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in0115 (别惹我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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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政策] 农村再生条例草案
时间Wed Mar 25 21:58:01 2009
要点如下:
一、本条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机关及用词定义,并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统筹农村规划及
建设相关资源。(草案第一条至第三条及第五条)
二、农村活化再生之推动原则。(草案第四条)
三、设置农村再生基金,其额度比照农业发展条例第五十四条有关农业发展基金新台币
一千五百亿元,并明定基金来源,以专款专用方式,推动农村再生相关事项。(草案第
七条)
四、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订定辖区农村再生之总体计画及年度农村再生建设
计画,并载明农村建设项目及优先顺序。(草案第八条及第十一条)
五、以农村社区为计画范围,由农村社区在地组织或团体依据居民需求,自发性拟订
农村再生计画,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审查核定者,由主管机关补助社区进行
整体环境整建、公共设施、个别宅院整建及产业活化等建设。(草案第九条、第十条
及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六、农村聚落闲置与疏於管理之公有土地及农会、农田水利会、国营事业土地,得配
合农村再生计画,实施空间活化再利用,提升农村整体环境品质。(草案第十六条)
七、鼓励以订定社区公约方式,进行社区公共设施、建筑物与景观之管理及维护,至
违反者,由农村社区组织代表先予劝导,并请求有关机关依法规处置。(草案第十七
条至第十九条)。
八、中央主管机关应针对现有农村进行全面性调查及分析,藉以作为现有农村改善之
评估及建设之基础。(草案第二十一条)
九、配合农村特性及实施积极性建设之需要,以农村再生发展区计画引导农村土地活
化利用,并对计画实施区域之管理等,予以规范。(草案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条)
十、农村社区因有发展需要,需将既有乡村区建筑用地扩大者,应以已核定之农村再生
计画为基础,透过区段徵收、土地重划或协议价购等方式办理,并鼓励土地所有权人依
计画内容,以土地交换方式办理扩大,活化土地利用。(草案第二十五条)
十一、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将农村公共设施及农舍兴建需求,整体纳入发展
规划,以整合性机能方向建设农村;就生产与生活空间共同规划,实施整合型农地整备
。(草案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
十二、就农村社区内有妨碍整体景观、卫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区,明定直辖市或
县(市)主管机关之改善处理方式;另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代为实施环境
绿美化、建筑物之维护或修缮,明定所需费用得由土地所有权人或建筑物所有权人
负担。(草案第三十一条)
十三、为追求无毒环境,对具危害性之农业生产废弃物或对农村发展不利之土地利用
行为,应依土地管理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予以限制。(草案第三十二条)
十四、鼓励社区居民办理共有土地或祭祀公业土地之规划或改建,并鼓励农村住宅使用
具有地方特色之建筑图样。(草案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
十五、对农村社区具历史或特色建筑物维护之奖励,进行农村文物及产业文化调查,
并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就农村社区内所属学校之闲置空间,配合农村再生计画
进行空间再利用。(草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
十六、各级主管机关均应重视并强化在地组织之人力培育及农村活化再生宣导,建立
辅导在地组织之运作,建立奖励及绩效评监制度。(草案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
http://www.ey.gov.tw/public/Attachment/810311034671.doc
争议点: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就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地区拟订农村再生发展区
计画时,为实施生产与生活环境之整体规划及建设,得选定范围实施整合型农地整备,
并并同计画,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後,於选定范围内之乡(镇、市、区)公所之适当处
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满实施之。
前项范围之选定,应经范围内私有土地所有权人超过五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面积超
过范围内私有土地总面积三分之二之同意;范围内之公有土地,应一律参加。
所以这一条款让小农或不愿加入的散农无法不加入?
然後就一堆强制规范加於己身,房产还有被拍卖的命运?
我不赞成此条款,且有违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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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17.230.1
1F:推 oodh:这条文不特别,农再条例的争议点不在这 03/26 00:26
2F:→ oodh:单是一条社区自治法规,也有住户多数通过便代全住户执行的规 03/26 00:26
3F:→ oodh:范,政府要徵收马路也不必要住户同意 得直接以公告价收购 03/26 00:27
4F:→ oodh:这样的条款并不罕见,我相板上精通法理的应该找得到依据 03/26 00:28
5F:→ oodh:农再条例的争议通常是在它的效应 与 回推到立法推动者的心态 03/26 00:30
6F:→ oodh:主要简单来说就是农地可卖贵一点 与 让农地越来越少的问题吧 03/26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