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in0115 (別惹我發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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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政策]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
時間Wed Mar 25 21:58:01 2009
要點如下: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農村規劃及
建設相關資源。(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及第五條)
二、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原則。(草案第四條)
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其額度比照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有關農業發展基金新臺幣
一千五百億元,並明定基金來源,以專款專用方式,推動農村再生相關事項。(草案第
七條)
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轄區農村再生之總體計畫及年度農村再生建設
計畫,並載明農村建設項目及優先順序。(草案第八條及第十一條)
五、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由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依據居民需求,自發性擬訂
農村再生計畫,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由主管機關補助社區進行
整體環境整建、公共設施、個別宅院整建及產業活化等建設。(草案第九條、第十條
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六、農村聚落閒置與疏於管理之公有土地及農會、農田水利會、國營事業土地,得配
合農村再生計畫,實施空間活化再利用,提升農村整體環境品質。(草案第十六條)
七、鼓勵以訂定社區公約方式,進行社區公共設施、建築物與景觀之管理及維護,至
違反者,由農村社區組織代表先予勸導,並請求有關機關依法規處置。(草案第十七
條至第十九條)。
八、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現有農村進行全面性調查及分析,藉以作為現有農村改善之
評估及建設之基礎。(草案第二十一條)
九、配合農村特性及實施積極性建設之需要,以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引導農村土地活
化利用,並對計畫實施區域之管理等,予以規範。(草案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條)
十、農村社區因有發展需要,需將既有鄉村區建築用地擴大者,應以已核定之農村再生
計畫為基礎,透過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或協議價購等方式辦理,並鼓勵土地所有權人依
計畫內容,以土地交換方式辦理擴大,活化土地利用。(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村公共設施及農舍興建需求,整體納入發展
規劃,以整合性機能方向建設農村;就生產與生活空間共同規劃,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
。(草案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
十二、就農村社區內有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明定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之改善處理方式;另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實施環境
綠美化、建築物之維護或修繕,明定所需費用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負擔。(草案第三十一條)
十三、為追求無毒環境,對具危害性之農業生產廢棄物或對農村發展不利之土地利用
行為,應依土地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予以限制。(草案第三十二條)
十四、鼓勵社區居民辦理共有土地或祭祀公業土地之規劃或改建,並鼓勵農村住宅使用
具有地方特色之建築圖樣。(草案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
十五、對農村社區具歷史或特色建築物維護之獎勵,進行農村文物及產業文化調查,
並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農村社區內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配合農村再生計畫
進行空間再利用。(草案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
十六、各級主管機關均應重視並強化在地組織之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建立
輔導在地組織之運作,建立獎勵及績效評鑑制度。(草案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
http://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810311034671.doc
爭議點:
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地區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
計畫時,為實施生產與生活環境之整體規劃及建設,得選定範圍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
並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選定範圍內之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
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
前項範圍之選定,應經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
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
所以這一條款讓小農或不願加入的散農無法不加入?
然後就一堆強制規範加於己身,房產還有被拍賣的命運?
我不贊成此條款,且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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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230.1
1F:推 oodh:這條文不特別,農再條例的爭議點不在這 03/26 00:26
2F:→ oodh:單是一條社區自治法規,也有住戶多數通過便代全住戶執行的規 03/26 00:26
3F:→ oodh:範,政府要徵收馬路也不必要住戶同意 得直接以公告價收購 03/26 00:27
4F:→ oodh:這樣的條款並不罕見,我相板上精通法理的應該找得到依據 03/26 00:28
5F:→ oodh:農再條例的爭議通常是在它的效應 與 回推到立法推動者的心態 03/26 00:30
6F:→ oodh:主要簡單來說就是農地可賣貴一點 與 讓農地越來越少的問題吧 03/26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