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鲠在喉)
看板Policy
标题Fw: [心得] 法典化的可能性
时间Sun Apr 8 10:57:30 2012
※ [本文转录自 politics 看板 #1FUWvfP4 ]
作者: stevegreat08 (鲠在喉) 看板: politics
标题: [心得] 法典化的可能性
时间: Tue Apr 3 04:38:49 2012
先前,荷兰对於他本国的民法,开始「舞刀弄枪」,
更早以前,瑞士实行的「民商合一」,是彻底的民商合一,
换言之,就是把商事法不论是理论上,或法实务上,将之「法典化」,
另一方面,牺牲各编章的逻辑架构,大量简化法律条文的文字,
我认为,台湾民法或许也可以朝向那样子,甚至各法从名称上到实际上也简化,
之前有人争论到底应该是「立法从严,执法从宽」,还是「立法从宽,执法从严」,
我蛮支持某一节目,之前说的:「立法从实,执法从严」
与其架构一个大型、复杂、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实际需求的法律系统,
不如将整个系统简化,而在执行上加以落实,
其一,让人民可以更了解法律体系内容;其二,使用上也较为务实与符合适应性
台湾目前的立法例是从德国立法例的,然而德国是有独立商法的,
加之,出国留学的学者多往德、日两国,他们都是民商分立体制的,
就民商分立的适用上,商事若成文法未规定,则依序从商习惯、商法理、民法,
而在我国,将商事法的内容独立於民法之外,但在适用上却非如此,
国内学者有时会出现,当商事法未规定时,到底该先民法,还是商习惯?
有人说,民法规定,是依成文法、习惯、法理,商事法是特别民法应该是先依民法,
但又有人说,商事法与民法性质大不相同,民法规定往往与商事习惯脱钩,
如此就实务上与法律规定,有很大冲突,且不方便也不符合实际上的使用!
我认为,一般人民对於法律的理解是十分薄弱的,
民法之中,还有独立的土地法,土地法又有375减租条例与平均地权条例等,
特别法中还有特别法,往往与一般交易习惯、民众认知,会有很大的出入!
因此我认为,台湾是否应该制定一部真正的民商合一法典,
精简化用语与编制,让法条只规定原则性大纲,以及具强制性社会义务条款即可,
剩下的部分,则由法院判决与习惯补充之,既符合实务运作,又能满足民众需求,
基本上,瑞士的法官适用选举产生的,他们的法典为了让他们的民选观看得懂,
所以,会很精简用语,往往在德国民法用很长一句话定义的规定,
瑞士民法往往一句话就规定完成了,事实上台湾也有相当的例子,
譬如,刑法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应该没有人会去质疑怎样的行为是杀人吧,只会质疑各个要素是否符合而已!
那台湾的民法是否也能如此呢?简化用语与体制,删除特别法过多的现象?
瑞士的体例是这样的:由「民法」与简称为债务法的「关於民法之补充法律」构成,
在前面的民法中,涵盖了我国民法总则、亲属、继承与物权,
其中,他们没有像德国一样的总则,而是由一些简单的「法例」开头後再序编,
第一编是「人」,第二编是「亲属」,第三编是「继承」,第四编是「物权」,
最後再加上一些执行规定,构成民法前半部,
後半部的「债务法」,则是我国民法债编与其他商事法,
包含了债法通则、各种有名契约、公司与合作社、商业登记商标与会计、
有价证券(含票据、债券、提单与其他各种证券)等,最後还有一些补充规定
另外,荷兰民法典的体制更是一个创新突破,
第一编是「人与家族」;第二编是「法人(含公司、基金会、合作社等)」;
第三编是「财产法通则」;第四编是「继承」;第五编是「物权」;
第六编是「债法通则」;第七编是「各种有名契约」;第八编是「运输」;
第九编是「智慧财产」;第十编是「涉外民事」
我认为,这样的体制简单,而且更具实用的弹性,
我国民法有很多特别法,特别法中还有特别法,这或许是各国都有的毛病,
但是要说到各个法条之间的冲突,台湾一定「第一名」,
别忘了,大多数国家修宪是直接修改宪法本文,而我国是冻结前文,修改增修条文,
而且增修条文是主体,本文反而是补充规定,这不能不说是太强的政治妥协了
另一方面,台湾人似乎认为,立院诸公重视某群体或问题,就该特别为他们立法,
然而,却忘记了法体系的一致性,特别法泛滥是我国法律的一大问题,
法律系学生们,终其四年也绝对无法说自己一定熟透「基本法律」,
就算熟透基本法律也无法真正的解决实际发生的问题,
当然,法律规定很多,很难通通学完,但一个基本体系都很难架构时,
不能不说学习起来是多麽不方便!
连法律系学生都会快受不了了,更何况其他2000多万的平民老百姓,
因此,从以前到现在,我一直思考着,台湾是否能「简化法典」?
刑法也是一部蛮破碎的法律,如果说民法倍特别法不断架空的话,
刑法就是散落在各种行政法、民法等非刑法的法律中,
这是台湾人一直对於刑罚过度相信的後果,将「刑罚谦抑性」抛诸脑後,
要知道,不法内涵有「层深」的特性,就民事不法、行政不法、刑事不法中,
从轻到重分别是民事不法、行政不法、刑事不法,
基本上,能涉及私权而能以赔偿解决的,就不要用刑罚,
顶多基於公益,使用行政罚与行政执行加以保护足矣!
「罪名」的构成要件清楚,而让法官有空间量刑,这才应该是进步的刑法,
而不是,让智慧财产权法律出现刑罚,商事法也出现刑罚,行政法也有刑罚,
甚至,刑法之外还有特别刑法,贪污治罪条例、枪炮弹药管制条例等,
是不是真的需要这麽多刑法规定呢?
或者,我们可以选择将贪污罪、枪炮弹药各罪通通收入刑法典,
而用行政命令或其他实行法来补充「何谓枪炮弹药、毒品」,再依层度由法官量刑
在外国,杀人罪之外,还有分一级谋杀、二级谋杀与杀人罪等,
而我国能用杀人罪就加以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十分进步的立法!
当然,我不是说,所有罪名都只是「挂名词」,除了传统犯罪外,不该如此,
刑法另一原则是「罪刑法定」,不只是「刑」要依「法定刑」范围内裁量,
而且「罪」的构成要件,也要法律定义的清清楚楚,这才是「罪刑法定」,
在我学习刑法後,第一个念头就是「台湾人太过相信刑罚」,
我认为,原因有三:
其一,民事蒐证不便,刑法是检察官蒐证方便许多,
其二,以刑逼民,已经变成诉讼技巧了,可以让原告更容易达到赔偿目的,
其三,中国传统法制对於民法的缺乏,对於刑法的过度重视,沿用至今
台湾经历过现代化的法治发展後,概念必须有所改进,
并非每件事都应该有刑罚介入,也不该「因人立法」或「因事设制」,
不断变迁法律规范,根本上无法建立一个常态性、普遍化的法系统,
对於台湾法治发展只有坏处,没有好处....
当然,这只是我个人见解,尤其是看到都更案,更令我认为台湾法体系的混乱
--
丐帮弟子有多少人,不是我决定而是你决定的,
如果你真的英名神武,使得国泰民安,鬼才愿意当乞丐
---苏乞儿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80.218.36.2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stevegreat08 (111.249.152.186), 时间: 04/08/2012 10:57:30
1F:→ hawick:这个概念在"Simple Rules for a Complex World"被讨论过 04/08 15:11
2F:→ hawick:实务上遇到最大的困难是立法机关跟司法机关的权力平衡 04/08 15:15
3F:→ hawick:立法机关想以复杂的法律干预社会秩序,司法机关想以简单的 04/08 15:18
4F:→ hawick:原则加上复杂的判例扩张权力 04/08 15:21
5F:→ stevegreat08:因此,这是需要一连串工作时间.,但现阶段对於特别法是 04/10 07:04
6F:→ stevegreat08:否可以精简,尤其在民法部分创立原则与定义,减少复杂 04/10 07:05
7F:→ stevegreat08:杂的构成要件,改以一大堆民众所熟的习惯与判例,或许 04/10 07:05
8F:→ stevegreat08:使民法再市用更容易为人民接受,至於刑法部分就是我主 04/10 07:06
9F:→ stevegreat08:张的将贪污治罪条例等单行法并入刑法中贪污罪,并删除 04/10 07:07
10F:→ stevegreat08:一些民事赔偿可以得到补救的罪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04/10 07:07
11F:→ stevegreat08:我认为,台湾法条之间效力冲突太多,例外也太多,这不是 04/10 07:08
12F:→ stevegreat08:一个法治发展的方向.... 04/10 07:08
13F:推 moondark92:关键在於社会危害性的多变项会产生多维空间,而法条绝 04/10 17:55
14F:→ moondark92:大多数都会一维化,鲜少以表格表示,不过3维就会有困难 04/10 17:56
15F:推 moondark92:同个的犯罪群组中的不同犯罪态样造成的社会危害存在变 04/10 17:59
16F:→ moondark92:异性,若法未明文则会交由众多心证互相独立的法官自由 04/10 18:01
17F:→ moondark92:裁判,有可能法官的变异性太大,导致该重的判轻,反之亦然 04/10 18:03
18F:→ moondark92:那学法律的人负担反而加重,法条之外还要去看众多不成文 04/10 18:04
19F:→ moondark92:的判例甚至於未成判例的众多判决...... 04/10 18:05
20F:→ moondark92:法分太细当然也有问题,行政作业成本太高,如何在中间求 04/10 18:06
21F:→ moondark92:取最经济的平衡点应该会是门科学 04/10 18:07
22F:推 moondark92:这就像图书馆的图书分类一样,每个图书馆藏书分类比例 04/10 18:11
23F:→ moondark92:都不尽相同(各国犯罪类型比例亦不同) 04/10 18:12
法律明文不代表单行法泛滥,事实上我也认为刑法构成要件必须更加严谨,
若是基於立法技术,某些刑罚规定散落在各个行政法规中,那就真的没有办法,
然而,刑法单行法将各罪独立,这是否就是必要呢?
贪污治罪条例大可以纳入刑法贪污罪,毒品防治条例大可以与鸦片罪整合为毒品罪,
枪炮弹药惩治条例也可以收入公共危险罪,其他相关行政管理责独立行政法规定之,
性侵害防治法、性骚扰防制法也可以将刑罚部分收入刑法典中构成新罪章,
另外,原刑法中能以民事赔偿、行政罚、行政执行解决的,就挪出刑法,
毕竟刑法具有「谦抑姓」,能狗少用尽可能少用,除非不法层次大到需要刑罚
另方面,在瑞士的新民法、荷兰最新修订的民法,是彻底的民商合一,
使商习惯与民事习惯相结合,将解决商事习惯与民事习惯适用上的冲突,
学习民法的都知道,瑞士民法由民法前四编,与债务法所组成,
债务法的内容除了我国民法债编的内容外,还有一般性商事法规,
特点是瑞士民法放弃了复杂、严谨的构成要件,改以原则性、广泛性的原则性规定,
民商法规重视不应该是严谨的构成要件,应该是规定是否「务实」,
除非是涉及过於重要且原则上的定义规定,否则往往一句话就规定完毕,
譬如,就「权利能力」的规定而言,
德国与我国民法的规定是:人的权利能力,始於出生,终於死亡
而瑞士民法的规定则是: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
在德国与我国尚对出生的定义有学说上的分歧,既然如此就完全交给学说与判例,
相关规定更是如此,大量的原则性规定使瑞士民法内容丰富度几乎涵盖所有民事行为
因此,就民法上我也主张将民法与主要商事法作一结合,并简化民法特别法内容
综合以上,我认为:
刑法应该条文严谨而内容必须节制,民法应该法条务实精练而内容要尽可能充实,
法官对於刑法心证应「仅」是对构成要件要素事实认定,以及论刑时对行为不法的评价,
对於民法心证则应对民事构成要件给予充分解释,并遵守民法所建立的各项大原则,
而非拘泥於条文所规范,忽略真实交易社会中所有的习惯,
导致法学说与实际生活落差极大,在适用上反而不易,且任意扩张或限缩解释,
瑞士的法官往往并非职业法官,多是民选法官,因此他们民法多是白话、原则,
换言之,若说德国的民商法律是写给法学家与职业法官看的,
那麽瑞士的民商法律则是写给一般民众看的,并尊重民众契约自由与维护信用原则,
要知道,并非法条越严谨越仔细,对人民保障越大,
在民商事件中,法条越具「原则性」,适用范围更广,且民众缔约时义务越大,
规范太仔细反而有太多立法上漏洞,也必须适用太多习惯,未必能充分保障民众权益
故而,我认为,台湾应该整顿旧有法典,重新检讨各项条文的必要性与体系的精神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80.218.36.2 (04/11 09:48)
24F:推 a40397577:我国民法典本来就是抄瑞士的民商合一制啊? 04/15 18:27
25F:→ a40397577:经理人、代办商这些债各的内容事实上都是商法的范围 04/15 18:28
26F:→ a40397577:还是原po想要主张更彻底的民商合一 04/15 18:29
27F:→ a40397577:连公司、票据乃至於信托、金融监控均一并列入单一法典? 04/15 18:30
28F:→ stevegreat08:瑞士债务法...民法应为原则性规定 而非从德国立法例 04/16 16:22
29F:→ stevegreat08:至少最基本的商事法收入民法并无不可 能够简化加以 04/16 16:23
30F:→ stevegreat08:简化 民法与其规定严谨构成要件 不如精简并原则化 04/16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