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喜欢挖坑 XD)
看板Policy
标题Re: [问题] 公务员该不该有言论自由?
时间Fri Mar 20 04:43:44 2009
※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铭言:
: 这个命题问题意识藏着一个恶心的陷阱,例如
: 如果想享受较广较不受限的言论自由,又不想担负责任义务,那就只要匿名规避责任即可?
: 如你之论
不同的言论侵害法益不同
妨碍名誉是针对个人人格法益
行政法上所谓不当言论是针对国家法益
而法益是否侵害又因个人法益与国家法益不同
导致身份犯的问题
又,实害犯和抽象危险犯所采取的立场也不同
对这些毫不考量直接放大决『只要匿名规避责任即……』
这种论述方式还真是简便
: 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你现在骂我王八蛋,但因匿名您言论自由就可逾越你身分的权责限制
完全不同的法益侵害类型拿来类比就是太失败了
妨害名誉只要是自然人就没有身份犯的问题
但是政府公信力的自我破坏却是必须具备身份才能构成
: 甚至法律义务,如公务人员惩戒法定义之外,是不是这样?
法律责任有很多种
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不同的体系下又有细分不同的法益
不同的法益所设定的要件又有不同
无视这些差异直接打稻草人果然很方便
: 今天网路社群发表的言论本就理应自承法律责任,不管你是否隐藏自己身分
: 这是身为一个公民对自己与他人权利保障之最基本认知。
: 您的论点仅让我深刻觉得台湾法治教育的失败,您既然知道权利本身应自我拘束
不会比阁下失败
至少论述上细致很多
: 又倡言匿名规避自我拘束,乃认同提倡郭冠英之流躲在匿名网路空间批判政府施政
: 挑播族群对立、政策问题或时势都可以推给本省人与台独意识肆意谩骂
: 现在是怎样?保障言论自由到可以躲在匿名狂吠集体毁谤至无限吗?
很抱歉,既然要扯到集体诽谤(是诽谤不是毁谤)
如果诽谤罪定郭冠英刑责那当然构成公务员惩戒事由
问题是:用哪一条定他
: 一个在新闻局鼓吹自夸高级外省人的官员,难道就没违反宪法第四与第七条的宗旨吗?
: 再者释字199,245号解释中针对当时党外国大代表不愿宣誓效忠宪法的争议,
: 大法官判决为国大代表必须效忠宪法与法律规范才能行使职权,这理由又是什麽?
: 因为宣誓效忠同样是自我约束权限以不致伤害人民权益的保障。
: 今天一个代表国家并行使公权力的人不愿意遵守宪法、公务人员惩戒法、行政程序法、
: 甚至刑法中所提对於行使公权力的最基本规范。
: 那又要如何保证他在公职操守与事务执行不会侵害到任何一个公民的权益?
: 这才是公务人员宣誓忠诚的核心意义所在,要求公务员忠於法规依法行政
: 才是能积极保障公务员不致规避权责侵犯他人权益的基本条件。
: 郭冠英被移送惩处不仅只是刚好,而是基於他可能违反公务人员惩戒法第二条
: 又藉由匿名规避刑责,而有失职行为之疑虑
他的言论就算不匿名也没有刑责(就诽谤、公然侮辱部分)
如果要用内乱外患罪章也许玩得动
如果要用公务员任用法的忠诚考核玩
ok啊
这把刀的确捅的了郭冠英
也的确让KMT肉痛
可是这把『思想忠诚考核』的刀
可是留在KMT手中喔
将来KMT拿这把刀捅那些宣称『中华民国已经灭亡』
或意图『灭亡中华民国而以台湾国取代』的公务人员
这景象蛮精彩的
是要留把大刀给KMT玩清洗吗?
这套玩法KMT以往也不是没玩过
现在还要把屠刀双手奉上?
OK的
我没意见啊
: 光是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质疑,一个不尊重他人种族、意识型态、又在言论上肆意集体谩骂
: 却又想避责匿名发表偏激文章,鼓吹社会对立,
: 这种官吏公务员是人民受托行使公权力时可靠的对象吗?
: 他於公受托行使公权力就不会有对特定种族与意识形态者,给予不公差别待遇吗?
: 甚至利用权限侵害他人利益吗?
: 而且很遗憾的是,他已经有负面前例了
: http://www.nownews.com/2009/03/14/301-2422331.htm
同上
要回到思想考核的年代那就来吧……
反正吃亏的不会是我
: : 当经由网路人肉搜索或猎巫,去突破这层障蔽,
: : 如此的行动自由,该用什麽权利辩护?是否属於侵犯他人权利?
: : 却鲜少被论及ꄊ: 一个人已经在公开言论集体辱骂族群,为了扞卫其人格权不被侵害联手找出凶手真实身分
: 却被某些既得利益者影射为猎巫,对此仅感到遗憾
喔?原来社会法益是可以个人予以正当防卫?
好棒的法治观念
: : 又这种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自由,它不受权利保护层次是什麽?
: : 一、鼓吹立即着手进行的不法行动
: : 二、高度引发他方立即以不法行动回击
: : 三、引发集体记忆的高度危害关联(会有争议)
: : 其次,
: : 这种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自由,可称为权利并受保护的条件是什麽?
: : 一、匿名
: : 二、排除
: : 例如宽松者:标明「此为…言论,不喜勿入。」
: : 或如较严格者:会员制、隐版…
: : 所以,如果范兰钦真是郭冠英,
: : 我认为他的言论自由是受权利保障,而具有合法性,
: : 但我不认同其言论内容具有合适、正当性,
: : 制裁顶多只在内部惩处打转,
: 我不这麽认为,也许等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定案他是否违反惩戒法
: 我们再讨论吧
郭冠英很可恶,阁下如果愿意成为烈士或者愿意出钱找烈士来『处理』他
我绝对举双手赞成
不过为了处理郭冠英要给KMT开一道思想考核的後门?
你真的认为KMT不会故态复萌大搞清洗?
--
「即使国家消灭了,人总是还活着。只是不能称为『国民』,而只是『人』。国家消灭之
後,最为困扰的莫过於寄生在国家当中权力机构中枢的那一群人,但若只是为了要讨好他
们那些人,而要『人』来牺牲的话,宇宙之中任何角落都找不到这个道理。」
「国家是将市民的福祉与民主共和政治付诸实行的一种具体化手段,应切记国家本身的存
立,除此之外绝对没有其他目的。自古以来,将国家视为神圣之存在的人一定是寄生在国
民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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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32.84
1F:推 midas82539:科科 所以匿名就可以规避政府公信力之破坏 好棒脱套 03/20 09:57
2F:推 midas82539:我承认郭他目前的说词在刑310定义之外,但忠诚确受质疑 03/20 09:59
3F:→ CrazyMarc:对於法益、身份、要件都论不出来的人,我也懒得扫盲了 03/20 10:00
4F:→ midas82539:这才是他被新闻局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主因之一 03/20 10:00
5F:→ midas82539:若郭=范,这就有违反惩戒法第二条的疑虑 03/20 10:01
6F:→ CrazyMarc:要玩忠诚考核OK啊,KMT也不是第一天玩了 科科 03/20 10:02
7F:→ CrazyMarc:以往整肃异己的尚方宝剑回来罗,还是DPP要求的喔 ^.< 03/20 10:03
8F:推 midas82539:不要扯政党,单就行政责任来说,其身分送惩戒委员会无误 03/20 10:04
9F:推 midas82539:惩戒委员会所要厘清仅是郭是否等於范,以及是否有失职 03/20 10:06
10F:→ CrazyMarc:行政责任的因果关系上不具规范关系,光这一点郭就有的辩 03/20 10:07
11F:→ midas82539:且就算是忠诚查核,公务员也有陈述意见与申辩机会 03/20 10:08
行政责任论因果关系
A+B=>T
郭的行为只有A
B的部分由他人完成
在他人与郭不具备主观与客观联系因素
无法就A => T建立相当因果关系
这一点只要郭请个好律师要过关不难
实际上玩得动的是公务员任用法中的『忠诚义务』
而这一款是变相延续以往党国体系思想考核
这一方面倒是整的到郭
但是KMT不会报老鼠冤?只会搞郭一个人?
※ 编辑: CrazyMarc 来自: 123.193.32.84 (03/20 10:14)
12F:→ midas82539:今天又不是思想查核就不给你救济途径了 03/20 10:08
13F:推 midas82539:而且你不要把反对你论述的人都指射DPP好不好... 03/20 10:11
14F:→ midas82539:爱骂他人论述稻草人就没想过这种类推亦有稻草人Bias? 03/20 10:12
15F:推 midas82539:我国法律哪没有给郭在惩戒程序内申辩机会了? 03/20 10:14
16F:→ CrazyMarc:我论什麽你在论什麽?跑题还跑得不自觉 03/20 10:15
17F:→ CrazyMarc:我讲实体你跟我讲程序?还真有意思 03/20 10:15
18F:→ midas82539:...主观与客观联系因素是审查委员定案,不是郭说了算 03/20 10:16
19F:→ CrazyMarc:这里的郭与他人,他人指的是『查他IP并公布之人』 03/20 10:17
20F:→ CrazyMarc:难不成你还以为我指郭和范? 03/20 10:17
21F:→ midas82539:他当然可以申辩不是他做的,但厘清联系因素是审查委员 03/20 10:17
22F:→ CrazyMarc:我已经把整个都设定『就是他』你还在扯『是不是他』…… 03/20 10:18
23F:→ midas82539:我们单就郭案做一个个案探讨呀,满符合其说词不是吗(笑) 03/20 10:18
24F:→ CrazyMarc:我真的怀疑你到底有没有看懂……… 03/20 10:19
25F:推 midas82539:看懂,B是乡民 03/20 10:20
26F:→ CrazyMarc:说真的如果是要用政治责任搞掉他上头政务官还简单多了 03/20 10:23
27F:→ midas82539:这不过是把A→T造成後,推责规避的一种陈述罢了 03/20 10:23
28F:→ CrazyMarc:问题是要搞一个事务官还要考虑到会不会开恶例,这次争议 03/20 10:24
29F:→ CrazyMarc:你能说没有乡民挖他,还会对公务员公信力产生危害? 03/20 10:25
30F:→ CrazyMarc:事实就是有人查他IP才会爆出他是公务员,纯就以范兰钦为 03/20 10:26
31F:→ CrazyMarc:名发表言论是侵害哪门子法益? 03/20 10:26
32F:推 midas82539:......看来委员会要以惩处法处行政责任很难了 03/20 10:36
33F:→ midas82539:只要他谨守1.范兰钦非公务员身分 2.乡民查IP才造成事实 03/20 10:37
34F:→ midas82539:故退十步A是否为公务员身分,并建立A→T也会有疑虑..... 03/20 10:39
35F:→ CrazyMarc:所以我说要就打刘内阁的政治责任,别为了对付郭而留下後 03/20 10:43
36F:→ CrazyMarc:患,政治责任就宽松多了,作为议题还能打很久 03/20 10:43
37F:→ CrazyMarc:只是很遗憾DPP的智囊什麽时候才能理解管制战争的重要性 03/20 10:44
38F:推 r010500:吐槽一下 任用法没有忠诚考核规定 比较相近的是公务员服务 03/20 11:16
39F:→ r010500:法 第1和第5条 03/20 11:16
40F:→ r010500:更正....任用法第4条也有 小弟看漏了 大大请包涵 03/20 11:18
41F:→ CrazyMarc:是我弄错公服法和任用法,记忆是会出错的,没办法 03/20 11:18
42F:→ CrazyMarc:痾,金害XD 我的记忆都错乱了,太久没背法条 真惭愧 03/20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