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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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時間Thu Mar 19 22:32:59 2009
僅就以下兩部份討論
: : 其實我覺得你這樣想反而限縮了公務員的權利
: : 公務員 不論是不是暱名,都有權利去批評他所屬的公署
: : 因為「他批評的權利」本來就不會和「公署懲處他的權利」相矛盾
: : 所以,他不需要暱名,也可以批評公署
: : 而,就算他暱了名,公署也一樣有權利處份他
: 我認為應該這不太一樣.
: 每個人本來是有這樣的權利的.
: 但是當他身為公務員之後,如果他要行使這樣的權利,
: 就可能面臨該管單位的懲處,
: 這本質上就是一種權利的限縮.
: 這種權利的限縮必定是有相當對價的,並且合理適當的.
: 他的對價,即是來自於公務員的身份,工作,福利,與保障.
: 而基於這樣的特別關係,該管機關自然得以對公務員課以一定的義務.
我認為歧異點在 你說「每個人本來是有這樣的權利的」
如果你是指「每個人都可以發表政治觀點」 (而公務員不行)
這平等有個邏輯問題;就像「台灣人可以罵李登輝,中國人也可以」一樣
我覺得不看「政治觀點」這個部份
而是看「批評所署機構、發言為所署機構帶來不便或受損」
或是「發言內容 與 所屬機構形象不合」
這樣的行為,如果做了,卻又不會被罰
這權利 並非「每個人本來就有」
而是 「幾乎沒有人有」
既然大家都沒有,大家都同意傷害自己所屬機構 會被處以職務上的罰責
那公務員並沒有所謂「實質限縮權利」的問題
也就及不上補償的部份
除非,今天政府不是對他施以 職務上罰責;而是把他抓起來關,那自然另當別論
: : 只是一個「大家一起暱名」的論壇、bbs、blog社群 裡
: : 「共同暱名」 「 不探及隱私」 是這個社群的公約
: 這只是"習慣",並不是一種"公約"
: 所謂的公約要有明白或默認的合意,
: 僅僅是習慣,如果要成為法律上的抗辯,多需要有法的確信.
: 然而,法律保障言論自由的另一面,
: 個人對自我言論負責的義務.
: 故而,法律極難承認無法被訴追的,
: 無限度的言論自由,能具有確信的法律地位.
我的意思是,在立法的過程中、因應立法的文字
未來這些論壇中間可以加上「隱暱性保護」之類的條文
ptt好像沒有,但大部份web的論譠在註冊帳號時都會有一串長長的「我同意以下規章」
像是不散播未成年色情、言論自負、遵重著作權... 之類的
如果立法方面有意把網路隱暱性的共識 用法條來支持
那加上這樣的條文在註冊時,也並不困難
就像非實體購物 七天鑑賞期 一樣,慢慢地把共識納進法規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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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雲連夜幕轉紅 夜幕轉紅漫天東 紅漫天東有客來 東有客來人情濃
來人情濃酒千杯 濃酒千杯盡思愁 杯盡思愁醉人易 愁醉人易再相留
~ 《客來》。不返 2000.11.03
不返詩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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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231.123.201
1F:推 Eventis:每個人本來都有只是就言論的原本範疇. 03/19 22:42
2F:→ Eventis:也就是,不受到這個身份限制時的普通大小^^ 03/19 22:42
3F:→ Eventis:至於七天猶豫期的規定是對"無法預先審視商品"的特別保護 03/19 22:43
4F:→ Eventis:因為一直有被濫用的情況,修法的研議有在討論限制說Orz 03/19 22:44
5F:→ Eventis:而且在適用上也可能被權利濫用禁止打槍Orz 03/19 22:44
6F:→ Eventis:立法總是會有幾種不同的法益或不同族群的利益在擺盪. 03/19 22:45
7F:→ Eventis:隨著法律的適用,會慢慢演進,調整. 03/19 22:46
8F:→ Eventis:如果指的是網購被納入猶豫期本來就是透過目的性解釋被 03/19 22:47
9F:→ Eventis:推過去的,修法納入只是法理的法條化俾免爭議罷了. 03/19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