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看板Policy
标题Re: [问题] 公务员该不该有言论自由?
时间Thu Mar 19 22:32:59 2009
仅就以下两部份讨论
: : 其实我觉得你这样想反而限缩了公务员的权利
: : 公务员 不论是不是昵名,都有权利去批评他所属的公署
: : 因为「他批评的权利」本来就不会和「公署惩处他的权利」相矛盾
: : 所以,他不需要昵名,也可以批评公署
: : 而,就算他昵了名,公署也一样有权利处份他
: 我认为应该这不太一样.
: 每个人本来是有这样的权利的.
: 但是当他身为公务员之後,如果他要行使这样的权利,
: 就可能面临该管单位的惩处,
: 这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利的限缩.
: 这种权利的限缩必定是有相当对价的,并且合理适当的.
: 他的对价,即是来自於公务员的身份,工作,福利,与保障.
: 而基於这样的特别关系,该管机关自然得以对公务员课以一定的义务.
我认为歧异点在 你说「每个人本来是有这样的权利的」
如果你是指「每个人都可以发表政治观点」 (而公务员不行)
这平等有个逻辑问题;就像「台湾人可以骂李登辉,中国人也可以」一样
我觉得不看「政治观点」这个部份
而是看「批评所署机构、发言为所署机构带来不便或受损」
或是「发言内容 与 所属机构形象不合」
这样的行为,如果做了,却又不会被罚
这权利 并非「每个人本来就有」
而是 「几乎没有人有」
既然大家都没有,大家都同意伤害自己所属机构 会被处以职务上的罚责
那公务员并没有所谓「实质限缩权利」的问题
也就及不上补偿的部份
除非,今天政府不是对他施以 职务上罚责;而是把他抓起来关,那自然另当别论
: : 只是一个「大家一起昵名」的论坛、bbs、blog社群 里
: : 「共同昵名」 「 不探及隐私」 是这个社群的公约
: 这只是"习惯",并不是一种"公约"
: 所谓的公约要有明白或默认的合意,
: 仅仅是习惯,如果要成为法律上的抗辩,多需要有法的确信.
: 然而,法律保障言论自由的另一面,
: 个人对自我言论负责的义务.
: 故而,法律极难承认无法被诉追的,
: 无限度的言论自由,能具有确信的法律地位.
我的意思是,在立法的过程中、因应立法的文字
未来这些论坛中间可以加上「隐昵性保护」之类的条文
ptt好像没有,但大部份web的论譠在注册帐号时都会有一串长长的「我同意以下规章」
像是不散播未成年色情、言论自负、遵重着作权... 之类的
如果立法方面有意把网路隐昵性的共识 用法条来支持
那加上这样的条文在注册时,也并不困难
就像非实体购物 七天监赏期 一样,慢慢地把共识纳进法规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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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云连夜幕转红 夜幕转红漫天东 红漫天东有客来 东有客来人情浓
来人情浓酒千杯 浓酒千杯尽思愁 杯尽思愁醉人易 愁醉人易再相留
~ 《客来》。不返 2000.11.03
不返诗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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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231.123.201
1F:推 Eventis:每个人本来都有只是就言论的原本范畴. 03/19 22:42
2F:→ Eventis:也就是,不受到这个身份限制时的普通大小^^ 03/19 22:42
3F:→ Eventis:至於七天犹豫期的规定是对"无法预先审视商品"的特别保护 03/19 22:43
4F:→ Eventis:因为一直有被滥用的情况,修法的研议有在讨论限制说Orz 03/19 22:44
5F:→ Eventis:而且在适用上也可能被权利滥用禁止打枪Orz 03/19 22:44
6F:→ Eventis:立法总是会有几种不同的法益或不同族群的利益在摆荡. 03/19 22:45
7F:→ Eventis:随着法律的适用,会慢慢演进,调整. 03/19 22:46
8F:→ Eventis:如果指的是网购被纳入犹豫期本来就是透过目的性解释被 03/19 22:47
9F:→ Eventis:推过去的,修法纳入只是法理的法条化俾免争议罢了. 03/19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