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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銘言: : ※ 引述《mibhmiepqfy (Lorien)》之銘言: : : 小的不才,只能提供一點自己的思考方向: : : 一、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 : 二、匿名的公務員該不該享有較廣的言論自由? : 這個命題問題意識藏著一個噁心的陷阱,例如 : 如果想享受較廣較不受限的言論自由,又不想擔負責任義務,那就只要匿名規避責任即可? : 如你之論 是的,公務人員若能做到暱名,避免因由組織身分而導致國家法益蒙受不利, 而立於一般人的地位,其所享有的言論自由,便與一般人皆同。 然而,這並不代表說,言論不可能及於其他類型的法益侵害。 正如下所述, 當你辱罵別人「王八蛋」時,便有侵害人格、名譽法益之嫌, 不論你暱名與否皆然。 : : 我認為, : : 匿名的公務員可以享有較廣的言論自由, : : 甚至可及於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 : 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你現在罵我王八蛋,但因匿名您言論自由就可逾越你身分的權責限制 : 甚至法律義務,如公務人員懲戒法定義之外,是不是這樣? 先暫且視m大所言者為國家法益, 公務人員的責任類型,可簡單分為, 司法責任的懲戒與行政責任的懲處, 兩者理論重心並不相同, 司法責任,側重個人權利的保護, 而行政責任,則具有相當程度的政治回應性, 如果m大要以司法責任相繩, 很抱歉,你的指控要經得起個人權利的推敲, 因此,我列出言論實質審查的各項標準, 但如果以行政責任的論證來確保行政倫理,我認為是適當的, 而我通篇從未講過,郭冠英沒有責任。 : 今天網路社群發表的言論本就理應自承法律責任,不管你是否隱藏自己身分 : 這是身為一個公民對自己與他人權利保障之最基本認知。 : 您的論點僅讓我深刻覺得台灣法治教育的失敗,您既然知道權利本身應自我拘束 : 又倡言匿名規避自我拘束,乃認同提倡郭冠英之流躲在匿名網路空間批判政府施政 : 挑播族群對立、政策問題或時勢都可以推給本省人與台獨意識肆意謾罵 : 現在是怎樣?保障言論自由到可以躲在匿名狂吠集體毀謗至無限嗎? 請m大想一下伏爾泰這句話: 「我雖不同意你,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並不代表,我同意你說話的內容, 我通篇未曾提及我認同郭冠英的觀點。 : 一個在新聞局鼓吹自誇高級外省人的官員,難道就沒違反憲法第四與第七條的宗旨嗎? : 再者釋字199,245號解釋中針對當時黨外國大代表不願宣誓效忠憲法的爭議, : 大法官判決為國大代表必須效忠憲法與法律規範才能行使職權,這理由又是什麼? : 因為宣誓效忠同樣是自我約束權限以不致傷害人民權益的保障。 : 今天一個代表國家並行使公權力的人不願意遵守憲法、公務人員懲戒法、行政程序法、 : 甚至刑法中所提對於行使公權力的最基本規範。 : 那又要如何保證他在公職操守與事務執行不會侵害到任何一個公民的權益? : 這才是公務人員宣誓忠誠的核心意義所在,要求公務員忠於法規依法行政 : 才是能積極保障公務員不致規避權責侵犯他人權益的基本條件。 : 郭冠英被移送懲處不僅只是剛好,而是基於他可能違反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 : 又藉由匿名規避刑責,而有失職行為之疑慮 : 光是這一點我們就可以質疑,一個不尊重他人種族、意識型態、又在言論上肆意集體謾罵 : 卻又想避責匿名發表偏激文章,鼓吹社會對立, : 這種官吏公務員是人民受託行使公權力時可靠的對象嗎? : 他於公受託行使公權力就不會有對特定種族與意識形態者,給予不公差別待遇嗎? : 甚至利用權限侵害他人利益嗎? : 而且很遺憾的是,他已經有負面前例了 : http://www.nownews.com/2009/03/14/301-2422331.htm : : 當經由網路人肉搜索或獵巫,去突破這層障蔽, : : 如此的行動自由,該用什麼權利辯護?是否屬於侵犯他人權利? : : 卻鮮少被論及ꄊ: 一個人已經在公開言論集體辱罵族群,為了捍衛其人格權不被侵害聯手找出兇手真實身分 : 卻被某些既得利益者影射為獵巫,對此僅感到遺憾 : : 又這種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自由,它不受權利保護層次是什麼? : : 一、鼓吹立即著手進行的不法行動 : : 二、高度引發他方立即以不法行動回擊 : : 三、引發集體記憶的高度危害關聯(會有爭議) : : 其次, : : 這種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自由,可稱為權利並受保護的條件是什麼? : : 一、匿名 : : 二、排除 : : 例如寬鬆者:標明「此為…言論,不喜勿入。」 : : 或如較嚴格者:會員制、隱版… : : 所以,如果范蘭欽真是郭冠英, : : 我認為他的言論自由是受權利保障,而具有合法性, : : 但我不認同其言論內容具有合適、正當性, : : 制裁頂多只在內部懲處打轉, : 我不這麼認為,也許等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定案他是否違反懲戒法 : 我們再討論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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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0.10.2
1F:推 r010500:行政責任最多只能記他大過 若是免職 就是走行政爭訟 所以 03/20 11:09
2F:→ r010500:還是回歸司法 但若將他送公懲會 一開始就走司法 可省下許 03/20 11:09
3F:→ r010500:多行政資源 03/20 11:10
4F:→ CrazyMarc:目前公懲會懲戒的依據多半是公懲法第2條,光靠公服法第 03/20 11:16
5F:→ CrazyMarc:5條要做處理也不是不可,不過我查Lawbank上的資料,倒是 03/20 11:17
6F:→ CrazyMarc:還沒有過只靠公服法第5條就懲戒的 03/20 11:18
7F:→ oodh:我之前的回文 不知道m大有沒有瞭解我的意思 ;我覺得你用 03/20 11:56
8F:→ oodh:「暱名,避免因由..身份..」就把「以私人身份」與「暱名」相 03/20 11:57
9F:→ oodh:混淆了;當然,他暱名是為了避免被發現職別;但其實他不需這 03/20 11:58
10F:→ oodh:樣,只要以私人身份發言,就是私人; 而暱名,是另一回事 03/20 11:58
11F:→ oodh:我之前說的, 暱名 不會帶來權利的變更,只是現況的安全自由 03/20 11:59
12F:→ oodh:就像脫掉制服偷東西一樣;不能說「我脫了制服,所以任何人 03/20 12:00
13F:→ oodh:都不能去察我的學校」 暱名和被獵 都沒有與言論自由直接關聯 03/20 12:00
14F:→ oodh:不過,你這篇的重點不在這,我只是提一下而已 03/20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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