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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201/22276.htm#ixzz1l8hwua00 梁文傑首先針對「為什麼坐後座要强制繫安全帶」提出質疑, 批評不該因為孫中山的孫女出車禍就反應過度, 同時指出繫不繫安全帶並無危害他人安全, 政府不該以法律強制規範, 認為這對個人自由已經產生過度干預, 文中甚至進一步表示, 「如果認真起來,這是可以打憲法官司的。 我明年重教憲法,會把這一題列入教材。 繫安全帶,戴安全帽,走路面對來車走 這些都是類似的交通管制措施。 但是前兩項是強制, 最後一項是道德勸說。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異呢? 照此邏輯下去政府只要聲稱為了人民好, 不就可以無所不管? 梁先生可能支持無政府主義, 所以對干涉自由非常敏感。 我個人贊成坐後座要繫安全帶 不贊成坐後座要強制繫安全帶 政府應該說明構成強制的理由 不只是宣導繫安全帶的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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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43.240 ※ 編輯: hawick 來自: 59.105.43.240 (02/01 22:59)
1F:→ def2864:法律父權主義(legal paternalism)? 02/01 23:03
2F:推 ilgsu:事已至此,我還滿期待有人去訴願、兩審行政訴訟,然後聲請釋 02/02 01:00
3F:→ ilgsu:憲,看看會怎樣... 02/02 01:00
4F:→ stevegreat08:推二樓,並先打預防針,這並不違憲,因為憲法上很多權利 02/02 01:28
5F:→ stevegreat08:還關係到該國的文化,再者自由權的範圍到底有多大呢?? 02/02 01:29
6F:→ stevegreat08:不只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似乎許多行政法都是類似的強制 02/02 01:30
7F:→ stevegreat08:課與人民以非憲法上義務,此時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02/02 01:31
8F:→ stevegreat08:倘若能夠兼顧,且照顧到個案正義,又不會造成人民權利 02/02 01:31
9F:→ stevegreat08:更大衝突時,憲法無法將法律隨意宣告違憲,換言之,違憲 02/02 01:32
10F:→ stevegreat08:與否是相對性的,就像社違法的性交易方面的罰責,因為 02/02 01:32
11F:→ stevegreat08: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而非違反人民自由而違憲,因此我 02/02 01:33
12F:→ stevegreat08:不認為此舉違憲,倘若這些都違憲,那麼死刑更違憲 02/02 01:33
13F:→ stevegreat08:也因此,我認為大法官有充足的理由否定該法律違憲 02/02 01:34
14F:→ stevegreat08:更何況釋憲時大都是合憲性推定,要推翻更難 02/02 01:34
15F:→ inouewaka:梁某的主張與安樂死合法化有異曲同工之妙,自由至上主義 02/02 04:43
16F:→ inouewaka:在現代政治中已不是主流。梁只是製造新聞、提高知名度。 02/02 04:48
17F:→ Eventis:只是看比例原則用的審查基準為何而已,用嚴格的話鐵定違憲, 02/02 05:57
18F:→ Eventis:不過很難期待大法官對這種輕微的干預用這麼嚴格的標準,特 02/02 05:58
19F:→ Eventis:別在現任大法官多數傾向保守的情況下,欠缺期待可能. 02/02 05:59
20F:→ Eventis:這跟死刑完全是不同的議題,這類問題是國家對人民自害/自冒 02/02 06:02
21F:→ Eventis:風險行為的限制可能性及其界限. 02/02 06:03
22F:→ Eventis:至於安樂死與這個問題仍有差距,因為這裡被介入的是加工行 02/02 06:05
23F:→ Eventis:為,而不是該本人的自害行為.而且要注意的是,在現行法,加工 02/02 06:06
24F:→ Eventis:自殺/重傷有刑法的介入,但加工輕傷可沒有........(默) 02/02 06:07
25F:→ skyleo:現在大家討論憲法都直接把23條略過,還真妙 02/02 09:02
26F:推 downtoearth:製造新聞的恐怕不是梁,而是媒體 02/02 09:54
27F:→ stevegreat08:二十三條要配合比例原則,因為那只是法律保留原則的 02/02 17:36
28F:→ stevegreat08:宣示,加上比例原則的適當性原則而已 02/02 17:36
29F:→ valepiy:怎麼個顯失均衡咧 看不出有宣告違憲可能姓 02/02 18:51
30F:→ Eventis:比例原則的操作點就是憲法第23條的"所必要者",大法官在操 02/04 04:28
31F:→ Eventis:作比例原則引用的就是23條如J436:"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之 02/04 04:29
32F:→ Eventis:比例原則",同時23條的"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也是形式法律保 02/04 04:30
33F:→ Eventis:留原則的宣示.至於是否通過,不是只有顯失均衡而已,而是受 02/04 04:31
34F:→ Eventis:到審查基準的影響而有寬嚴不一的差別. 02/04 04:32
35F:→ valepiy:繫安全帶對自由權侵犯 有什麼重要理由可以操作從嚴審查 02/04 10:33
36F:→ Eventis:我有寫從嚴審查嗎? 我只寫了用嚴格審查的話鐵定違憲而已. 02/04 13:11
37F:→ Eventis:我還寫了欠缺期待可能呢:))) 02/04 13:12
38F:→ Eventis:至於如何選擇,就不在這邊上永遠上不完的課了. 02/04 13:14
39F:→ Eventis:安全帶就像安全帽一樣,主要是私益,而且是個人自己的私益, 02/04 13:21
40F:→ Eventis:國家到底可不可以用「作之君,作之師」的家父長式心態干預 02/04 13:25
41F:→ Eventis:其實是質的問題,而不是量的問題. 02/04 13:26
42F:→ stevegreat08:基本上憲法的從嚴審查只有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限制, 02/05 00:31
43F:→ stevegreat08:以及國會在立法時是否發生嚴重明顯的程序瑕疵,或者 02/05 00:32
44F:→ stevegreat08:立法內容顯而易見的侵犯基本權,否則就不會是從嚴審查 02/05 00:32
45F:→ stevegreat08:因此,凡在法律保留範圍內大都不屬於嚴格審查,而人身 02/05 00:33
46F:→ stevegreat08:自由則是憲法保留,自然法律也不能有所侵犯或更改, 02/05 00:33
47F:→ stevegreat08:譬如將24小時用法律改成48小時,或者無須得到法院命令 02/05 00:34
48F:→ stevegreat08:等,而這樣的人身自由又往往只有強制性較高的限制, 02/05 00:34
49F:→ stevegreat08:譬如拘禁等,否則很多法律事實上都是違憲的 02/05 00:35
50F:→ stevegreat08:再者,繫安全帶是否違憲端視民眾自由被侵犯的程度, 02/05 00:35
51F:→ stevegreat08:或者國會有立法程序上的瑕疵,又或者法律規範嚴重侵犯 02/05 00:36
52F:→ stevegreat08:到民眾的個別權利,譬如法律有明顯歧視某個族群,或導 02/05 00:37
53F:→ stevegreat08:致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民眾權利受損等,但這次法案看不出 02/05 00:38
54F:→ stevegreat08:有任何違反的狀況,我已經很從嚴解釋,再嚴恐怕台灣無 02/05 00:39
55F:→ stevegreat08:法律了.... 02/05 00:39
56F:→ stevegreat08:再說了,安全帽與安全帶真的是私利而已嗎?? 02/05 00:40
57F:→ stevegreat08:在國家應該保護民眾生命權時,這點不至於違憲 02/05 00:40
58F:→ stevegreat08:再說了,憲法的運作也有文化風俗上的問題,這點不論在 02/05 00:41
59F:→ stevegreat08:美國或德國都有相同的問題,因此最後就是文化上的差 02/05 00:41
60F:→ stevegreat08:異了,至於更細的內容,我想多說無益,會牽涉到主觀價值 02/05 00:42
61F:→ stevegreat08:判斷,也非政策版能夠討論的了 02/05 00:42
62F:→ Eventis:真的要類比你看J666,逼出8份根本支持以比例原則做掉該秩序 02/05 08:26
63F:→ Eventis:罰的協同意見書,就知道這個問題有得爭,但連上一屆大法官都 02/05 08:28
64F:→ Eventis:幹不掉把風俗的東西丟掉,這一任更保守的大法官群就更不可 02/05 08:29
65F:→ Eventis:能了. 至於從嚴的不只人身自由,如結社自由之核心(J644) 02/05 08:36
66F:→ Eventis:,雖然大法官"最龜毛"的多與人身自由相關,但其他自由權被剝 02/05 08:44
67F:→ Eventis:到一定程度時也不遑多讓,直接認為這個只受憲22保障的自由 02/05 08:45
68F:→ Eventis:只受寬鬆的審查標準未免速斷. 02/05 08:45
69F:→ stevegreat08:但要知道基本權社會化是不可逆的趨勢,尤其是台灣, 02/05 15:48
70F:→ stevegreat08:或許繫安全帶戴安全帽真正受益的不是那些發生意外的 02/05 15:49
71F:→ stevegreat08:人,但是如果國家有保障人民生命權的義務的話,那麼這 02/05 15:49
72F:→ stevegreat08:樣的規定是無法被宣告違憲的,再者違憲審查最基本的前 02/05 15:50
73F:→ stevegreat08:提是合憲性審查,除非發生任何解釋方法都無法使法條適 02/05 15:50
74F:→ stevegreat08:用上違憲,那麼他們就是合憲,如果只有一種解釋方法那 02/05 15:51
75F:→ stevegreat08:麼就依循那種解釋方法,其實我也很希望去釋憲,畢竟台 02/05 15:52
76F:→ stevegreat08:灣很多法律都有違憲的嫌疑,而且是以前認為理所當然者 02/05 15:52
77F:→ Eventis:國家的保護義務是一度擴張又收縮的議題;至於基本權社會化 02/06 14:35
78F:→ Eventis:只是在權利本身有外部效應的情形下當然的結果,並不是一種 02/06 14:36
79F:→ Eventis:"現象";這樣的應用法只是說文解字,相去不可以道里計. 02/06 14:37
80F:→ Eventis:其實連安全帽都還沒有人正式的去踩他一次,有些議題其實發 02/06 14:38
81F:→ Eventis:動者是很小心的,諸如同志婚姻,親屬相姦與通姦,認真來說死 02/06 14:39
82F:→ Eventis:刑的合憲爭議(這算已經ko了)等;畢竟一解釋就是白紙黑字有 02/06 14:41
83F:→ Eventis:所本,誰都不想當罪人. 02/06 14:41
84F:→ stevegreat08:既然大家心照不宣又何苦找人麻煩呢??沒有發生太大的 02/06 15:57
85F:→ stevegreat08:侵害,所規定的又不會造成人民更多傷害,且也沒人想去 02/06 15:58
86F:→ stevegreat08:衝撞規定,那麼我們就等吧... 02/06 15:58
87F:→ Eventis:何苦找人麻煩是現實問題,不過到底該不該當合不合憲,是討論 02/07 13:34
88F:→ Eventis:問題,兩者還是有所差異的:) 02/07 13:34
89F:→ stevegreat08:話說 這版最後就會被人說不講現實就是嘴砲 哈 02/07 23:16
90F:→ Eventis:施主,您著相了,阿彌陀佛,善哉善哉~ 02/08 11:42
91F:→ stevegreat08:哈,大師何謂著相? 02/08 23:41
92F:→ Eventis:"這版最後就會被人說不講現實就是嘴砲",知道在討論什麼即 02/09 03:10
93F:→ Eventis:可,嘴砲不嘴砲,甘卿底事? 02/09 03:10
94F:→ stevegreat08:阿彌陀佛,大師何謂著相? 02/10 00:03
95F:→ Eventis:佛曰:不可說。 02/10 10:40
96F:→ stevegreat08:不可說,與不會說,是不一樣的,大師是知或不知呢? 02/11 18:00
97F:→ Eventis:經上說:不要把你們的珍珠丟在豬前,恐怕他踐踏了珍珠,轉 02/14 13:01
98F:→ Eventis:過來咬你們。 我信服這個,也沒拿珍珠被豬咬的好習慣:) 02/14 13:02
99F:→ stevegreat08:經上說,知行合一,又說知而不言與啞口無言雖然外觀 02/14 15:05
100F:→ stevegreat08:一樣但本質卻不同,那是真的珍珠嘛?還是頑石呢?^^ 02/14 15:07
101F:→ valepiy:怎麼推都不可能從嚴解釋違憲嘛 囉嗦那麼多學理做啥 02/14 16:47
最近讀的書與這個議題有點相關 自由社會之原則p.63 法律制裁遠貴於社會制裁。法律制裁必須動用警察,律師,法官及行政人員, 而這些人的行為則須加以整合與管制。政府必需借諸徵稅始能運作此體系。 在這些成本考量下,追問此問題(何規則應納入何制裁)的最好方式是, 以法律制裁去補足社會規範所生的利益(如果有的話),是否高於這些額外成本。 計算時,並應知此二制裁機制皆必然有其運作錯誤的風險。 將一個規範法制化,除了以權利的角度看之外,其實功利原則好像也有適用的地方。 ※ 編輯: hawick 來自: 59.104.170.157 (02/14 19:50)
102F:→ Eventis:當成珍珠用便是珍珠,當作頑石丟便是頑石,任君自取. 02/15 08:34
103F:→ Eventis:附帶一提,一般引陽明先生不會用經上說,並且於全集,靜心錄 02/15 08:50
104F:→ Eventis:中,答問有言:問:自來先儒皆以學問思辯屬知,而以篤行屬行 02/15 08:51
105F:→ Eventis:,分明是兩截事。今先生獨謂知行合一,不能無疑。陽明即答 02/15 08:52
106F:→ Eventis:曰:此事吾已言之屢屢。凡謂之行者,只是著實去做這件事。 02/15 08:53
107F:→ Eventis:若著實做學問思辯的工夫,則學問思辯亦便是行矣。學是學問 02/15 08:53
108F:→ Eventis:做這件事,問是問做這件事,思辯是思辯做這件事,則行亦便 02/15 08:54
109F:→ Eventis:行亦便是學問思辯矣。 02/15 08:55
110F:→ Eventis:"怎麼推都不可能從嚴解釋違憲",從干預的程度一般不會預期 02/15 08:56
111F:→ Eventis:應該賦予違憲的結果,不過這是先畫靶再射箭的做法;單從根源 02/15 08:59
112F:→ Eventis:上說,光是23條的那四點,在這種家父長式立法就不好通過了. 02/15 09:00
113F:→ Eventis:更何況這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從政治上考量就注定 02/15 09:05
114F:→ Eventis:對這種雞毛蒜皮的法律,釋憲主體只會從人民發動;從人民發動 02/15 09:06
115F:→ Eventis:是不懂法的不符成本,懂法的還沒解釋就會先上報......... 02/15 09:07
116F:→ stevegreat08:佛陀曾不只一次說,說的出來但做不到的是沒用的,而作 02/15 13:49
117F:→ stevegreat08:的到卻說不出來也是沒用的,因為前者用現代來說叫嘴泡 02/15 13:49
118F:→ stevegreat08:後面叫做盲目,別人問問題時,若為自己不懂聰明的人會 02/15 13:50
119F:→ stevegreat08:說不懂,脾氣不好的會直接不說,但如果有了答案卻要花 02/15 13:50
120F:→ stevegreat08:很多時間的也不會去說,這才叫知而不言!! 02/15 13:51
121F:→ stevegreat08:佛曰不可說,那是因為充滿法喜了,而且說出來他人未必 02/15 13:51
122F:→ stevegreat08:信,信與否必須透過實踐,沒實踐那是沒用的!!! 02/15 13:52
123F:→ stevegreat08:阿難是多聞第一但在蒐集經典時一開始還不是被摩呵迦 02/15 13:52
124F:→ stevegreat08:葉拒絕於門外??懂與不懂,說與不說是不同境界的!! 02/15 13:53
125F:→ stevegreat08:再說了,爲了"公益"這兩個字就是家父式管理的理由, 02/15 13:56
126F:→ stevegreat08:至於什麼是公益?保障人民財產權或社會福利如果是公 02/15 13:56
127F:→ stevegreat08:益,那麼保護人民生命又爲什麼不是呢? 02/15 13:57
128F:→ stevegreat08:從嚴解釋看你是多嚴格,是字眼,還是實質意義上呢? 02/15 13:59
129F:→ Eventis:大般涅槃經,世尊若未生時有生者,云何於今乃名為生.若未生 02/16 13:01
130F:→ Eventis:時無生者,何故不說虛空為生.佛言:善哉善哉.善男子,不生生 02/16 13:02
131F:→ Eventis:不可說,生生亦不可說,生不生亦不可說,不生不生亦不可說,生 02/16 13:03
132F:→ Eventis:亦不可說,不生亦不可說,有因緣故亦可得說. 此處與法喜無關 02/16 13:05
133F:→ Eventis:至於知了要不要言看問的人是什麼心態,為問而問我不言,至於 02/16 13:06
134F:→ Eventis:境界,我也沒必要向人交代何種境界,您的問題答案都在推文中 02/16 13:07
135F:→ Eventis:故作不解而強自追問,談亦無益,我是不費這個時間精力的:) 02/16 13:07
136F:→ Eventis:尤其"公"益和保護"人民"這個人數上的差別要提醒您注意一下 02/16 13:10
137F:→ Eventis:這裡如果沒有注意到規範的個人性而直接上升到公益,只不過 02/16 13:12
138F:→ Eventis:是一個乞題的公益;我國不少法規,之所以偏離規範本旨而該當 02/16 13:16
139F:→ Eventis:所謂"惡法",這種被誤解甚至被惡用的"公益",當稱罪魁禍首. 02/16 13:16
140F:→ stevegreat08:哈,不錯,大師深得其妙,然而行與言是否能合? 02/23 02:34
141F:→ stevegreat08:公益者為何?非公益何又為何?所謂公益,民曰重即重 02/23 02:35
142F:→ stevegreat08:曰輕即輕,不只台灣諸多國家法規皆是如此,社會福利 02/23 02:36
143F:→ stevegreat08:義務教育所欲者何?能否為公益? 02/23 02:37
144F:→ stevegreat08:利益沒有絕對,只有相對,甚至只有重視與否,老子云 02/23 02:39
145F:→ stevegreat08:天下皆知美之為美斯惡矣,皆知善之為善斯不善矣! 02/23 02:39
146F:→ stevegreat08:政府權限何在?這在任何一國都沒有「正確」答案, 02/23 02:40
147F:→ stevegreat08: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盤寂靜,一個國家憲法與其文 02/23 02:41
148F:→ stevegreat08:化密切相關,政府有沒有「權」,看憲法沒錯,但也要 02/23 02:42
149F:→ stevegreat08:文化,就好比死刑、環保、非核、無煙、健保、稅等, 02/23 02:42
150F:→ stevegreat08:我只能說,憲法所謂的公益隨著時空背景不同,當然不 02/23 02:43
151F:→ stevegreat08:同,甚至可以說沒有一個國家法律是真正的沒有違憲 02/23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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