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od (我也要去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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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分享] 民法物权编修正/买屋不须买地 抗高房价
时间Thu Jan 7 10:42:12 2010
※ 引述《sealoe (YoY)》之铭言:
: ※ 引述《oodh (oodh)》之铭言:
: : 立体化。法务部表示,未来民众买屋不须买地,对於平抑高房价、活化
: : 土地利用极有助益。
: 恩, 所以买屋的人必须要负担给地主的租金?
对,比如说狮子林大楼,就要付地租给仁济院,
又如台北101,也是跟政府标租地上权,目前这种房屋已经很多了。
: 那当房屋价值下降时, 地主的租金要如何算呢?
房屋与土地无关,
你高兴租一块空地种花,与盖一栋房子,对地主有差吗?
: 当地主决定要处理土地, 而租约时间又到了
: 请问要如何处理? 如果地主决定要"无理的"调高租金,
: 那又怎麽办.
就让他涨啊,地主本来就有权决定租金,
约都到期了,又不让地主收回来,天下有这麽霸道的事?
你盖屋之前就要考虑到使用年限了。
: 虽然看起来是便民, 但是配套需要非常多. 契约也会变得更复杂
: 契约更复杂, 就代表法律漏洞会更多, 一般人民所被剥夺的权力也越多
: 这种例子, 信用卡, 现金卡, 银行, 保险业内, 根本就是屡见不鲜
现在这种有地无屋,有屋无地的房子已经很多了,
这次修法只是把这些合约制度化,
以後金融机构也比较方便对地上权进行估价放款,
不然目前地上权是很难贷款的。
: : 繁荣,达到官商双赢目的。
: 的确是"官商双赢"
: : 政府机关徵收土地进行公共工程常引发民怨,如徵收价格太低地主会反弹,
: : 价格太高又形成全民买单,新法实施後,政府可只徵收一定空间地上权。
: : 地役权 保障住屋景观
: 谁决定那一部分? 当你被徵收後, 全部的土地都不是你的.
: 举例来说, 你家的地被徵收为道路, 本来照正常程序你可以拿到1亿
: 可是因为政府只"徵收一定地上权" 结果只补助你100万. 然後路照开
: 你家的土地你一样不能用? 此时政府是使用租金补偿吗? 租金如果由政府订定
: 基本上对地主非常不公平, 因为通常热门地段的租金基本可以到6%左右,
绝对没有6%,不相信你可以找一块台北市的私营停车场算一下满租可收多少。
: 请问当政府购买地上使用权後, 给的租金又是多少? 银行利率约 0.5%?
: 如果是这样, 请问你假设是地主会接受吗? 我想答案应该都是否定的
政府租用土地的租金都是法定的,有法定地租,
是使用土地公告现值乘上固定%数,地主不同意还可以再协调加价,
这在台电等事业已经行之有年了,你有兴趣可以去查。
: 而当你依照正常市面租金5~6%给地主, 一般的建设少说数十年, 甚至於数百年,
: 假设一百年这条路都在用, 0.06*100 = 6倍, 省公帑?
什麽建设有数百年?万里长城吗?
: 就算给你 0.5% ok, 就0.5%, 对地主极尽不公平的利息, 政府也要付出
: 0.005*100 = 0.5倍, 刚算错, 重新算, 看似省拉, 但是谁愿意给你这种利息
: 还不是一堆抗争
: : 例如高雄捷运红线的「三多商圈站一号出口」,及台北猫缆捷运,就是市府
: : 与民间共构设定的「地上权」,万一政府不当使用地上权,民众还可依新法
: : 解约和求偿,例如停摆多时的猫缆,地主就有权向台北市政府索赔。
: 那建设呢? 猫缆这种可有可无的建设就算了, 如果是铁路, 公路, 飞机场,
: 打掉重练? 另外, "不当使用地上权"的标准是谁定的? 政府花大钱建了地上物
: 只要"不当使用"就可以变成私人的? 还是政府的地上物不能打掉, 私人只能拿回土地?
: 两者都很糟糕吧.
: 如果前者, 假如我是大官, 我就能建一个大型豪宅, 在以"蚊子馆"
: 不当使用为由回收自己使用, 变成政府帮我建大型豪宅.
贪污罪
: 如果是後者, 我的土地被政府廉价徵收了, 政府在上面建了一个蚊子馆,
: 结果被纠举为不当使用, 土地还我, 可是建物不是我的不能够处理,
: 这样我的土地也完全没用
: 请问这两种情况, 都有讨论过吗? 有解套方法吗??
拆屋还地
: : 透天厝欣赏到一○一大楼跨年烟火秀,可与附近地主签订「眺望不动产役权」,
: : 要求邻居盖房子不要太高以免挡住景观,至於信义计画区和新板特区的空中
: : 走廊,也是类似这种「地役权」概念。
: ...谁会定这种? 谁有权力定这种"契约", 除了财团和政府的"官商双赢"
: 普通人呢? 可预期的将会被剥夺更多的权利
日照权就是啊,一堆台北市小公寓屋主都搞过,
逼旁边的新大楼建案要修改设计或赔钱。
: : 为凸显社区建物风格,例如维多利亚风格、欧陆风格等,可创设「自己不动产
: : 役权」,规定住户不可擅自更改外观,以免影响社区整体美观和房价。
: ok, 不过这种东西, 社区公约都有订, 这条有跟没有有差吗?
那个是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所以没有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就没办法订定,
非封闭式的两栋楼也不能只成立一个管委会,
比如两三排临路透天,往往无法约束个别住户增建。
现在就能把保持外观这条附在新屋买卖合约中了。
: : 新法将现行「永佃权」修正为「农育权」,配合政府「小地主、大佃农」政策,
: : 以活化休耕地、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如长期务农的林老伯决定退休,可将农地
: : 设定给专业农民,就算日後农地所有权转让或继承,原设定农育权也不受影响。
: 很理想拉, 很梦幻. 事实上不就是承租吗?
个人是觉得你的文章有点社会经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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