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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對我而言,重點不在於"建商的合理利潤",而在於"住戶的合理補償" 首先,考慮沒有都更條例的狀態。 1.有極大的公益性,由政府強制徵收後再發包處理 2.沒什麼公益性,政府不管,建商去收購所有土地後自己建 1的情況,即使住戶100%不同意也沒用 2的情況,只有100%的人同意時才能進行 1應該被問,住戶有沒有受到合理的補償,政府用1坪1塊錢收購那叫橫徵暴斂 (當然現在還是有補償不足的問題,不過那是另一個問題,可以另外再談。) 2則不需要,如果建商能用1坪1塊錢收購,只要沒有用強暴脅迫手段,那也是他的本事 能賺多少,是建商的本事,而非建商的'不合理利潤'。 今天即使都更條例內沒有"高於一定比例強制通過"的條款 對於2而言,仍然賦予建商更多手段去達成協議,對建商仍然是有利的。 (並沒有隱含對住戶不利的意味。對住戶也是有利的。) 不過只要沒有強制通過的條款,則也沒有'補償是否合理'的問題 而如果要加入"高於一定比例強制通過"的條款 那麼有兩個問題 a.公益性夠不夠 b.補償夠不夠 公益性夠不夠? 如果把住戶同意比例的門檻設得較低,則關於公益性的部份就該被嚴審 如果公益性沒那麼高,則住戶同意比例就該設高一點 補償夠不夠? 基於契約形成自由,那些同意的人,拿到的條款如何,可以不必太關心 問題在於沒有同意而被強制通過的人,應該要拿到合理的補償 公益性越高,對於'合理的補償'的解釋可以相對降低 公益性較低,則'合理的補償'就必須要讓絕大部分人都確信其合理才行 總體而言... 如果能根據公益性的水準分幾個層級 分別訂定同意比例與補償的門檻 會是最理想的。 -- 看哪,這論證是極好的:蘇格拉底是人,凡造物都難免要朽壞,所以末了我們知道,蘇格 拉底總要落到死裡面了。從亞里士多德以來的每一個邏輯學家,沒有一個不歡喜這個論證 的。亞里士多德明白的告訴了我們論證形式的道理,因了這個緣故,我們便尊他為邏輯學 的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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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25.84 ※ 編輯: daze 來自: 140.112.125.84 (04/28 09:00)
1F:推 oodh:在「公益」和住戶與建商的私利外, 還有一種考量是 社區意識 04/28 09:42
2F:→ oodh:從社區管理自治、社區營造,到之前被提出過仿效歐美的 04/28 09:43
3F:→ oodh:「地役權」觀念,無不是以神入整體社區、城市意識來限制個別 04/28 09:44
4F:→ oodh:住戶,而整體社區意識的明確表微 比起上級主管機關而言, 04/28 09:45
5F:→ oodh:社區居民本身的投票支持更具代表性; 當地役權也罷、社造都更 04/28 09:45
6F:→ oodh:也罷 發展的是你我想要的方向時,我們自然會覺得「取得一定比 04/28 09:46
7F:→ oodh:例即可強制,或取得一定比例即可使用全社區資源、設計對某些 04/28 09:46
8F:→ oodh:住戶不便的軟硬設施活動 -- 我們視同意見參與的人為「積極凝 04/28 09:47
9F:→ oodh:造社區意識」的人 而把反對不參與、反抗的人視為冷漠的 04/28 09:48
10F:→ oodh:反過來,當我們成為、或企圖為反對著說話時 自然認為那是多數 04/28 09:48
11F:→ oodh:暴力,或是藉由比例支持 讓公權力授與部份人可以使用全部資源 04/28 09:49
12F:→ oodh:的圖利之法... 但這是同一件事的兩面 比例強制的設計 04/28 09:49
13F:推 oodh:我認為有其必要、意義,不只是從主管機關裁量的「公益」也有 04/28 09:50
14F:→ oodh:社區意識的象徵 只是比例該設多少 是可以深入探討的 04/28 09:50
15F:→ oversky0:我覺得只是兩群意見不同的人而已。不必把意見不同的人貼 04/28 09:53
16F:→ oversky0:上標簽。 04/28 09:55
17F:→ oversky0:推文時 oodh 剛好寫到一半。 04/28 09:57
18F:推 houkoferng:公益的定義是很模糊的,那個只會導致更大的問題 04/28 10:01
19F:推 houkoferng:況且現行制度已經是原住戶利益最大的設置 04/28 10:01
20F:推 houkoferng:所以關鍵的重點還是在於整個推行平台不佳 04/28 10:01
21F:推 houkoferng:政府的責任應該是做好平臺工作,至於怎麼樣兩方接受 04/28 10:02
22F:推 houkoferng:那是建商跟住戶們在協商過程中應該要達成的事情 04/28 10:02
23F:推 Hinamizawa:不是原住戶利益 是土地所有人 住戶不一樣有土地所有權 07/2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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