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
看板Policy
標題Re: [問題] 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時間Fri Mar 20 04:57:05 2009
※ 引述《kevinjl (無神論者-無神得自由)》之銘言:
: ※ 引述《houkoferng (林全部長問候您)》之銘言:
: : 我想這部分本身要討論的部分有幾個
: : 1.理所當然,認為此種言論不適當是言論自由的範疇
: : 但此次將事件爆出來並施壓行政單位者乃是有權力者此點其實就已經超脫言論自由
: 這點是不是很矛盾?
: 可以認為言論不當
: 但是不可以要求對其言論不當負責?
要將不當連結到責任
在我國還真必須有法規範為媒介
而論法規範就不可能不論法律上價值的衝突和權衡
當然這僅限行政、民事、刑事責任
政治責任則不然
事務官有政治責任?
: : 2.輿論的部分,則需有待社會有更多的討論後才會形成,因此都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 是說沒有形成輿論之前 話都可以亂講嗎?都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應以法律為之
不提出限制的法律依據光質問『都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有什麼用?
: : 3.公務人員的言論與思想是不能做為此人是否適任的觀點
: : 當前連叛亂罪都只罰行為者,不能因為其宣稱叛亂而處罰
: : 故言論本身不應該當做行為來看。
: 其事件本身已經造成民眾對政府公務員的不信任(有種族歧視)
: 還只是言論與思想的問題嗎?
: 行政單位不處理這問題,就是等同默認公務人員有這種為民服務的態度沒有問題。
A (郭冠英言論)
B (查IP ^.< 揪咪)
T (國家法益受侵害)
以因果關係論
A + B => T
固然以條件關係若無A則無T
不過若僅有A也是無T
至於公務員本身思想考核問題那跟言論責任是不同層次的命題
我在另一篇有說了,這裡不贅述
: : 4.如果以本身的言論來當做處分的理由,的確是可以成立,但事務官與政務官
: : 此二點也必需分開討論如果某莊姓政務官都不需要為自己的言論免職,那麼
: : 受保障的常任文官理所當然應受到更大的保障。
: *** 轉貼自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 莊國榮在台中參加謝長廷與蘇貞昌的總統選舉造勢活動時,批評馬英九父親馬鶴凌私生活
: 不檢,因部分指控缺乏根據,且用辭激烈不雅,引起輿論批評[6][7]。莊國榮當晚請辭教
: 育部主任秘書一職,並獲得部長杜正勝立即批准。
: **************************************
: 哪來不需要為自己的言論免職?
: 難道是指連助理教授也不能當?
搞清楚莊案是政治責任還是行政責任再來說吧
: : 5.當行政單位以言論處份常任文官時,將會牽扯到實質言論審查的範疇部分,
: : 再者常任文官是否與政務官相同俱備沒有上下班之分也是必須列入考量。
: : 特別是此次的爭議言論已經避開職務上發言的問題。
: 你的意思是說
: 公務人員下班後所做的事情,都不該以公務人員懲戒法處罰,是嗎?
: 因為已經下班了!
不同的法益、不同的規範體系當然有不同規定
對於非具備且表明身份者不能侵犯之法益
難道不應該限定其要件?
: : 上述五點是我的看法,煩請版友指導
想把郭冠英捅下來的想法我理解
但是捅他下來以後要留給KMT政府『忠誠考核』這種火力強大的武器?
也可以啊,我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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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國家消滅了,人總是還活著。只是不能稱為『國民』,而只是『人』。國家消滅之
後,最為困擾的莫過於寄生在國家當中權力機構中樞的那一群人,但若只是為了要討好他
們那些人,而要『人』來犧牲的話,宇宙之中任何角落都找不到這個道理。」
「國家是將市民的福祉與民主共和政治付諸實行的一種具體化手段,應切記國家本身的存
立,除此之外絕對沒有其他目的。自古以來,將國家視為神聖之存在的人一定是寄生在國
民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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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1F:推 sayin:真是兩難阿 爆個料 可以扯下KMT的人 卻給KMT作惡的工具 還是 03/20 06:57
2F:→ sayin:大方送上 管媽怎麼老是爆這種殺敵一百 自損一千的料 03/20 06:57
補充說明以免有人拿莊案『主任秘書』的政治責任來類比郭案
主任秘書本質上是事務官
不過這是指依文官體系通過公務員考試任職所謂
至於莊國榮
是以『機要』進用主任秘書
機要是政治任命,被要求政治責任也是當然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3/20 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