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od (我也要去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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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分享] 民法物權編修正/買屋不須買地 抗高房價
時間Thu Jan 7 10:42:12 2010
※ 引述《sealoe (YoY)》之銘言:
: ※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 立體化。法務部表示,未來民眾買屋不須買地,對於平抑高房價、活化
: : 土地利用極有助益。
: 恩, 所以買屋的人必須要負擔給地主的租金?
對,比如說獅子林大樓,就要付地租給仁濟院,
又如台北101,也是跟政府標租地上權,目前這種房屋已經很多了。
: 那當房屋價值下降時, 地主的租金要如何算呢?
房屋與土地無關,
你高興租一塊空地種花,與蓋一棟房子,對地主有差嗎?
: 當地主決定要處理土地, 而租約時間又到了
: 請問要如何處理? 如果地主決定要"無理的"調高租金,
: 那又怎麼辦.
就讓他漲啊,地主本來就有權決定租金,
約都到期了,又不讓地主收回來,天下有這麼霸道的事?
你蓋屋之前就要考慮到使用年限了。
: 雖然看起來是便民, 但是配套需要非常多. 契約也會變得更複雜
: 契約更複雜, 就代表法律漏洞會更多, 一般人民所被剝奪的權力也越多
: 這種例子, 信用卡, 現金卡, 銀行, 保險業內, 根本就是屢見不鮮
現在這種有地無屋,有屋無地的房子已經很多了,
這次修法只是把這些合約制度化,
以後金融機構也比較方便對地上權進行估價放款,
不然目前地上權是很難貸款的。
: : 繁榮,達到官商雙贏目的。
: 的確是"官商雙贏"
: : 政府機關徵收土地進行公共工程常引發民怨,如徵收價格太低地主會反彈,
: : 價格太高又形成全民買單,新法實施後,政府可只徵收一定空間地上權。
: : 地役權 保障住屋景觀
: 誰決定那一部分? 當你被徵收後, 全部的土地都不是你的.
: 舉例來說, 你家的地被徵收為道路, 本來照正常程序你可以拿到1億
: 可是因為政府只"徵收一定地上權" 結果只補助你100萬. 然後路照開
: 你家的土地你一樣不能用? 此時政府是使用租金補償嗎? 租金如果由政府訂定
: 基本上對地主非常不公平, 因為通常熱門地段的租金基本可以到6%左右,
絕對沒有6%,不相信你可以找一塊台北市的私營停車場算一下滿租可收多少。
: 請問當政府購買地上使用權後, 給的租金又是多少? 銀行利率約 0.5%?
: 如果是這樣, 請問你假設是地主會接受嗎? 我想答案應該都是否定的
政府租用土地的租金都是法定的,有法定地租,
是使用土地公告現值乘上固定%數,地主不同意還可以再協調加價,
這在台電等事業已經行之有年了,你有興趣可以去查。
: 而當你依照正常市面租金5~6%給地主, 一般的建設少說數十年, 甚至於數百年,
: 假設一百年這條路都在用, 0.06*100 = 6倍, 省公帑?
什麼建設有數百年?萬里長城嗎?
: 就算給你 0.5% ok, 就0.5%, 對地主極盡不公平的利息, 政府也要付出
: 0.005*100 = 0.5倍, 剛算錯, 重新算, 看似省拉, 但是誰願意給你這種利息
: 還不是一堆抗爭
: : 例如高雄捷運紅線的「三多商圈站一號出口」,及台北貓纜捷運,就是市府
: : 與民間共構設定的「地上權」,萬一政府不當使用地上權,民眾還可依新法
: : 解約和求償,例如停擺多時的貓纜,地主就有權向台北市政府索賠。
: 那建設呢? 貓纜這種可有可無的建設就算了, 如果是鐵路, 公路, 飛機場,
: 打掉重練? 另外, "不當使用地上權"的標準是誰定的? 政府花大錢建了地上物
: 只要"不當使用"就可以變成私人的? 還是政府的地上物不能打掉, 私人只能拿回土地?
: 兩者都很糟糕吧.
: 如果前者, 假如我是大官, 我就能建一個大型豪宅, 在以"蚊子館"
: 不當使用為由回收自己使用, 變成政府幫我建大型豪宅.
貪污罪
: 如果是後者, 我的土地被政府廉價徵收了, 政府在上面建了一個蚊子館,
: 結果被糾舉為不當使用, 土地還我, 可是建物不是我的不能夠處理,
: 這樣我的土地也完全沒用
: 請問這兩種情況, 都有討論過嗎? 有解套方法嗎??
拆屋還地
: : 透天厝欣賞到一○一大樓跨年煙火秀,可與附近地主簽訂「眺望不動產役權」,
: : 要求鄰居蓋房子不要太高以免擋住景觀,至於信義計畫區和新板特區的空中
: : 走廊,也是類似這種「地役權」概念。
: ...誰會定這種? 誰有權力定這種"契約", 除了財團和政府的"官商雙贏"
: 普通人呢? 可預期的將會被剝奪更多的權利
日照權就是啊,一堆台北市小公寓屋主都搞過,
逼旁邊的新大樓建案要修改設計或賠錢。
: : 為凸顯社區建物風格,例如維多利亞風格、歐陸風格等,可創設「自己不動產
: : 役權」,規定住戶不可擅自更改外觀,以免影響社區整體美觀和房價。
: ok, 不過這種東西, 社區公約都有訂, 這條有跟沒有有差嗎?
那個是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所以沒有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就沒辦法訂定,
非封閉式的兩棟樓也不能只成立一個管委會,
比如兩三排臨路透天,往往無法約束個別住戶增建。
現在就能把保持外觀這條附在新屋買賣合約中了。
: : 新法將現行「永佃權」修正為「農育權」,配合政府「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 : 以活化休耕地、擴大農業經營規模,如長期務農的林老伯決定退休,可將農地
: : 設定給專業農民,就算日後農地所有權轉讓或繼承,原設定農育權也不受影響。
: 很理想拉, 很夢幻. 事實上不就是承租嗎?
個人是覺得你的文章有點社會經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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