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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 引述《mibhmiepqfy (Lorien)》之銘言: : : 小的不才,只能提供一點自己的思考方向: : : 一、公務員該不該有言論自由? : : 二、匿名的公務員該不該享有較廣的言論自由? 前後兩個問題有影射性. 公務員當然還是一般人,就享有和一般人同樣的言論自由. 但同樣的,公務員會因為公務員的身份, 而受限於公務員相規的內部規範,而可能使言論自由相較於 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民眾更受到限制. 就行政法的角度,主管機關與公務員是基於特別權力關係的結構, 依據明確內規所為的懲戒,只要限縮的範圍合理適當,並不會侵害到言論自由. 同樣,若另外從民法的角度來看,認為雙方契約內容約定有所限制, 自然也不會侵害言論自由. 好比,雇主要求就業務上的事務,員工有守密的義務,否則違約. 員工可不可以主張 "我有言論自由,依民法19條,72條,本約款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顯然是很難通過的:) : : 其次,讓小的限縮這言論本身的性質: : : 涉及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 涉及刑事的部份,可循告發/告訴途徑向檢查官請求. 行政處分的部份,可循請願/陳情/輿論向政府施壓, 或透過監察院陳情,令監察院行使糾正/糾舉/彈劾權. 至於千夫所指型的道德審判,個人不予置評:) : : 匿名的公務員可以享有較廣的言論自由, : : 甚至可及於集體毀謗的挑釁言論, : : 只要本人不以公僕名義,或於政府機關性質處,公然表達其言論內容時, : 其實我覺得你這樣想反而限縮了公務員的權利 : 公務員 不論是不是暱名,都有權利去批評他所屬的公署 : 因為「他批評的權利」本來就不會和「公署懲處他的權利」相矛盾 : 所以,他不需要暱名,也可以批評公署 : 而,就算他暱了名,公署也一樣有權利處份他 我認為應該這不太一樣. 每個人本來是有這樣的權利的. 但是當他身為公務員之後,如果他要行使這樣的權利, 就可能面臨該管單位的懲處, 這本質上就是一種權利的限縮. 這種權利的限縮必定是有相當對價的,並且合理適當的. 他的對價,即是來自於公務員的身份,工作,福利,與保障. 而基於這樣的特別關係,該管機關自然得以對公務員課以一定的義務. : 只是一個「大家一起暱名」的論壇、bbs、blog社群 裡 : 「共同暱名」 「 不探及隱私」 是這個社群的公約 這只是"習慣",並不是一種"公約" 所謂的公約要有明白或默認的合意, 僅僅是習慣,如果要成為法律上的抗辯,多需要有法的確信. 然而,法律保障言論自由的另一面, 個人對自我言論負責的義務. 故而,法律極難承認無法被訴追的, 無限度的言論自由,能具有確信的法律地位. : 比如說現在在網路遊戲詐騙寶物、帳號 就觸犯刑法 : 比如說現在在網拍交易了不履約,也可能會被告 其實這一直都有違法啊.....Orz....... 法律適用上的困難只是在於要將要件涵攝到新型態的交易或犯罪模式. 這在刑法上比較需要修法的輔助,因為罪刑法定,不容恣意. 但在民法上就比較沒有這個問題,法理類推推推推推過去就好了. 所以債務不履行的情況連修都不需要修....(遠目) : 比如說同志可能不希望自己在上網時被人家認出來、出櫃 這個身份被任意公開可能觸犯隱私權, 本來就可以依民法18,184,195行使權利. : 或是學生不希望被老師發現 他在網路上罵他 學生罵他不管怎麼樣若涉及刑責的部份, 老師一起訴,個資都還是會透過偵查程序追出來,立法也不可能讓它避免. : 透過立法應該可以限制這樣的事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立法充其量只能讓暱名的性質更重, 但不可能因此不追究因此而侵犯的其它權利. 除非有一天大部份的人都不在乎其它被侵犯的權利:) 好比說,前面提的 "同志可能不希望自己在上網時被人家認出來、出櫃" 同樣的,其它人也可能, "在上網時指出人家是同志" : 我們一般人,自己上網po 自身公司的產品很爛;或是寫blog罵老闆奴役他 ^^^^^^^^^^^^^^^^^^^^^^^^^^^^^ ^^^^^^^^^^^^^^^^^^^^^^ 這個刑法民法都有得追究. : 如果因此,讓老闆以「不適合公司文化」而開除 : 法律上是沒什麼可以抗爭的、社會也接受這樣 勞基法有明定可以終止勞動契約的內容. 若不該當,勞工除可依法向主管機關循行政管道救濟外, 亦可提起民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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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03/19 22:12)
1F:推 oodh:專業推 03/19 22:16
2F:→ Eventis:我不專業.....(遮臉) 03/19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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