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bhmiepqfy (Lor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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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公务员该不该有言论自由?
时间Fri Mar 20 12:02:51 2009
※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铭言:
: ※ 引述《mibhmiepqfy (Lorien)》之铭言:
: : 小的不才,只能提供一点自己的思考方向:
: : 一、公务员该不该有言论自由?
: : 二、匿名的公务员该不该享有较广的言论自由?
: 这个命题问题意识藏着一个恶心的陷阱,例如
: 如果想享受较广较不受限的言论自由,又不想担负责任义务,那就只要匿名规避责任即可?
: 如你之论
: : 我认为,
: : 匿名的公务员可以享有较广的言论自由,
: : 甚至可及於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
: 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你现在骂我王八蛋,但因匿名您言论自由就可逾越你身分的权责限制
: 甚至法律义务,如公务人员惩戒法定义之外,是不是这样?
: 今天网路社群发表的言论本就理应自承法律责任,不管你是否隐藏自己身分
: 这是身为一个公民对自己与他人权利保障之最基本认知。
是的,有权利,就有义务,违反义务,便有责任,
但请m大想一下,并非所有的权利、义务都会实定法化,而成为法益,
换言之,
并非所有的责任都能以法律相绳,
也并非责任仅止於以法律相绳(例如可受公评),
然而,
挑播族群对立、政策问题或时势都可以推给本省人与台独意识肆意谩骂者,
岂是只会有「公务人员」,
又岂是只有「公务人员」才缚以责任?
多的却是一个又一个的一般人,
而「集体毁谤挑衅言论」最大的难题在於:
权利主体的具体化、个别化,
打个比方:
当「A」指着「B」说XX猪(省略各种歧视类型)时,
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会很明显,
反过来,当你只听到XX猪,
却发现「A」或「B」都是难以特定的一群人,
你怎麽主张你的法益?向谁主张?
用人格权吗?「B」就是说你吗?
主张了就没有这些声音吗?
但,相信m大与我都不会认同这种言论内容,
而言论,一定是人说的,
故从言论权利本身的内在的内在拘束,可以济法之穷。
因而,我认为台湾法治教育并未失败。
: 您的论点仅让我深刻觉得台湾法治教育的失败,您既然知道权利本身应自我拘束
: 又倡言匿名规避自我拘束,乃认同提倡郭冠英之流躲在匿名网路空间批判政府施政
: 挑播族群对立、政策问题或时势都可以推给本省人与台独意识肆意谩骂
: 现在是怎样?保障言论自由到可以躲在匿名狂吠集体毁谤至无限吗?
: 一个在新闻局鼓吹自夸高级外省人的官员,难道就没违反宪法第四与第七条的宗旨吗?
: 再者释字199,245号解释中针对当时党外国大代表不愿宣誓效忠宪法的争议,
: 大法官判决为国大代表必须效忠宪法与法律规范才能行使职权,这理由又是什麽?
: 因为宣誓效忠同样是自我约束权限以不致伤害人民权益的保障。
: 今天一个代表国家并行使公权力的人不愿意遵守宪法、公务人员惩戒法、行政程序法、
: 甚至刑法中所提对於行使公权力的最基本规范。
: 那又要如何保证他在公职操守与事务执行不会侵害到任何一个公民的权益?
: 这才是公务人员宣誓忠诚的核心意义所在,要求公务员忠於法规依法行政
: 才是能积极保障公务员不致规避权责侵犯他人权益的基本条件。
: 郭冠英被移送惩处不仅只是刚好,而是基於他可能违反公务人员惩戒法第二条
: 又藉由匿名规避刑责,而有失职行为之疑虑
: 光是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质疑,一个不尊重他人种族、意识型态、又在言论上肆意集体谩骂
: 却又想避责匿名发表偏激文章,鼓吹社会对立,
: 这种官吏公务员是人民受托行使公权力时可靠的对象吗?
: 他於公受托行使公权力就不会有对特定种族与意识形态者,给予不公差别待遇吗?
: 甚至利用权限侵害他人利益吗?
: 而且很遗憾的是,他已经有负面前例了
: http://www.nownews.com/2009/03/14/301-2422331.htm
: : 当经由网路人肉搜索或猎巫,去突破这层障蔽,
: : 如此的行动自由,该用什麽权利辩护?是否属於侵犯他人权利?
: : 却鲜少被论及ꄊ: 一个人已经在公开言论集体辱骂族群,为了扞卫其人格权不被侵害联手找出凶手真实身分
同上所述,m大要先以人格权,做出涵摄的论述。
否则,你只能以言论以敬言论,而以非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
: 却被某些既得利益者影射为猎巫,对此仅感到遗憾
: : 又这种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自由,它不受权利保护层次是什麽?
: : 一、鼓吹立即着手进行的不法行动
: : 二、高度引发他方立即以不法行动回击
: : 三、引发集体记忆的高度危害关联(会有争议)
: : 其次,
: : 这种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自由,可称为权利并受保护的条件是什麽?
: : 一、匿名
: : 二、排除
: : 例如宽松者:标明「此为…言论,不喜勿入。」
: : 或如较严格者:会员制、隐版…
: : 所以,如果范兰钦真是郭冠英,
: : 我认为他的言论自由是受权利保障,而具有合法性,
: : 但我不认同其言论内容具有合适、正当性,
: : 制裁顶多只在内部惩处打转,
: 我不这麽认为,也许等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定案他是否违反惩戒法
: 我们再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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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0.10.2
1F:推 suwilliam:感觉这话题好像开始偏离政策面的讨论了...... 03/20 12:11
2F:推 oodh:我说真的,我看不太懂呐 这篇文章核心要提及的是...? 03/20 12:12
3F:→ oodh:你要不要修改一下,我看不太懂的话 我觉得应该就很难被看懂 03/20 12:13
4F:→ oodh:如果有人没看懂,就莫名其妙的回了文;然後大家都在莫名奇妙 03/20 12:14
5F:→ oodh:的字词里 辩证着..什麽呢? 这样 还乱浪费时间的 03/20 12:14
6F:推 CrazyMarc:越来越偏向司法层面而非立法政策层面…… 03/20 12:15
7F:→ oodh:简单说的话, 回文尽量不要太急切 03/20 12:15
8F:→ CrazyMarc:没办法,本来只是通案立法政策讨论,也就是价值观选择, 03/20 12:17
9F:→ CrazyMarc:一旦有参与者把个案拉进来判断,就会往司法层次发展…… 03/20 12:18
10F:→ CrazyMarc:接着就是专有名词满天飞,但是不用专有名词光解释可能又 03/20 12:19
11F:→ CrazyMarc:是一大篇文章…… 03/20 12:19
12F:→ oodh:我个人不偏好专有名词;而且我觉得通常会越扯越开的 除了对 03/20 12:22
13F:→ oodh:发文者意识型态的质疑;就是某个专有名词触动了个人的知识库 03/20 12:23
14F:→ oodh:比如说「言论自由的话,以康德的说法来说,其实....」 03/20 12:24
15F:→ oodh:然後往往讨论到伊於胡底去了... 03/20 12:24
16F:→ mibhmiepqfy:嗯,抱歉,我用太多的法理,偏离主旨 03/20 12:33
17F:→ mibhmiepqfy:我在个案打转太多,而忽略政策层面,如果从行政伦理角 03/20 12:39
18F:→ mibhmiepqfy:度,谈论对官僚的内控与外控,方向会是对的,但在举例 03/20 12:43
19F:→ mibhmiepqfy:说明的过程,却很难控制,像「…你认为这样可以吗?」 03/20 12:45
20F:→ mibhmiepqfy:通常包括一堆不同、异质的原理时,我会很想迅速理清, 03/20 12:49
21F:→ mibhmiepqfy:理想言说情境,的确不易…如果不妥,通知我,我自删。 03/20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