官對於刑法心證應「僅」是對構成要件要素事實認定,以及論刑時對行為不法的評價,
對於民法心證則應對民事構成要件給予充分解釋,並遵守民法所建立的各項大原則,
而非拘泥於條文所規範,忽略真實交易社會中所有的習慣,
導致法學說與實際生活落差極大,在適用上反而不易,且任意擴張或限縮解釋,
瑞士的法官往往並非職業法官,多是民選法官,因此他們民法多是白話、原則,
換言之,若說德國的民商法律是寫給法學家與職業法官看的,
那麼瑞士的民商法律則是寫給一般民眾看的,並尊重民眾契約自由與維護信用原則,
要知道,並非法條越嚴謹越仔細,對人民保障越大,
在民商事件中,法條越具「原則性」,適用範圍更廣,且民眾締約時義務越大,
規範太仔細反而有太多立法上漏洞,也必須適用太多習慣,未必能充分保障民眾權益
故而,我認為,台灣應該整頓舊有法典,重新檢討各項條文的必要性與體系的精神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80.218.36.2 (04/1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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