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Rock (就是這樣)
看板Policy
標題[構想] 訂定刑事司法新聞報導法
時間Sun Feb 5 02:27:42 2012
網 址:
http://wp.me/p28oz2-M
建議緣由:司法新聞是許多人非常關心的新聞,也是許多新聞媒體關注的焦點。其中,
尤以涉及殺人、強盜、性侵害之重大刑案及公眾人物所涉及之刑事案件最受
眾人矚目。然而,新聞媒體報導司法新聞之方式往往流於片面,除欠缺平衡
報導之外,對於尚在偵查之案件,許多報導記者會自行想像犯案過程。由於
並未實際參與案件之偵查,其內容往往極盡聳動、灑狗血之能事,卻又無事
證為其佐證。然而,閱聽人在吸收此類與事實未必相符之報導後,往往會信
以為真進而形成輿論,從而對於負責偵查之檢調單位,乃至於之後進行審判
之法院形成莫大之壓力。而偵查或審判最終做成之決定若與遭媒體引導之輿
論不符,做成決定之檢察官或法官就會被任意冠以「恐龍檢察官」、「恐龍
法官」之稱呼。
此外,除非是涉及知名人物的案件,否則媒體對於自己過去曾經報導之司法
新聞通常不會進行後續追蹤。這對最終被判處有罪定讞之當事人造成之影響
或許較小,但對最終被判處無罪之人,媒體這種虎頭蛇尾的報導方式往往使
相關當事人受到嚴重損傷之名譽無從恢復。
最後,司法新聞涉及法律專業,而司法新聞中出現之用語也是廣義法治教育
的一環。然而,在台灣的司法新聞中,時常可以看到錯誤的用語及概念,譬
如將「非告訴乃論之最」稱「公訴罪」,「過失致死」稱「過失殺人」以及
法官、檢察官不分、審檢職權不分、嫌疑人被告不分等。
為解決前述媒體報導刑事司法新聞時出現的亂象,實有必要訂定法令對刑事
司法新聞之報導予以規範。
基本原則:一、在報導內容方面:
1.禁止記者在報導內自行揣摩、想像案件發生之經過。報導中出現之案
發經過必須以檢調單位依法對外公佈之資料為準。
2.禁止記者自行想像案發現場。報導中出現之案發現場圖示必須以檢調
單位依法對外公佈之資料為準。
3.除檢調單位所公佈之嫌疑人剖繪外,禁止猜測或預設嫌疑人之身分,
尤其禁止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指稱特定人。受訪者若為此類猜測、預
設或暗示,其相關部分不得報導。
4.對於不起訴處分,除報導其結果外,必須將做成不起訴處分之法律上
理由全文照登或提供相關檔案之連結。若未全文照登,其報導內容需
經律師審閱核可,確認無偏頗錯誤方可刊登。
5.對於全案無罪之判決,除報導其結果外,必須將做成無罪判決之法律
上理由全文照登或提供相關檔案之連結。若未全文照登,其報導內容
需經律師審閱核可,確認無偏頗錯誤方可刊登。
6.對於部分無罪部分有罪之判決,除報導其結果外,必須將做成無罪判
決之法律上理由全文照登或提供相關檔案之連結。若未全文照登,其
報導內容需經律師審閱核可,確認無偏頗錯誤方可刊登。此外,若某
行已被判刑,只是未依檢察官起訴之法令判決或刑度低於起訴刑度,
不得以偏頗之用語使大眾誤以為被告之行為無罪或輕判。
7.對於有罪之判決,不得因為法院未依檢察官起訴之法令判決或刑度低
於起訴刑度即以偏頗之用語使大眾誤以為被告之行為無罪或輕判。
8.除經發佈通緝或棄保潛逃者外,嫌疑人、被告未經判決有罪定讞前,
禁止刊登或報導其真實面容。
9.非經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同意,不得刊登或報導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
之真實面容。
二、在訪問對象方面:
1.除經被害人或被害人之家屬親友透過檢警主動要求向媒體表示意見者
外,禁止訪問被害人或被害人之家屬親友。
2.對於嫌疑人、被告本人及其家屬親友,除事先獲其同意者外,禁止訪
問其本人或其家屬親友。此外,除被告經判決有罪定讞者外,禁止訪
問其鄰居。
3.被告經法院判決無罪定讞者,禁止訪問被害人或被害人之家屬親友。
三、在用語方面:
1.禁止使用「偵破」之類會讓人誤以為遭逮捕者必然為真兇之用語。因
被逮捕之人在法律上是否為真兇,仍待法院判決確定。
2.報導應正確使用法律上專門用語。報導內容須經律師審閱核可,確認
其用語無誤方可刊登。
四、在電視新聞報導之時間方面:
1.媒體應記錄其報導各則新聞之時間(包括實際報導該新聞之時間長度
及以跑馬燈形式出現之時間長度)。
2.被告經判決無罪定讞者,其無罪新聞之報導天數不得小於先前報導其
逮捕新聞、起訴新聞、判決有罪新聞之天數之總和之二倍。例如,先
前各有一天的新聞報導逮捕、起訴、有罪判決,之後一旦判決無罪定
讞,就要有至少六天(=(1X3)X2)播報其無罪新聞。
3.被告經判決無罪定讞者,其在報導無罪新聞期間所使用之報導時間總
和不得低於先前報導其逮捕新聞、起訴新聞、判決有罪新聞之時間之
總和之兩倍。例如,先前花3分鐘報逮捕、5分鐘報起訴、3分鐘報
第一審有罪判決,之後一旦判決無罪定讞,就要花總計至少22分鐘
(=(3+5+3)X2)時間報導其無罪新聞。例如:假設至少要報導六天,
則平均每天要花220秒的時間報導無罪新聞。
4.報導某被告無罪判決新聞之新聞時段必須與先前報導其逮捕新聞、起
訴新聞、判決有罪新聞之時段相當。因此,若之前在晚上黃金時段報
導其逮捕、起訴、有罪新聞,之後報導無罪定讞新聞時也要在同一時
段報導。
五、在平面新聞報導之版面方面:
1.平面媒體應記錄其報導各則新聞之版面(包括實際報導該新聞之版面
及佔用版面之尺寸)。
2.被告經判決無罪定讞者,其無罪新聞之刊登天數不得小於先前報導其
逮捕新聞、起訴新聞、判決有罪新聞之天數之總和之二倍。例如,先
前各有一天的報紙報導逮捕、起訴、有罪判決,之後一旦判決無罪定
讞,就要有至少六天(=(1X3)X2)報導其無罪新聞。
3.被告經判決無罪定讞者,其在報導無罪新聞期間所使用之版面面積總
和不得小於先前報導其逮捕新聞、起訴新聞、判決有罪新聞之版面面
積總和的二倍。例如,先前用半個社會版的面積報導逮捕、起訴、有
罪判決,之後一旦判決無罪定讞,就要花至少三個社會版的面積
=(0.5+0.5+0.5)X2)報導其無罪新聞。如果總共至少要報導六天,則
平均每天要花半個社會版的面積報導無罪新聞。必要時無罪報導可以
增刊方式報導。
4.報導某被告無罪判決新聞之位置必須與先前報導其逮捕新聞、起訴新
聞、判決有罪新聞之位置相當。因此,若之前在頭條報導其逮捕、起
訴、有罪新聞,之後報導無罪定讞新聞時也要以頭條報導。
六、在處罰方面:
1.對違規行為以科處罰鍰為主要處罰。
2.若屬於應為特定行為而未為之情形(例如報導時間不符規定),除科
處罰鍰外,仍須為該特定行為。
3.罰鍰之金額以定額為原則。但若屬於應為特定行為而未為之情形,則
改以媒體從進行該特定行為所會耗費之新聞時段或報紙版面可得到之
利潤金額或其未為該行為所節省之成本定其罰鍰,並以其數額較高者
為準。例如把刊印無罪判決的版面拿去刊登業配新聞賺了二十萬,而
刊印法院判決理由的成本是三十萬,就以三十萬為罰鍰金額。
結 論:或許有些人會認為定下這些規定是對新聞自由的鉗制。然而,國內媒體報導
司法新聞之方式流於片面、煽情、血腥。記者在無具體事證下於新聞報導中
所做的諸多揣摩與猜測,一旦對閱聽人造成誤導形成錯誤輿論,審檢調更會
承受到不必要的壓力而無法客觀、持平地執行其職務。而相關當事人,尤其
是無辜成為嫌疑人、被告的人的生命、自由、財產更可能會在這種情況下被
犧牲掉。一旦司法制度在媒體股動之輿論壓力下失靈,代價就是一樁樁冤獄
案、一條條冤死魂。而這是再多的賠償也換不回的。江國慶案,殷鑒不遠。
此外,媒體在「報導自由」的名義下,往往未能尊重被害人、被害人家屬親
友、嫌疑人、嫌疑人家屬親友,乃至於其他周遭利害關係人之權益。除了毫
無意義、徒在傷口上灑鹽的無謂詢問外,甚至會為了滿足觀眾對戲劇化發展
的期盼而迫使被害人或其家屬落淚、要求尚未被法院判決有罪定讞之嫌疑犯
下跪認錯。說穿了,此等作為,只是在消費案件相關人,除了進一步煽動輿
論並對審檢調產生強大的心智扭曲力量外,毫無建樹。
其次,或許是為了滿足台灣人民對公務員顢頇無能的想像,媒體在報導司法
新聞時頻頻斷章取義,而其所為的只是想要讓「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
之類的字眼出現在新聞中以博取注意力。檢察官不起訴書、法官無罪判決背
後的理由被置之不理或選擇性節錄。為了博取收視率、閱報率,媒體惟恐不
能將每個法官、檢察官都標上史前生物的標籤,卻不知道這樣的做法踐踏了
多少認真辦案的司法人員的努力與尊嚴。而對於非公眾人物涉入之案件,媒
體習慣性射後不理。於是,沒有能力在媒體上發聲的市井小民們,即使司法
最後還他們一個清白,他們也只能抱著自己被破壞得體無完膚的第二生命暗
自垂淚。
該是讓案件相關人自行決定是否要接受採訪的時候了,該是讓閱聽人停止將
所有檢察官與法官當成史前生物而去瞭解不起訴書、無罪判決背後原因的時
候了,該是讓媒體幫助名譽因其報導受到破壞的無辜受牽連者恢復名譽的時
候了,該是讓媒體停止使用錯誤法律用語使法治教育進一步惡化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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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構想或許永遠無法成真,但提供不同的觀點應該還是有點價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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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8.71.1
1F:→ stevegreat08:其實如果檢察官或警察本身能遵守偵查不公開 02/05 03:01
2F:→ stevegreat08:或者當事人能夠少利用新聞讓輿論偏向他們來影響法官 02/05 03:02
3F:→ stevegreat08:基本上,無須限制這麼多...只是偵查不公開從沒實現過 02/05 03:02
4F:推 skyprayer:這麼多規範不太可能一齊通過 反對聲音會很大 02/14 19:39
5F:→ skyprayer:但如果逐一慢慢立法通過 或許可行 很多構想真的不錯 02/14 19:39
6F:→ skyprayer:媒體整天說要自律... 比某藝人還會說謊... 02/14 19:40
7F:推 georgebb:媒體仍然是存在於現實商業環境之中 :D 02/16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