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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铭言: : ※ 引述《mibhmiepqfy (Lorien)》之铭言: : : 小的不才,只能提供一点自己的思考方向: : : 一、公务员该不该有言论自由? : : 二、匿名的公务员该不该享有较广的言论自由? : 这个命题问题意识藏着一个恶心的陷阱,例如 : 如果想享受较广较不受限的言论自由,又不想担负责任义务,那就只要匿名规避责任即可? : 如你之论 是的,公务人员若能做到昵名,避免因由组织身分而导致国家法益蒙受不利, 而立於一般人的地位,其所享有的言论自由,便与一般人皆同。 然而,这并不代表说,言论不可能及於其他类型的法益侵害。 正如下所述, 当你辱骂别人「王八蛋」时,便有侵害人格、名誉法益之嫌, 不论你昵名与否皆然。 : : 我认为, : : 匿名的公务员可以享有较广的言论自由, : : 甚至可及於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 : 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你现在骂我王八蛋,但因匿名您言论自由就可逾越你身分的权责限制 : 甚至法律义务,如公务人员惩戒法定义之外,是不是这样? 先暂且视m大所言者为国家法益, 公务人员的责任类型,可简单分为, 司法责任的惩戒与行政责任的惩处, 两者理论重心并不相同, 司法责任,侧重个人权利的保护, 而行政责任,则具有相当程度的政治回应性, 如果m大要以司法责任相绳, 很抱歉,你的指控要经得起个人权利的推敲, 因此,我列出言论实质审查的各项标准, 但如果以行政责任的论证来确保行政伦理,我认为是适当的, 而我通篇从未讲过,郭冠英没有责任。 : 今天网路社群发表的言论本就理应自承法律责任,不管你是否隐藏自己身分 : 这是身为一个公民对自己与他人权利保障之最基本认知。 : 您的论点仅让我深刻觉得台湾法治教育的失败,您既然知道权利本身应自我拘束 : 又倡言匿名规避自我拘束,乃认同提倡郭冠英之流躲在匿名网路空间批判政府施政 : 挑播族群对立、政策问题或时势都可以推给本省人与台独意识肆意谩骂 : 现在是怎样?保障言论自由到可以躲在匿名狂吠集体毁谤至无限吗? 请m大想一下伏尔泰这句话: 「我虽不同意你,但我誓死扞卫你说话的权利」 我誓死扞卫你说话的权利,并不代表,我同意你说话的内容, 我通篇未曾提及我认同郭冠英的观点。 : 一个在新闻局鼓吹自夸高级外省人的官员,难道就没违反宪法第四与第七条的宗旨吗? : 再者释字199,245号解释中针对当时党外国大代表不愿宣誓效忠宪法的争议, : 大法官判决为国大代表必须效忠宪法与法律规范才能行使职权,这理由又是什麽? : 因为宣誓效忠同样是自我约束权限以不致伤害人民权益的保障。 : 今天一个代表国家并行使公权力的人不愿意遵守宪法、公务人员惩戒法、行政程序法、 : 甚至刑法中所提对於行使公权力的最基本规范。 : 那又要如何保证他在公职操守与事务执行不会侵害到任何一个公民的权益? : 这才是公务人员宣誓忠诚的核心意义所在,要求公务员忠於法规依法行政 : 才是能积极保障公务员不致规避权责侵犯他人权益的基本条件。 : 郭冠英被移送惩处不仅只是刚好,而是基於他可能违反公务人员惩戒法第二条 : 又藉由匿名规避刑责,而有失职行为之疑虑 : 光是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质疑,一个不尊重他人种族、意识型态、又在言论上肆意集体谩骂 : 却又想避责匿名发表偏激文章,鼓吹社会对立, : 这种官吏公务员是人民受托行使公权力时可靠的对象吗? : 他於公受托行使公权力就不会有对特定种族与意识形态者,给予不公差别待遇吗? : 甚至利用权限侵害他人利益吗? : 而且很遗憾的是,他已经有负面前例了 : http://www.nownews.com/2009/03/14/301-2422331.htm : : 当经由网路人肉搜索或猎巫,去突破这层障蔽, : : 如此的行动自由,该用什麽权利辩护?是否属於侵犯他人权利? : : 却鲜少被论及ꄊ: 一个人已经在公开言论集体辱骂族群,为了扞卫其人格权不被侵害联手找出凶手真实身分 : 却被某些既得利益者影射为猎巫,对此仅感到遗憾 : : 又这种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自由,它不受权利保护层次是什麽? : : 一、鼓吹立即着手进行的不法行动 : : 二、高度引发他方立即以不法行动回击 : : 三、引发集体记忆的高度危害关联(会有争议) : : 其次, : : 这种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自由,可称为权利并受保护的条件是什麽? : : 一、匿名 : : 二、排除 : : 例如宽松者:标明「此为…言论,不喜勿入。」 : : 或如较严格者:会员制、隐版… : : 所以,如果范兰钦真是郭冠英, : : 我认为他的言论自由是受权利保障,而具有合法性, : : 但我不认同其言论内容具有合适、正当性, : : 制裁顶多只在内部惩处打转, : 我不这麽认为,也许等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定案他是否违反惩戒法 : 我们再讨论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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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0.10.2
1F:推 r010500:行政责任最多只能记他大过 若是免职 就是走行政争讼 所以 03/20 11:09
2F:→ r010500:还是回归司法 但若将他送公惩会 一开始就走司法 可省下许 03/20 11:09
3F:→ r010500:多行政资源 03/20 11:10
4F:→ CrazyMarc:目前公惩会惩戒的依据多半是公惩法第2条,光靠公服法第 03/20 11:16
5F:→ CrazyMarc:5条要做处理也不是不可,不过我查Lawbank上的资料,倒是 03/20 11:17
6F:→ CrazyMarc:还没有过只靠公服法第5条就惩戒的 03/20 11:18
7F:→ oodh:我之前的回文 不知道m大有没有了解我的意思 ;我觉得你用 03/20 11:56
8F:→ oodh:「昵名,避免因由..身份..」就把「以私人身份」与「昵名」相 03/20 11:57
9F:→ oodh:混淆了;当然,他昵名是为了避免被发现职别;但其实他不需这 03/20 11:58
10F:→ oodh:样,只要以私人身份发言,就是私人; 而昵名,是另一回事 03/20 11:58
11F:→ oodh:我之前说的, 昵名 不会带来权利的变更,只是现况的安全自由 03/20 11:59
12F:→ oodh:就像脱掉制服偷东西一样;不能说「我脱了制服,所以任何人 03/20 12:00
13F:→ oodh:都不能去察我的学校」 昵名和被猎 都没有与言论自由直接关联 03/20 12:00
14F:→ oodh:不过,你这篇的重点不在这,我只是提一下而已 03/20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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