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wick (vi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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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後座强制系安全带
时间Wed Feb 1 22:46:02 2012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201/22276.htm#ixzz1l8hwua00
梁文杰首先针对「为什麽坐後座要强制系安全带」提出质疑,
批评不该因为孙中山的孙女出车祸就反应过度,
同时指出系不系安全带并无危害他人安全,
政府不该以法律强制规范,
认为这对个人自由已经产生过度干预,
文中甚至进一步表示,
「如果认真起来,这是可以打宪法官司的。
我明年重教宪法,会把这一题列入教材。
系安全带,戴安全帽,走路面对来车走
这些都是类似的交通管制措施。
但是前两项是强制,
最後一项是道德劝说。
为什麽会有这样的差异呢?
照此逻辑下去政府只要声称为了人民好,
不就可以无所不管?
梁先生可能支持无政府主义,
所以对干涉自由非常敏感。
我个人赞成坐後座要系安全带
不赞成坐後座要强制系安全带
政府应该说明构成强制的理由
不只是宣导系安全带的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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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43.240
※ 编辑: hawick 来自: 59.105.43.240 (02/01 22:59)
1F:→ def2864:法律父权主义(legal paternalism)? 02/01 23:03
2F:推 ilgsu:事已至此,我还满期待有人去诉愿、两审行政诉讼,然後声请释 02/02 01:00
3F:→ ilgsu:宪,看看会怎样... 02/02 01:00
4F:→ stevegreat08:推二楼,并先打预防针,这并不违宪,因为宪法上很多权利 02/02 01:28
5F:→ stevegreat08:还关系到该国的文化,再者自由权的范围到底有多大呢?? 02/02 01:29
6F:→ stevegreat08:不只道路交通处罚条例,似乎许多行政法都是类似的强制 02/02 01:30
7F:→ stevegreat08:课与人民以非宪法上义务,此时比例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 02/02 01:31
8F:→ stevegreat08:倘若能够兼顾,且照顾到个案正义,又不会造成人民权利 02/02 01:31
9F:→ stevegreat08:更大冲突时,宪法无法将法律随意宣告违宪,换言之,违宪 02/02 01:32
10F:→ stevegreat08:与否是相对性的,就像社违法的性交易方面的罚责,因为 02/02 01:32
11F:→ stevegreat08:违反比例原则而违宪,而非违反人民自由而违宪,因此我 02/02 01:33
12F:→ stevegreat08:不认为此举违宪,倘若这些都违宪,那麽死刑更违宪 02/02 01:33
13F:→ stevegreat08:也因此,我认为大法官有充足的理由否定该法律违宪 02/02 01:34
14F:→ stevegreat08:更何况释宪时大都是合宪性推定,要推翻更难 02/02 01:34
15F:→ inouewaka:梁某的主张与安乐死合法化有异曲同工之妙,自由至上主义 02/02 04:43
16F:→ inouewaka:在现代政治中已不是主流。梁只是制造新闻、提高知名度。 02/02 04:48
17F:→ Eventis:只是看比例原则用的审查基准为何而已,用严格的话铁定违宪, 02/02 05:57
18F:→ Eventis:不过很难期待大法官对这种轻微的干预用这麽严格的标准,特 02/02 05:58
19F:→ Eventis:别在现任大法官多数倾向保守的情况下,欠缺期待可能. 02/02 05:59
20F:→ Eventis:这跟死刑完全是不同的议题,这类问题是国家对人民自害/自冒 02/02 06:02
21F:→ Eventis:风险行为的限制可能性及其界限. 02/02 06:03
22F:→ Eventis:至於安乐死与这个问题仍有差距,因为这里被介入的是加工行 02/02 06:05
23F:→ Eventis:为,而不是该本人的自害行为.而且要注意的是,在现行法,加工 02/02 06:06
24F:→ Eventis:自杀/重伤有刑法的介入,但加工轻伤可没有........(默) 02/02 06:07
25F:→ skyleo:现在大家讨论宪法都直接把23条略过,还真妙 02/02 09:02
26F:推 downtoearth:制造新闻的恐怕不是梁,而是媒体 02/02 09:54
27F:→ stevegreat08:二十三条要配合比例原则,因为那只是法律保留原则的 02/02 17:36
28F:→ stevegreat08:宣示,加上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而已 02/02 17:36
29F:→ valepiy:怎麽个显失均衡咧 看不出有宣告违宪可能姓 02/02 18:51
30F:→ Eventis:比例原则的操作点就是宪法第23条的"所必要者",大法官在操 02/04 04:28
31F:→ Eventis:作比例原则引用的就是23条如J436:"亦应遵守宪法第二十三之 02/04 04:29
32F:→ Eventis:比例原则",同时23条的"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也是形式法律保 02/04 04:30
33F:→ Eventis:留原则的宣示.至於是否通过,不是只有显失均衡而已,而是受 02/04 04:31
34F:→ Eventis:到审查基准的影响而有宽严不一的差别. 02/04 04:32
35F:→ valepiy:系安全带对自由权侵犯 有什麽重要理由可以操作从严审查 02/04 10:33
36F:→ Eventis:我有写从严审查吗? 我只写了用严格审查的话铁定违宪而已. 02/04 13:11
37F:→ Eventis:我还写了欠缺期待可能呢:))) 02/04 13:12
38F:→ Eventis:至於如何选择,就不在这边上永远上不完的课了. 02/04 13:14
39F:→ Eventis:安全带就像安全帽一样,主要是私益,而且是个人自己的私益, 02/04 13:21
40F:→ Eventis:国家到底可不可以用「作之君,作之师」的家父长式心态干预 02/04 13:25
41F:→ Eventis:其实是质的问题,而不是量的问题. 02/04 13:26
42F:→ stevegreat08:基本上宪法的从严审查只有宪法第八条人身自由限制, 02/05 00:31
43F:→ stevegreat08:以及国会在立法时是否发生严重明显的程序瑕疵,或者 02/05 00:32
44F:→ stevegreat08:立法内容显而易见的侵犯基本权,否则就不会是从严审查 02/05 00:32
45F:→ stevegreat08:因此,凡在法律保留范围内大都不属於严格审查,而人身 02/05 00:33
46F:→ stevegreat08:自由则是宪法保留,自然法律也不能有所侵犯或更改, 02/05 00:33
47F:→ stevegreat08:譬如将24小时用法律改成48小时,或者无须得到法院命令 02/05 00:34
48F:→ stevegreat08:等,而这样的人身自由又往往只有强制性较高的限制, 02/05 00:34
49F:→ stevegreat08:譬如拘禁等,否则很多法律事实上都是违宪的 02/05 00:35
50F:→ stevegreat08:再者,系安全带是否违宪端视民众自由被侵犯的程度, 02/05 00:35
51F:→ stevegreat08:或者国会有立法程序上的瑕疵,又或者法律规范严重侵犯 02/05 00:36
52F:→ stevegreat08:到民众的个别权利,譬如法律有明显歧视某个族群,或导 02/05 00:37
53F:→ stevegreat08:致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民众权利受损等,但这次法案看不出 02/05 00:38
54F:→ stevegreat08:有任何违反的状况,我已经很从严解释,再严恐怕台湾无 02/05 00:39
55F:→ stevegreat08:法律了.... 02/05 00:39
56F:→ stevegreat08:再说了,安全帽与安全带真的是私利而已吗?? 02/05 00:40
57F:→ stevegreat08:在国家应该保护民众生命权时,这点不至於违宪 02/05 00:40
58F:→ stevegreat08:再说了,宪法的运作也有文化风俗上的问题,这点不论在 02/05 00:41
59F:→ stevegreat08:美国或德国都有相同的问题,因此最後就是文化上的差 02/05 00:41
60F:→ stevegreat08:异了,至於更细的内容,我想多说无益,会牵涉到主观价值 02/05 00:42
61F:→ stevegreat08:判断,也非政策版能够讨论的了 02/05 00:42
62F:→ Eventis:真的要类比你看J666,逼出8份根本支持以比例原则做掉该秩序 02/05 08:26
63F:→ Eventis:罚的协同意见书,就知道这个问题有得争,但连上一届大法官都 02/05 08:28
64F:→ Eventis:干不掉把风俗的东西丢掉,这一任更保守的大法官群就更不可 02/05 08:29
65F:→ Eventis:能了. 至於从严的不只人身自由,如结社自由之核心(J644) 02/05 08:36
66F:→ Eventis:,虽然大法官"最龟毛"的多与人身自由相关,但其他自由权被剥 02/05 08:44
67F:→ Eventis:到一定程度时也不遑多让,直接认为这个只受宪22保障的自由 02/05 08:45
68F:→ Eventis:只受宽松的审查标准未免速断. 02/05 08:45
69F:→ stevegreat08:但要知道基本权社会化是不可逆的趋势,尤其是台湾, 02/05 15:48
70F:→ stevegreat08:或许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真正受益的不是那些发生意外的 02/05 15:49
71F:→ stevegreat08:人,但是如果国家有保障人民生命权的义务的话,那麽这 02/05 15:49
72F:→ stevegreat08:样的规定是无法被宣告违宪的,再者违宪审查最基本的前 02/05 15:50
73F:→ stevegreat08:提是合宪性审查,除非发生任何解释方法都无法使法条适 02/05 15:50
74F:→ stevegreat08:用上违宪,那麽他们就是合宪,如果只有一种解释方法那 02/05 15:51
75F:→ stevegreat08:麽就依循那种解释方法,其实我也很希望去释宪,毕竟台 02/05 15:52
76F:→ stevegreat08:湾很多法律都有违宪的嫌疑,而且是以前认为理所当然者 02/05 15:52
77F:→ Eventis:国家的保护义务是一度扩张又收缩的议题;至於基本权社会化 02/06 14:35
78F:→ Eventis:只是在权利本身有外部效应的情形下当然的结果,并不是一种 02/06 14:36
79F:→ Eventis:"现象";这样的应用法只是说文解字,相去不可以道里计. 02/06 14:37
80F:→ Eventis:其实连安全帽都还没有人正式的去踩他一次,有些议题其实发 02/06 14:38
81F:→ Eventis:动者是很小心的,诸如同志婚姻,亲属相奸与通奸,认真来说死 02/06 14:39
82F:→ Eventis:刑的合宪争议(这算已经ko了)等;毕竟一解释就是白纸黑字有 02/06 14:41
83F:→ Eventis:所本,谁都不想当罪人. 02/06 14:41
84F:→ stevegreat08:既然大家心照不宣又何苦找人麻烦呢??没有发生太大的 02/06 15:57
85F:→ stevegreat08:侵害,所规定的又不会造成人民更多伤害,且也没人想去 02/06 15:58
86F:→ stevegreat08:冲撞规定,那麽我们就等吧... 02/06 15:58
87F:→ Eventis:何苦找人麻烦是现实问题,不过到底该不该当合不合宪,是讨论 02/07 13:34
88F:→ Eventis:问题,两者还是有所差异的:) 02/07 13:34
89F:→ stevegreat08:话说 这版最後就会被人说不讲现实就是嘴炮 哈 02/07 23:16
90F:→ Eventis:施主,您着相了,阿弥陀佛,善哉善哉~ 02/08 11:42
91F:→ stevegreat08:哈,大师何谓着相? 02/08 23:41
92F:→ Eventis:"这版最後就会被人说不讲现实就是嘴炮",知道在讨论什麽即 02/09 03:10
93F:→ Eventis:可,嘴炮不嘴炮,甘卿底事? 02/09 03:10
94F:→ stevegreat08:阿弥陀佛,大师何谓着相? 02/10 00:03
95F:→ Eventis:佛曰:不可说。 02/10 10:40
96F:→ stevegreat08:不可说,与不会说,是不一样的,大师是知或不知呢? 02/11 18:00
97F:→ Eventis:经上说:不要把你们的珍珠丢在猪前,恐怕他践踏了珍珠,转 02/14 13:01
98F:→ Eventis:过来咬你们。 我信服这个,也没拿珍珠被猪咬的好习惯:) 02/14 13:02
99F:→ stevegreat08:经上说,知行合一,又说知而不言与哑口无言虽然外观 02/14 15:05
100F:→ stevegreat08:一样但本质却不同,那是真的珍珠嘛?还是顽石呢?^^ 02/14 15:07
101F:→ valepiy:怎麽推都不可能从严解释违宪嘛 罗嗦那麽多学理做啥 02/14 16:47
最近读的书与这个议题有点相关
自由社会之原则p.63
法律制裁远贵於社会制裁。法律制裁必须动用警察,律师,法官及行政人员,
而这些人的行为则须加以整合与管制。政府必需借诸徵税始能运作此体系。
在这些成本考量下,追问此问题(何规则应纳入何制裁)的最好方式是,
以法律制裁去补足社会规范所生的利益(如果有的话),是否高於这些额外成本。
计算时,并应知此二制裁机制皆必然有其运作错误的风险。
将一个规范法制化,除了以权利的角度看之外,其实功利原则好像也有适用的地方。
※ 编辑: hawick 来自: 59.104.170.157 (02/14 19:50)
102F:→ Eventis:当成珍珠用便是珍珠,当作顽石丢便是顽石,任君自取. 02/15 08:34
103F:→ Eventis:附带一提,一般引阳明先生不会用经上说,并且於全集,静心录 02/15 08:50
104F:→ Eventis:中,答问有言:问:自来先儒皆以学问思辩属知,而以笃行属行 02/15 08:51
105F:→ Eventis:,分明是两截事。今先生独谓知行合一,不能无疑。阳明即答 02/15 08:52
106F:→ Eventis:曰:此事吾已言之屡屡。凡谓之行者,只是着实去做这件事。 02/15 08:53
107F:→ Eventis:若着实做学问思辩的工夫,则学问思辩亦便是行矣。学是学问 02/15 08:53
108F:→ Eventis:做这件事,问是问做这件事,思辩是思辩做这件事,则行亦便 02/15 08:54
109F:→ Eventis:行亦便是学问思辩矣。 02/15 08:55
110F:→ Eventis:"怎麽推都不可能从严解释违宪",从干预的程度一般不会预期 02/15 08:56
111F:→ Eventis:应该赋予违宪的结果,不过这是先画靶再射箭的做法;单从根源 02/15 08:59
112F:→ Eventis:上说,光是23条的那四点,在这种家父长式立法就不好通过了. 02/15 09:00
113F:→ Eventis:更何况这是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的法律;从政治上考量就注定 02/15 09:05
114F:→ Eventis:对这种鸡毛蒜皮的法律,释宪主体只会从人民发动;从人民发动 02/15 09:06
115F:→ Eventis:是不懂法的不符成本,懂法的还没解释就会先上报......... 02/15 09:07
116F:→ stevegreat08:佛陀曾不只一次说,说的出来但做不到的是没用的,而作 02/15 13:49
117F:→ stevegreat08:的到却说不出来也是没用的,因为前者用现代来说叫嘴泡 02/15 13:49
118F:→ stevegreat08:後面叫做盲目,别人问问题时,若为自己不懂聪明的人会 02/15 13:50
119F:→ stevegreat08:说不懂,脾气不好的会直接不说,但如果有了答案却要花 02/15 13:50
120F:→ stevegreat08:很多时间的也不会去说,这才叫知而不言!! 02/15 13:51
121F:→ stevegreat08:佛曰不可说,那是因为充满法喜了,而且说出来他人未必 02/15 13:51
122F:→ stevegreat08:信,信与否必须透过实践,没实践那是没用的!!! 02/15 13:52
123F:→ stevegreat08:阿难是多闻第一但在蒐集经典时一开始还不是被摩呵迦 02/15 13:52
124F:→ stevegreat08:叶拒绝於门外??懂与不懂,说与不说是不同境界的!! 02/15 13:53
125F:→ stevegreat08:再说了,爲了"公益"这两个字就是家父式管理的理由, 02/15 13:56
126F:→ stevegreat08:至於什麽是公益?保障人民财产权或社会福利如果是公 02/15 13:56
127F:→ stevegreat08:益,那麽保护人民生命又爲什麽不是呢? 02/15 13:57
128F:→ stevegreat08:从严解释看你是多严格,是字眼,还是实质意义上呢? 02/15 13:59
129F:→ Eventis:大般涅盘经,世尊若未生时有生者,云何於今乃名为生.若未生 02/16 13:01
130F:→ Eventis:时无生者,何故不说虚空为生.佛言:善哉善哉.善男子,不生生 02/16 13:02
131F:→ Eventis:不可说,生生亦不可说,生不生亦不可说,不生不生亦不可说,生 02/16 13:03
132F:→ Eventis:亦不可说,不生亦不可说,有因缘故亦可得说. 此处与法喜无关 02/16 13:05
133F:→ Eventis:至於知了要不要言看问的人是什麽心态,为问而问我不言,至於 02/16 13:06
134F:→ Eventis:境界,我也没必要向人交代何种境界,您的问题答案都在推文中 02/16 13:07
135F:→ Eventis:故作不解而强自追问,谈亦无益,我是不费这个时间精力的:) 02/16 13:07
136F:→ Eventis:尤其"公"益和保护"人民"这个人数上的差别要提醒您注意一下 02/16 13:10
137F:→ Eventis:这里如果没有注意到规范的个人性而直接上升到公益,只不过 02/16 13:12
138F:→ Eventis:是一个乞题的公益;我国不少法规,之所以偏离规范本旨而该当 02/16 13:16
139F:→ Eventis:所谓"恶法",这种被误解甚至被恶用的"公益",当称罪魁祸首. 02/16 13:16
140F:→ stevegreat08:哈,不错,大师深得其妙,然而行与言是否能合? 02/23 02:34
141F:→ stevegreat08:公益者为何?非公益何又为何?所谓公益,民曰重即重 02/23 02:35
142F:→ stevegreat08:曰轻即轻,不只台湾诸多国家法规皆是如此,社会福利 02/23 02:36
143F:→ stevegreat08:义务教育所欲者何?能否为公益? 02/23 02:37
144F:→ stevegreat08:利益没有绝对,只有相对,甚至只有重视与否,老子云 02/23 02:39
145F:→ stevegreat08: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矣! 02/23 02:39
146F:→ stevegreat08:政府权限何在?这在任何一国都没有「正确」答案, 02/23 02:40
147F:→ stevegreat08:诸行无常,诸法无我,涅盘寂静,一个国家宪法与其文 02/23 02:41
148F:→ stevegreat08:化密切相关,政府有没有「权」,看宪法没错,但也要 02/23 02:42
149F:→ stevegreat08:文化,就好比死刑、环保、非核、无烟、健保、税等, 02/23 02:42
150F:→ stevegreat08:我只能说,宪法所谓的公益随着时空背景不同,当然不 02/23 02:43
151F:→ stevegreat08:同,甚至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法律是真正的没有违宪 02/23 0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