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ri (希望天氣變晴)
看板Policy
標題[政策] 關於死刑的一點點淺見
時間Tue May 4 19:42:52 2010
關於死刑,
主張廢死者常常有兩條論證方式:
1.死刑無助於降低犯罪率
2.哲學上的論證--人平等說
先暫時不論第二點,因為可能會捲入文化相對主義的問題。
就第一點來看,這個論證源自國外的數據。
那麼我們也可以來做出自己的調查,
在中研院社會變遷調查中放入幾道關於死刑和犯罪的題目,
跑個相關性就知道了。
死刑的存廢,總也要看看是否存在實際效益才行,
我不贊成現在檯面上一些言論只流於情感。
以上,一些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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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7.59
1F:→ qri:我只是不喜歡大家「感覺」死刑有效或沒效,感覺不準啦 05/04 19:45
2F:→ KeySabre:沒有兩個台灣可以做實驗組和對照組 這永遠沒有答案啊 05/04 20:32
3F:推 RIFF:我們是民主人權國家吧(疑?) 終需由民主人權觀點來辯證 05/04 23:14
4F:推 danny9051706:你常看到得只有這兩種的話還蠻可惜的.. 05/05 00:14
5F:推 LORDJACK:但是廢死也無助於降低犯罪率啊, 這個對照組就多了 05/05 11:45
6F:→ LORDJACK:是推動改變法律現狀的人,要去找理由推動他們想推的東西吧 05/05 11:46
7F:→ Eventis:這種反面論調不會影響.因為死刑顯然會侵害人民的權利,所以 05/05 13:43
8F:→ Eventis:如果死刑沒有辦法就其目的有助益,基本上是不能放死刑出門. 05/05 13:44
9F:→ Eventis:所以一般而言都會把這個問題打成大哉問,做不出統一的實證 05/05 13:45
10F:→ Eventis:結論,基本上在這個部份兩方都不會有積極的斬獲. 05/05 13:46
11F:推 oodh:其實這和一般人對訴訟的認知很象 -- 大家都覺得「舉證責任」 05/05 14:51
12F:→ oodh:在對方身上! 但事實法舉證責任在法律上已被規範; 憲法是根 05/05 14:52
13F:→ oodh:本大法 (而不是神授、天授人權)連國家的擬似人格都被規定其中 05/05 14:53
14F:→ oodh:憲法裡既然賦與司法權利義務 既然要求其國民有守法義務 05/05 14:54
15F:→ oodh:任何信仰中的天授人權觀念都不足以扭轉舉證責任。所以不應該 05/05 14:54
16F:→ oodh:是支持死刑者要證明死刑有效 而是反過來反對死刑者要證明 05/05 14:55
17F:推 oodh:死刑無效;這樣才符合立憲法治的精神;要不然政府要先證明服 05/05 14:56
18F:推 oodh:兵役有效、繳稅有效、開罰單有效、按格式寫公文書有效 05/05 14:56
19F:→ oodh:要證明司法體系有效、證明徒刑有效、證明禁多重配偶有效、 05/05 14:57
20F:→ oodh:證明所有會有人提異議的法令、政策有公益 否則都不該放出門 05/05 14:58
21F:→ oodh:E大上述的角度 顯然不是立憲精神 大法官要拿什麼證明自己真 05/05 14:59
22F:→ oodh:的能正確釋憲呢? 表演通靈孫文上身嗎? 我想不是 相關的權利 05/05 15:00
23F:→ oodh:義務自憲法一路規範下來 應該是反對者要證明現行的設計不符合 05/05 15:01
24F:→ oodh:憲法以下的上級法律條文或精神 才是 05/05 15:01
25F:推 oodh:換言之,除非修法把人命天授、廢死 的條文寫進憲法 05/05 15:03
26F:→ oodh:否則以修訂刑法的角度來看 支持死刑的人只要反駁廢死的價值 05/05 15:04
27F:→ oodh:不但實際上有先占的優勢 在法理上也具有優勢 05/05 15:04
28F:→ volkov:法理有優勢倒不見得 但整體優勢顯而易見 05/05 15:07
29F:推 pillarofsalt:有守法的義務不代表違法要被處以死刑吧。憲法條文有 05/05 19:01
30F:→ pillarofsalt:支持死刑的正當性嗎? 05/05 19:01
31F:→ KeySabre:也許雙方都要就憲法第23條來說明吧? 05/05 20:23
32F:→ KeySabre:死刑跟社會秩序的關聯 需要舉證 不過沒有兩個台灣 05/05 20:24
33F:→ KeySabre:用其他國家的數據也許能部分解釋 但仍無法完全證明 05/05 20:25
34F:→ Eventis:抱歉這跟舉證責任無關,這是事實上在以憲法23條比例原則檢 05/05 21:18
35F:→ Eventis:驗時,就必需要通過的檢驗,因為憲法的原則是受到保障的權利 05/05 21:19
36F:→ Eventis:沒有辦法通過就不能用法律去限制.這和到底要由哪方來舉證 05/05 21:20
37F:→ Eventis:的問題不一樣.因為憲法審不是事實審,不需要"舉證證明"事實 05/05 21:21
38F:→ Eventis:的存否,是指向"法之所在",而非"撥開真相的疑雲". 05/05 21:22
39F:→ Eventis:當一項議題確實被丟進憲法審理時,都必需要從比例原則的每 05/05 21:23
40F:→ Eventis:個面相去檢討其意義,而在上面那個死刑有效性的問題就是手 05/05 21:24
41F:→ Eventis:段能有助於目的達成的適合性面向. 05/05 21:24
42F:→ Eventis:我並非意指這個問題一定會,或一定有需要上升到憲法層次,但 05/05 21:24
43F:→ Eventis:要套到什麼法理或憲法之前,拜託請不要把不該混在一起的東 05/05 21:25
44F:→ Eventis:西給混在一起. 05/05 21:25
45F:→ Eventis:特別是還要拉到憲法這一層東西,注意憲法保障生命為權利,或 05/05 21:26
46F:→ Eventis:至少也可以從第8條到22條基本權利的規定導出生命權是當然 05/05 21:27
47F:→ Eventis:的在憲法的保障範圍,但憲法可從未寫任何一句"殺人者死",或 05/05 21:27
48F:→ Eventis:"死乃必要".刑罰乃是基於維護社會秩序,防止危害他人的必要 05/05 21:28
49F:→ Eventis:在憲法23條的架構下形塑出來的法律秩序,因此如果真的以憲 05/05 21:29
50F:→ Eventis:法議題推回去時,當然要檢視這一點,至少在曾經最大的挫敗裡 05/05 21:31
51F:→ Eventis:大法官至少都還要砲一下"若僅藉由長期自由刑措置,而欲達 05/05 21:32
52F:→ Eventis:成肅清、防制之目的,非但成效難期,要亦有悖於公平與正義 05/05 21:32
53F:→ Eventis:".上面o大用的舉證責任只是民事上277的分配,它只是一種操 05/05 21:38
54F:→ Eventis:作的技術,事實上實體法與程序法中還有許多逆轉或根本跨越 05/05 21:39
55F:→ Eventis:分配的法理存在,比如說在職權探知事項並基於職權調查的情 05/05 21:39
56F:→ Eventis:形,尤在於特別著重於客觀真實發現的場合,更是完全沒有舉證 05/05 21:41
57F:→ Eventis:責任概念的存在.蓋舉證責任者,係負舉證責任之一造,若不能 05/05 21:41
58F:→ Eventis:舉證其為真實,即就是項主張負敗訴之結果之謂.而在著重客觀 05/05 21:42
59F:→ Eventis:真實的情形,當事人縱未能舉證其為真實,依職權探知並調查之 05/05 21:42
60F:→ Eventis:法院仍需就客觀真實為發現及調查,並基於調查的結果判斷. 05/05 21:43
61F:→ Eventis:要借用概念來說明一些事我不反對,但拜託別什麼都混在一起. 05/05 21:44
62F:→ Eventis:我同意改變現狀的運動需要用更多的論述在社會場域爭取支持 05/05 21:56
63F:→ Eventis:但是請不要把事實上已經不一樣的舉證責任拿來類比,更不要 05/05 21:58
64F:→ Eventis:去推一個差異更大的法理甚或憲法原則.真照前面的某些"法理 05/05 21:58
65F:→ Eventis:",大法官大概沒有違憲宣告是符合該項"法理"的....(遠目) 05/05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