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鯁在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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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w: [討論] 監察系統現代化
時間Sun Apr 8 10:56:5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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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evegreat08 (鯁在喉) 看板: politics
標題: [討論] 監察系統現代化
時間: Sun Apr 8 10:56:31 2012
直接進入主題,
先大概敘述一下國際的監察制度,再討論的構想:
一般來說,各國監察官大致分為兩類,其一為監察使,其二為護民官,
監察使多出現在成熟或穩定民主國家,大多針對廉政、審計與行政效率上的監督,
增加政府透明度,接受國民陳情與申訴,提供法院外更快速、親民的處置,
且也會對國會、行政機關,甚至對銀行或國營企業提出一些法律建議,或糾正不當行為
而護民官多出現在第三波民主,由於是從專制到民主,往往重視防止貪污與濫權,
與成熟穩定的民主國家不同,他們往往更積極主動,多來自國會任命監督政府,
其主要目的並非透明度,而是肅貪與人權保障,就近提供人民權益受損的及時救濟
在另一些國家,則是在國會設置審計總署,或獨立設置審計法院,或如我國設置監察院
另外在丹麥,法務部與監察使進行分工,雖有重疊但仍能不受窒礙發揮功能而非制肘,
值得注意的是,丹麥有所謂的「檢警合署辦公」制度,
丹麥經過多年發展發現,為了讓調查更能提前發揮「程序保障」與「取證的合法性」,
除了他們的檢察官與警官多是「律師」出身外,還合署辦公使警察蒐證時能得到合法性,
在法務部下,設置若干個檢警合署的地方檢察署外,還有兩個「特別檢察署」,
其一為「重大經濟犯罪檢察署」,其二為「國際犯罪檢察署」,
這兩個特別檢察署也是檢警合署辦公,由於這類犯罪皆屬重大犯罪,故講求效率,
因此丹麥這種合署辦公模式,充分發揮了其功能,加上與監察使的合作更能廉政肅貪,
因而,丹麥的清廉度在世界上是數一數二的,他們的機關效率發揮極大功用
仔細的觀察與比較各國監察制度發展模式,我國監察院雖然有獨立性,
然而,其蒐證能力、專業能力、在社會上的道德評價,就司法實務上的經驗,
以及任命過程中採取的的「一致性任命」,而非「個別任命」,
我想,不少人應該會質疑監察院的功能,甚至其除了滿足政黨分配外,有何實益?
因此提出以下的方法,與大家分享:
一、監察委員專業化、個別化:
監察委員改為個別任命,就各不同領域依專業性單獨任命,並減少委員人數,
不再依各部會業務範圍組成委員會,而是依監察業務需要設置單一委員,
甚至可以將行政院那些「具有監督性質的委員會」挪至監察院,
譬如,金融監察委員、勞資關係與社會福利監察委員、人權與司法保障監察委員、
傳播通訊監察委員、公平交易與消費者權益監察委員、廉政與審計監察委員等,
而各監察委員可提名一至兩名監察助理輔佐,但須國會同意,
監察院院長則「輪流」擔任,但除了主持監察院會議與院內行政事務外無其他權力
二、監察院與法務部、法院合作:
監察委員只針對其監察範圍有權定義、申訴回覆、糾正或要求檢警與之合作,
而具體蒐證工作則由檢警負責,監察官有主動調閱相關文件,
「直接」受理來自人民申訴,申訴回覆可作為「法院判決之依據」,
對於法院不當之判決與檢警蒐證侵害權益,人民也可向人權與司法保障監察官申訴,
對於不當判決,可以向司法院提出「類似非常上訴的上訴」,保障當事人權益,
檢警蒐證造成程序上之侵害而法院忽略者,監察委員也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之,
另外,監察委員對於「大法官憲法解釋」也可以提出建議
三、兩套合作的監察系統:
第一套即是「監察院」,於院內設置調查員「分部」協助監察委員完成其業務,
另外,就行政院各部會內部設置「監察次長」,由監察院會議任命之,
負責各部會日常行政可能發生之不當、侵害人民權益與貪污瀆職之調查,
第二套則是「護民官系統」,設置於各地方,負責就近受理各地方之申訴與監督地方,
由地方議會選出一名護民官主持「護民官公署」,
再設置兩名副護民官,其一由護民官任命,負責協助護民官與管理底下「各保護官」,
另一則由監察院會議派遣之副護民官,負責審計工作與地方行政之監督,
護民官公署內設各種不同的保護官,譬如消保官、兒保官等,
都須具備律師、該領域專門業務或相關司法實務工作之經驗,以及經考試及格取得之資格
四、監察與考試兩院之合作:
選舉事務應移出行政院,資格審查由考試院審核,選舉活動由監察院與護民官負責,
舉行國家考試時,監察院長有監督之責,並依監察院會議指派監試官,
換言之,考試院負責一切公務員或政務官任命資格審查,與維護公務員行政中立與效率,
監察院則負責一切行政機關施政是否合乎程序、是否侵害人權,是否浪費貪污或瀆職等,
我認為,該兩院都不應直接任命若干委員,而是應該就職權加以限制,
甚至,考試委員或許可以自中央研究院與高級公務員間選出,而非太過泛政治認命
以上,大致是我對監察院改革的想法,這想法很久了,不過幾經修改,也只能如此了,
台灣其實很多思維並未改變,這不只是「那些人」的政治分贓,
也有很大程度是「委員制」未必就要「泛」任命,其實大可以「分開」任命,
哪一種人適合怎樣的工作,現在應該已經不是那麼的困難了,
甚至該兩院的人事資格應該要「更嚴格」,才能維持其更大的獨立性,
當然,理論建議與是否能實現,那是兩碼子事,至少我認為這樣可以更好,就提出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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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用道理說服,就用事實讓其懾服,
無法用事實懾服,就用武力讓其臣服,
無法用武力臣服,就直接讓其穿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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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stevegreat08 (111.249.152.186), 時間: 04/08/2012 10: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