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bhmiepqfy (Lorien)
看板Policy
標題Re: [問題] 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時間Fri Mar 20 12:02:51 2009
※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銘言:
: ※ 引述《mibhmiepqfy (Lorien)》之銘言:
: : 小的不才,只能提供一點自己的思考方向:
: : 一、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 : 二、匿名的公務員該不該享有較廣的言論自由?
: 這個命題問題意識藏著一個噁心的陷阱,例如
: 如果想享受較廣較不受限的言論自由,又不想擔負責任義務,那就只要匿名規避責任即可?
: 如你之論
: : 我認為,
: : 匿名的公務員可以享有較廣的言論自由,
: : 甚至可及於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
: 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你現在罵我王八蛋,但因匿名您言論自由就可逾越你身分的權責限制
: 甚至法律義務,如公務人員懲戒法定義之外,是不是這樣?
: 今天網路社群發表的言論本就理應自承法律責任,不管你是否隱藏自己身分
: 這是身為一個公民對自己與他人權利保障之最基本認知。
是的,有權利,就有義務,違反義務,便有責任,
但請m大想一下,並非所有的權利、義務都會實定法化,而成為法益,
換言之,
並非所有的責任都能以法律相繩,
也並非責任僅止於以法律相繩(例如可受公評),
然而,
挑播族群對立、政策問題或時勢都可以推給本省人與台獨意識肆意謾罵者,
豈是只會有「公務人員」,
又豈是只有「公務人員」才縛以責任?
多的卻是一個又一個的一般人,
而「集體毀謗挑釁言論」最大的難題在於:
權利主體的具體化、個別化,
打個比方:
當「A」指著「B」說XX豬(省略各種歧視類型)時,
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會很明顯,
反過來,當你只聽到XX豬,
卻發現「A」或「B」都是難以特定的一群人,
你怎麼主張你的法益?向誰主張?
用人格權嗎?「B」就是說你嗎?
主張了就沒有這些聲音嗎?
但,相信m大與我都不會認同這種言論內容,
而言論,一定是人說的,
故從言論權利本身的內在的內在拘束,可以濟法之窮。
因而,我認為台灣法治教育並未失敗。
: 您的論點僅讓我深刻覺得台灣法治教育的失敗,您既然知道權利本身應自我拘束
: 又倡言匿名規避自我拘束,乃認同提倡郭冠英之流躲在匿名網路空間批判政府施政
: 挑播族群對立、政策問題或時勢都可以推給本省人與台獨意識肆意謾罵
: 現在是怎樣?保障言論自由到可以躲在匿名狂吠集體毀謗至無限嗎?
: 一個在新聞局鼓吹自誇高級外省人的官員,難道就沒違反憲法第四與第七條的宗旨嗎?
: 再者釋字199,245號解釋中針對當時黨外國大代表不願宣誓效忠憲法的爭議,
: 大法官判決為國大代表必須效忠憲法與法律規範才能行使職權,這理由又是什麼?
: 因為宣誓效忠同樣是自我約束權限以不致傷害人民權益的保障。
: 今天一個代表國家並行使公權力的人不願意遵守憲法、公務人員懲戒法、行政程序法、
: 甚至刑法中所提對於行使公權力的最基本規範。
: 那又要如何保證他在公職操守與事務執行不會侵害到任何一個公民的權益?
: 這才是公務人員宣誓忠誠的核心意義所在,要求公務員忠於法規依法行政
: 才是能積極保障公務員不致規避權責侵犯他人權益的基本條件。
: 郭冠英被移送懲處不僅只是剛好,而是基於他可能違反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
: 又藉由匿名規避刑責,而有失職行為之疑慮
: 光是這一點我們就可以質疑,一個不尊重他人種族、意識型態、又在言論上肆意集體謾罵
: 卻又想避責匿名發表偏激文章,鼓吹社會對立,
: 這種官吏公務員是人民受託行使公權力時可靠的對象嗎?
: 他於公受託行使公權力就不會有對特定種族與意識形態者,給予不公差別待遇嗎?
: 甚至利用權限侵害他人利益嗎?
: 而且很遺憾的是,他已經有負面前例了
: http://www.nownews.com/2009/03/14/301-2422331.htm
: : 當經由網路人肉搜索或獵巫,去突破這層障蔽,
: : 如此的行動自由,該用什麼權利辯護?是否屬於侵犯他人權利?
: : 卻鮮少被論及ꄊ: 一個人已經在公開言論集體辱罵族群,為了捍衛其人格權不被侵害聯手找出兇手真實身分
同上所述,m大要先以人格權,做出涵攝的論述。
否則,你只能以言論以敬言論,而以非侵犯他人隱私的方式。
: 卻被某些既得利益者影射為獵巫,對此僅感到遺憾
: : 又這種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自由,它不受權利保護層次是什麼?
: : 一、鼓吹立即著手進行的不法行動
: : 二、高度引發他方立即以不法行動回擊
: : 三、引發集體記憶的高度危害關聯(會有爭議)
: : 其次,
: : 這種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自由,可稱為權利並受保護的條件是什麼?
: : 一、匿名
: : 二、排除
: : 例如寬鬆者:標明「此為…言論,不喜勿入。」
: : 或如較嚴格者:會員制、隱版…
: : 所以,如果范蘭欽真是郭冠英,
: : 我認為他的言論自由是受權利保障,而具有合法性,
: : 但我不認同其言論內容具有合適、正當性,
: : 制裁頂多只在內部懲處打轉,
: 我不這麼認為,也許等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定案他是否違反懲戒法
: 我們再討論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0.2
1F:推 suwilliam:感覺這話題好像開始偏離政策面的討論了...... 03/20 12:11
2F:推 oodh:我說真的,我看不太懂吶 這篇文章核心要提及的是...? 03/20 12:12
3F:→ oodh:你要不要修改一下,我看不太懂的話 我覺得應該就很難被看懂 03/20 12:13
4F:→ oodh:如果有人沒看懂,就莫名其妙的回了文;然後大家都在莫名奇妙 03/20 12:14
5F:→ oodh:的字詞裡 辯證著..什麼呢? 這樣 還亂浪費時間的 03/20 12:14
6F:推 CrazyMarc:越來越偏向司法層面而非立法政策層面…… 03/20 12:15
7F:→ oodh:簡單說的話, 回文盡量不要太急切 03/20 12:15
8F:→ CrazyMarc:沒辦法,本來只是通案立法政策討論,也就是價值觀選擇, 03/20 12:17
9F:→ CrazyMarc:一旦有參與者把個案拉進來判斷,就會往司法層次發展…… 03/20 12:18
10F:→ CrazyMarc:接著就是專有名詞滿天飛,但是不用專有名詞光解釋可能又 03/20 12:19
11F:→ CrazyMarc:是一大篇文章…… 03/20 12:19
12F:→ oodh:我個人不偏好專有名詞;而且我覺得通常會越扯越開的 除了對 03/20 12:22
13F:→ oodh:發文者意識型態的質疑;就是某個專有名詞觸動了個人的知識庫 03/20 12:23
14F:→ oodh:比如說「言論自由的話,以康德的說法來說,其實....」 03/20 12:24
15F:→ oodh:然後往往討論到伊於胡底去了... 03/20 12:24
16F:→ mibhmiepqfy:嗯,抱歉,我用太多的法理,偏離主旨 03/20 12:33
17F:→ mibhmiepqfy:我在個案打轉太多,而忽略政策層面,如果從行政倫理角 03/20 12:39
18F:→ mibhmiepqfy:度,談論對官僚的內控與外控,方向會是對的,但在舉例 03/20 12:43
19F:→ mibhmiepqfy:說明的過程,卻很難控制,像「…你認為這樣可以嗎?」 03/20 12:45
20F:→ mibhmiepqfy:通常包括一堆不同、異質的原理時,我會很想迅速理清, 03/20 12:49
21F:→ mibhmiepqfy:理想言說情境,的確不易…如果不妥,通知我,我自刪。 03/20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