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Rock (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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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构想] 订定刑事司法新闻报导法
时间Sun Feb 5 02:27:4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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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缘由:司法新闻是许多人非常关心的新闻,也是许多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其中,
尤以涉及杀人、强盗、性侵害之重大刑案及公众人物所涉及之刑事案件最受
众人瞩目。然而,新闻媒体报导司法新闻之方式往往流於片面,除欠缺平衡
报导之外,对於尚在侦查之案件,许多报导记者会自行想像犯案过程。由於
并未实际参与案件之侦查,其内容往往极尽耸动、洒狗血之能事,却又无事
证为其佐证。然而,阅听人在吸收此类与事实未必相符之报导後,往往会信
以为真进而形成舆论,从而对於负责侦查之检调单位,乃至於之後进行审判
之法院形成莫大之压力。而侦查或审判最终做成之决定若与遭媒体引导之舆
论不符,做成决定之检察官或法官就会被任意冠以「恐龙检察官」、「恐龙
法官」之称呼。
此外,除非是涉及知名人物的案件,否则媒体对於自己过去曾经报导之司法
新闻通常不会进行後续追踪。这对最终被判处有罪定谳之当事人造成之影响
或许较小,但对最终被判处无罪之人,媒体这种虎头蛇尾的报导方式往往使
相关当事人受到严重损伤之名誉无从恢复。
最後,司法新闻涉及法律专业,而司法新闻中出现之用语也是广义法治教育
的一环。然而,在台湾的司法新闻中,时常可以看到错误的用语及概念,譬
如将「非告诉乃论之最」称「公诉罪」,「过失致死」称「过失杀人」以及
法官、检察官不分、审检职权不分、嫌疑人被告不分等。
为解决前述媒体报导刑事司法新闻时出现的乱象,实有必要订定法令对刑事
司法新闻之报导予以规范。
基本原则:一、在报导内容方面:
1.禁止记者在报导内自行揣摩、想像案件发生之经过。报导中出现之案
发经过必须以检调单位依法对外公布之资料为准。
2.禁止记者自行想像案发现场。报导中出现之案发现场图示必须以检调
单位依法对外公布之资料为准。
3.除检调单位所公布之嫌疑人剖绘外,禁止猜测或预设嫌疑人之身分,
尤其禁止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指称特定人。受访者若为此类猜测、预
设或暗示,其相关部分不得报导。
4.对於不起诉处分,除报导其结果外,必须将做成不起诉处分之法律上
理由全文照登或提供相关档案之连结。若未全文照登,其报导内容需
经律师审阅核可,确认无偏颇错误方可刊登。
5.对於全案无罪之判决,除报导其结果外,必须将做成无罪判决之法律
上理由全文照登或提供相关档案之连结。若未全文照登,其报导内容
需经律师审阅核可,确认无偏颇错误方可刊登。
6.对於部分无罪部分有罪之判决,除报导其结果外,必须将做成无罪判
决之法律上理由全文照登或提供相关档案之连结。若未全文照登,其
报导内容需经律师审阅核可,确认无偏颇错误方可刊登。此外,若某
行已被判刑,只是未依检察官起诉之法令判决或刑度低於起诉刑度,
不得以偏颇之用语使大众误以为被告之行为无罪或轻判。
7.对於有罪之判决,不得因为法院未依检察官起诉之法令判决或刑度低
於起诉刑度即以偏颇之用语使大众误以为被告之行为无罪或轻判。
8.除经发布通缉或弃保潜逃者外,嫌疑人、被告未经判决有罪定谳前,
禁止刊登或报导其真实面容。
9.非经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同意,不得刊登或报导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
之真实面容。
二、在访问对象方面:
1.除经被害人或被害人之家属亲友透过检警主动要求向媒体表示意见者
外,禁止访问被害人或被害人之家属亲友。
2.对於嫌疑人、被告本人及其家属亲友,除事先获其同意者外,禁止访
问其本人或其家属亲友。此外,除被告经判决有罪定谳者外,禁止访
问其邻居。
3.被告经法院判决无罪定谳者,禁止访问被害人或被害人之家属亲友。
三、在用语方面:
1.禁止使用「侦破」之类会让人误以为遭逮捕者必然为真凶之用语。因
被逮捕之人在法律上是否为真凶,仍待法院判决确定。
2.报导应正确使用法律上专门用语。报导内容须经律师审阅核可,确认
其用语无误方可刊登。
四、在电视新闻报导之时间方面:
1.媒体应记录其报导各则新闻之时间(包括实际报导该新闻之时间长度
及以跑马灯形式出现之时间长度)。
2.被告经判决无罪定谳者,其无罪新闻之报导天数不得小於先前报导其
逮捕新闻、起诉新闻、判决有罪新闻之天数之总和之二倍。例如,先
前各有一天的新闻报导逮捕、起诉、有罪判决,之後一旦判决无罪定
谳,就要有至少六天(=(1X3)X2)播报其无罪新闻。
3.被告经判决无罪定谳者,其在报导无罪新闻期间所使用之报导时间总
和不得低於先前报导其逮捕新闻、起诉新闻、判决有罪新闻之时间之
总和之两倍。例如,先前花3分钟报逮捕、5分钟报起诉、3分钟报
第一审有罪判决,之後一旦判决无罪定谳,就要花总计至少22分钟
(=(3+5+3)X2)时间报导其无罪新闻。例如:假设至少要报导六天,
则平均每天要花220秒的时间报导无罪新闻。
4.报导某被告无罪判决新闻之新闻时段必须与先前报导其逮捕新闻、起
诉新闻、判决有罪新闻之时段相当。因此,若之前在晚上黄金时段报
导其逮捕、起诉、有罪新闻,之後报导无罪定谳新闻时也要在同一时
段报导。
五、在平面新闻报导之版面方面:
1.平面媒体应记录其报导各则新闻之版面(包括实际报导该新闻之版面
及占用版面之尺寸)。
2.被告经判决无罪定谳者,其无罪新闻之刊登天数不得小於先前报导其
逮捕新闻、起诉新闻、判决有罪新闻之天数之总和之二倍。例如,先
前各有一天的报纸报导逮捕、起诉、有罪判决,之後一旦判决无罪定
谳,就要有至少六天(=(1X3)X2)报导其无罪新闻。
3.被告经判决无罪定谳者,其在报导无罪新闻期间所使用之版面面积总
和不得小於先前报导其逮捕新闻、起诉新闻、判决有罪新闻之版面面
积总和的二倍。例如,先前用半个社会版的面积报导逮捕、起诉、有
罪判决,之後一旦判决无罪定谳,就要花至少三个社会版的面积
=(0.5+0.5+0.5)X2)报导其无罪新闻。如果总共至少要报导六天,则
平均每天要花半个社会版的面积报导无罪新闻。必要时无罪报导可以
增刊方式报导。
4.报导某被告无罪判决新闻之位置必须与先前报导其逮捕新闻、起诉新
闻、判决有罪新闻之位置相当。因此,若之前在头条报导其逮捕、起
诉、有罪新闻,之後报导无罪定谳新闻时也要以头条报导。
六、在处罚方面:
1.对违规行为以科处罚锾为主要处罚。
2.若属於应为特定行为而未为之情形(例如报导时间不符规定),除科
处罚锾外,仍须为该特定行为。
3.罚锾之金额以定额为原则。但若属於应为特定行为而未为之情形,则
改以媒体从进行该特定行为所会耗费之新闻时段或报纸版面可得到之
利润金额或其未为该行为所节省之成本定其罚锾,并以其数额较高者
为准。例如把刊印无罪判决的版面拿去刊登业配新闻赚了二十万,而
刊印法院判决理由的成本是三十万,就以三十万为罚锾金额。
结 论:或许有些人会认为定下这些规定是对新闻自由的钳制。然而,国内媒体报导
司法新闻之方式流於片面、煽情、血腥。记者在无具体事证下於新闻报导中
所做的诸多揣摩与猜测,一旦对阅听人造成误导形成错误舆论,审检调更会
承受到不必要的压力而无法客观、持平地执行其职务。而相关当事人,尤其
是无辜成为嫌疑人、被告的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更可能会在这种情况下被
牺牲掉。一旦司法制度在媒体股动之舆论压力下失灵,代价就是一桩桩冤狱
案、一条条冤死魂。而这是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的。江国庆案,殷鉴不远。
此外,媒体在「报导自由」的名义下,往往未能尊重被害人、被害人家属亲
友、嫌疑人、嫌疑人家属亲友,乃至於其他周遭利害关系人之权益。除了毫
无意义、徒在伤口上洒盐的无谓询问外,甚至会为了满足观众对戏剧化发展
的期盼而迫使被害人或其家属落泪、要求尚未被法院判决有罪定谳之嫌疑犯
下跪认错。说穿了,此等作为,只是在消费案件相关人,除了进一步煽动舆
论并对审检调产生强大的心智扭曲力量外,毫无建树。
其次,或许是为了满足台湾人民对公务员颟顸无能的想像,媒体在报导司法
新闻时频频断章取义,而其所为的只是想要让「恐龙法官」「恐龙检察官」
之类的字眼出现在新闻中以博取注意力。检察官不起诉书、法官无罪判决背
後的理由被置之不理或选择性节录。为了博取收视率、阅报率,媒体惟恐不
能将每个法官、检察官都标上史前生物的标签,却不知道这样的做法践踏了
多少认真办案的司法人员的努力与尊严。而对於非公众人物涉入之案件,媒
体习惯性射後不理。於是,没有能力在媒体上发声的市井小民们,即使司法
最後还他们一个清白,他们也只能抱着自己被破坏得体无完肤的第二生命暗
自垂泪。
该是让案件相关人自行决定是否要接受采访的时候了,该是让阅听人停止将
所有检察官与法官当成史前生物而去了解不起诉书、无罪判决背後原因的时
候了,该是让媒体帮助名誉因其报导受到破坏的无辜受牵连者恢复名誉的时
候了,该是让媒体停止使用错误法律用语使法治教育进一步恶化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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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构想或许永远无法成真,但提供不同的观点应该还是有点价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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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8.71.1
1F:→ stevegreat08:其实如果检察官或警察本身能遵守侦查不公开 02/05 03:01
2F:→ stevegreat08:或者当事人能够少利用新闻让舆论偏向他们来影响法官 02/05 03:02
3F:→ stevegreat08:基本上,无须限制这麽多...只是侦查不公开从没实现过 02/05 03:02
4F:推 skyprayer:这麽多规范不太可能一齐通过 反对声音会很大 02/14 19:39
5F:→ skyprayer:但如果逐一慢慢立法通过 或许可行 很多构想真的不错 02/14 19:39
6F:→ skyprayer:媒体整天说要自律... 比某艺人还会说谎... 02/14 19:40
7F:推 georgebb:媒体仍然是存在於现实商业环境之中 :D 02/16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