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olicy
标题Re: [问题] 公务员该不该有言论自由?
时间Thu Mar 19 22:10:07 2009
※ 引述《oodh (oodh)》之铭言:
: ※ 引述《mibhmiepqfy (Lorien)》之铭言:
: : 小的不才,只能提供一点自己的思考方向:
: : 一、公务员该不该有言论自由?
: : 二、匿名的公务员该不该享有较广的言论自由?
前後两个问题有影射性.
公务员当然还是一般人,就享有和一般人同样的言论自由.
但同样的,公务员会因为公务员的身份,
而受限於公务员相规的内部规范,而可能使言论自由相较於
不具公务员身分的一般民众更受到限制.
就行政法的角度,主管机关与公务员是基於特别权力关系的结构,
依据明确内规所为的惩戒,只要限缩的范围合理适当,并不会侵害到言论自由.
同样,若另外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认为双方契约内容约定有所限制,
自然也不会侵害言论自由.
好比,雇主要求就业务上的事务,员工有守密的义务,否则违约.
员工可不可以主张
"我有言论自由,依民法19条,72条,本约款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显然是很难通过的:)
: : 其次,让小的限缩这言论本身的性质:
: : 涉及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
涉及刑事的部份,可循告发/告诉途径向检查官请求.
行政处分的部份,可循请愿/陈情/舆论向政府施压,
或透过监察院陈情,令监察院行使纠正/纠举/弹劾权.
至於千夫所指型的道德审判,个人不予置评:)
: : 匿名的公务员可以享有较广的言论自由,
: : 甚至可及於集体毁谤的挑衅言论,
: : 只要本人不以公仆名义,或於政府机关性质处,公然表达其言论内容时,
: 其实我觉得你这样想反而限缩了公务员的权利
: 公务员 不论是不是昵名,都有权利去批评他所属的公署
: 因为「他批评的权利」本来就不会和「公署惩处他的权利」相矛盾
: 所以,他不需要昵名,也可以批评公署
: 而,就算他昵了名,公署也一样有权利处份他
我认为应该这不太一样.
每个人本来是有这样的权利的.
但是当他身为公务员之後,如果他要行使这样的权利,
就可能面临该管单位的惩处,
这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利的限缩.
这种权利的限缩必定是有相当对价的,并且合理适当的.
他的对价,即是来自於公务员的身份,工作,福利,与保障.
而基於这样的特别关系,该管机关自然得以对公务员课以一定的义务.
: 只是一个「大家一起昵名」的论坛、bbs、blog社群 里
: 「共同昵名」 「 不探及隐私」 是这个社群的公约
这只是"习惯",并不是一种"公约"
所谓的公约要有明白或默认的合意,
仅仅是习惯,如果要成为法律上的抗辩,多需要有法的确信.
然而,法律保障言论自由的另一面,
个人对自我言论负责的义务.
故而,法律极难承认无法被诉追的,
无限度的言论自由,能具有确信的法律地位.
: 比如说现在在网路游戏诈骗宝物、帐号 就触犯刑法
: 比如说现在在网拍交易了不履约,也可能会被告
其实这一直都有违法啊.....Orz.......
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只是在於要将要件涵摄到新型态的交易或犯罪模式.
这在刑法上比较需要修法的辅助,因为罪刑法定,不容恣意.
但在民法上就比较没有这个问题,法理类推推推推推过去就好了.
所以债务不履行的情况连修都不需要修....(远目)
: 比如说同志可能不希望自己在上网时被人家认出来、出柜
这个身份被任意公开可能触犯隐私权,
本来就可以依民法18,184,195行使权利.
: 或是学生不希望被老师发现 他在网路上骂他
学生骂他不管怎麽样若涉及刑责的部份,
老师一起诉,个资都还是会透过侦查程序追出来,立法也不可能让它避免.
: 透过立法应该可以限制这样的事
凡走过必留下痕迹,
立法充其量只能让昵名的性质更重,
但不可能因此不追究因此而侵犯的其它权利.
除非有一天大部份的人都不在乎其它被侵犯的权利:)
好比说,前面提的
"同志可能不希望自己在上网时被人家认出来、出柜"
同样的,其它人也可能,
"在上网时指出人家是同志"
: 我们一般人,自己上网po 自身公司的产品很烂;或是写blog骂老板奴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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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刑法民法都有得追究.
: 如果因此,让老板以「不适合公司文化」而开除
: 法律上是没什麽可以抗争的、社会也接受这样
劳基法有明定可以终止劳动契约的内容.
若不该当,劳工除可依法向主管机关循行政管道救济外,
亦可提起民事"确认雇佣关系存在"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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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4.152.7 (03/19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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