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喜歡挖坑 XD)
看板Policy
標題Re: [問題] 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時間Fri Mar 20 04:43:44 2009
※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銘言:
: 這個命題問題意識藏著一個噁心的陷阱,例如
: 如果想享受較廣較不受限的言論自由,又不想擔負責任義務,那就只要匿名規避責任即可?
: 如你之論
不同的言論侵害法益不同
妨礙名譽是針對個人人格法益
行政法上所謂不當言論是針對國家法益
而法益是否侵害又因個人法益與國家法益不同
導致身份犯的問題
又,實害犯和抽象危險犯所採取的立場也不同
對這些毫不考量直接放大決『只要匿名規避責任即……』
這種論述方式還真是簡便
: 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你現在罵我王八蛋,但因匿名您言論自由就可逾越你身分的權責限制
完全不同的法益侵害類型拿來類比就是太失敗了
妨害名譽只要是自然人就沒有身份犯的問題
但是政府公信力的自我破壞卻是必須具備身份才能構成
: 甚至法律義務,如公務人員懲戒法定義之外,是不是這樣?
法律責任有很多種
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
不同的體系下又有細分不同的法益
不同的法益所設定的要件又有不同
無視這些差異直接打稻草人果然很方便
: 今天網路社群發表的言論本就理應自承法律責任,不管你是否隱藏自己身分
: 這是身為一個公民對自己與他人權利保障之最基本認知。
: 您的論點僅讓我深刻覺得台灣法治教育的失敗,您既然知道權利本身應自我拘束
不會比閣下失敗
至少論述上細緻很多
: 又倡言匿名規避自我拘束,乃認同提倡郭冠英之流躲在匿名網路空間批判政府施政
: 挑播族群對立、政策問題或時勢都可以推給本省人與台獨意識肆意謾罵
: 現在是怎樣?保障言論自由到可以躲在匿名狂吠集體毀謗至無限嗎?
很抱歉,既然要扯到集體誹謗(是誹謗不是毀謗)
如果誹謗罪定郭冠英刑責那當然構成公務員懲戒事由
問題是:用哪一條定他
: 一個在新聞局鼓吹自誇高級外省人的官員,難道就沒違反憲法第四與第七條的宗旨嗎?
: 再者釋字199,245號解釋中針對當時黨外國大代表不願宣誓效忠憲法的爭議,
: 大法官判決為國大代表必須效忠憲法與法律規範才能行使職權,這理由又是什麼?
: 因為宣誓效忠同樣是自我約束權限以不致傷害人民權益的保障。
: 今天一個代表國家並行使公權力的人不願意遵守憲法、公務人員懲戒法、行政程序法、
: 甚至刑法中所提對於行使公權力的最基本規範。
: 那又要如何保證他在公職操守與事務執行不會侵害到任何一個公民的權益?
: 這才是公務人員宣誓忠誠的核心意義所在,要求公務員忠於法規依法行政
: 才是能積極保障公務員不致規避權責侵犯他人權益的基本條件。
: 郭冠英被移送懲處不僅只是剛好,而是基於他可能違反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
: 又藉由匿名規避刑責,而有失職行為之疑慮
他的言論就算不匿名也沒有刑責(就誹謗、公然侮辱部分)
如果要用內亂外患罪章也許玩得動
如果要用公務員任用法的忠誠考核玩
ok啊
這把刀的確捅的了郭冠英
也的確讓KMT肉痛
可是這把『思想忠誠考核』的刀
可是留在KMT手中喔
將來KMT拿這把刀捅那些宣稱『中華民國已經滅亡』
或意圖『滅亡中華民國而以台灣國取代』的公務人員
這景象蠻精彩的
是要留把大刀給KMT玩清洗嗎?
這套玩法KMT以往也不是沒玩過
現在還要把屠刀雙手奉上?
OK的
我沒意見啊
: 光是這一點我們就可以質疑,一個不尊重他人種族、意識型態、又在言論上肆意集體謾罵
: 卻又想避責匿名發表偏激文章,鼓吹社會對立,
: 這種官吏公務員是人民受託行使公權力時可靠的對象嗎?
: 他於公受託行使公權力就不會有對特定種族與意識形態者,給予不公差別待遇嗎?
: 甚至利用權限侵害他人利益嗎?
: 而且很遺憾的是,他已經有負面前例了
: http://www.nownews.com/2009/03/14/301-2422331.htm
同上
要回到思想考核的年代那就來吧……
反正吃虧的不會是我
: : 當經由網路人肉搜索或獵巫,去突破這層障蔽,
: : 如此的行動自由,該用什麼權利辯護?是否屬於侵犯他人權利?
: : 卻鮮少被論及ꄊ: 一個人已經在公開言論集體辱罵族群,為了捍衛其人格權不被侵害聯手找出兇手真實身分
: 卻被某些既得利益者影射為獵巫,對此僅感到遺憾
喔?原來社會法益是可以個人予以正當防衛?
好棒的法治觀念
: : 又這種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自由,它不受權利保護層次是什麼?
: : 一、鼓吹立即著手進行的不法行動
: : 二、高度引發他方立即以不法行動回擊
: : 三、引發集體記憶的高度危害關聯(會有爭議)
: : 其次,
: : 這種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自由,可稱為權利並受保護的條件是什麼?
: : 一、匿名
: : 二、排除
: : 例如寬鬆者:標明「此為…言論,不喜勿入。」
: : 或如較嚴格者:會員制、隱版…
: : 所以,如果范蘭欽真是郭冠英,
: : 我認為他的言論自由是受權利保障,而具有合法性,
: : 但我不認同其言論內容具有合適、正當性,
: : 制裁頂多只在內部懲處打轉,
: 我不這麼認為,也許等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定案他是否違反懲戒法
: 我們再討論吧
郭冠英很可惡,閣下如果願意成為烈士或者願意出錢找烈士來『處理』他
我絕對舉雙手贊成
不過為了處理郭冠英要給KMT開一道思想考核的後門?
你真的認為KMT不會故態復萌大搞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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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國家消滅了,人總是還活著。只是不能稱為『國民』,而只是『人』。國家消滅之
後,最為困擾的莫過於寄生在國家當中權力機構中樞的那一群人,但若只是為了要討好他
們那些人,而要『人』來犧牲的話,宇宙之中任何角落都找不到這個道理。」
「國家是將市民的福祉與民主共和政治付諸實行的一種具體化手段,應切記國家本身的存
立,除此之外絕對沒有其他目的。自古以來,將國家視為神聖之存在的人一定是寄生在國
民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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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32.84
1F:推 midas82539:科科 所以匿名就可以規避政府公信力之破壞 好棒脫套 03/20 09:57
2F:推 midas82539:我承認郭他目前的說詞在刑310定義之外,但忠誠確受質疑 03/20 09:59
3F:→ CrazyMarc:對於法益、身份、要件都論不出來的人,我也懶得掃盲了 03/20 10:00
4F:→ midas82539:這才是他被新聞局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主因之一 03/20 10:00
5F:→ midas82539:若郭=范,這就有違反懲戒法第二條的疑慮 03/20 10:01
6F:→ CrazyMarc:要玩忠誠考核OK啊,KMT也不是第一天玩了 科科 03/20 10:02
7F:→ CrazyMarc:以往整肅異己的尚方寶劍回來囉,還是DPP要求的喔 ^.< 03/20 10:03
8F:推 midas82539:不要扯政黨,單就行政責任來說,其身分送懲戒委員會無誤 03/20 10:04
9F:推 midas82539:懲戒委員會所要釐清僅是郭是否等於范,以及是否有失職 03/20 10:06
10F:→ CrazyMarc:行政責任的因果關係上不具規範關係,光這一點郭就有的辯 03/20 10:07
11F:→ midas82539:且就算是忠誠查核,公務員也有陳述意見與申辯機會 03/20 10:08
行政責任論因果關係
A+B=>T
郭的行為只有A
B的部分由他人完成
在他人與郭不具備主觀與客觀聯繫因素
無法就A => T建立相當因果關係
這一點只要郭請個好律師要過關不難
實際上玩得動的是公務員任用法中的『忠誠義務』
而這一款是變相延續以往黨國體系思想考核
這一方面倒是整的到郭
但是KMT不會報老鼠冤?只會搞郭一個人?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3/20 10:14)
12F:→ midas82539:今天又不是思想查核就不給你救濟途徑了 03/20 10:08
13F:推 midas82539:而且你不要把反對你論述的人都指射DPP好不好... 03/20 10:11
14F:→ midas82539:愛罵他人論述稻草人就沒想過這種類推亦有稻草人Bias? 03/20 10:12
15F:推 midas82539:我國法律哪沒有給郭在懲戒程序內申辯機會了? 03/20 10:14
16F:→ CrazyMarc:我論什麼你在論什麼?跑題還跑得不自覺 03/20 10:15
17F:→ CrazyMarc:我講實體你跟我講程序?還真有意思 03/20 10:15
18F:→ midas82539:...主觀與客觀聯繫因素是審查委員定案,不是郭說了算 03/20 10:16
19F:→ CrazyMarc:這裡的郭與他人,他人指的是『查他IP並公布之人』 03/20 10:17
20F:→ CrazyMarc:難不成你還以為我指郭和范? 03/20 10:17
21F:→ midas82539:他當然可以申辯不是他做的,但釐清聯繫因素是審查委員 03/20 10:17
22F:→ CrazyMarc:我已經把整個都設定『就是他』你還在扯『是不是他』…… 03/20 10:18
23F:→ midas82539:我們單就郭案做一個個案探討呀,滿符合其說詞不是嗎(笑) 03/20 10:18
24F:→ CrazyMarc:我真的懷疑你到底有沒有看懂……… 03/20 10:19
25F:推 midas82539:看懂,B是鄉民 03/20 10:20
26F:→ CrazyMarc:說真的如果是要用政治責任搞掉他上頭政務官還簡單多了 03/20 10:23
27F:→ midas82539:這不過是把A→T造成後,推責規避的一種陳述罷了 03/20 10:23
28F:→ CrazyMarc:問題是要搞一個事務官還要考慮到會不會開惡例,這次爭議 03/20 10:24
29F:→ CrazyMarc:你能說沒有鄉民挖他,還會對公務員公信力產生危害? 03/20 10:25
30F:→ CrazyMarc:事實就是有人查他IP才會爆出他是公務員,純就以范蘭欽為 03/20 10:26
31F:→ CrazyMarc:名發表言論是侵害哪門子法益? 03/20 10:26
32F:推 midas82539:......看來委員會要以懲處法處行政責任很難了 03/20 10:36
33F:→ midas82539:只要他謹守1.范蘭欽非公務員身分 2.鄉民查IP才造成事實 03/20 10:37
34F:→ midas82539:故退十步A是否為公務員身分,並建立A→T也會有疑慮..... 03/20 10:39
35F:→ CrazyMarc:所以我說要就打劉內閣的政治責任,別為了對付郭而留下後 03/20 10:43
36F:→ CrazyMarc:患,政治責任就寬鬆多了,作為議題還能打很久 03/20 10:43
37F:→ CrazyMarc:只是很遺憾DPP的智囊什麼時候才能理解管制戰爭的重要性 03/20 10:44
38F:推 r010500:吐槽一下 任用法沒有忠誠考核規定 比較相近的是公務員服務 03/20 11:16
39F:→ r010500:法 第1和第5條 03/20 11:16
40F:→ r010500:更正....任用法第4條也有 小弟看漏了 大大請包涵 03/20 11:18
41F:→ CrazyMarc:是我弄錯公服法和任用法,記憶是會出錯的,沒辦法 03/20 11:18
42F:→ CrazyMarc:痾,金害XD 我的記憶都錯亂了,太久沒背法條 真慚愧 03/20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