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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真回一下好了 原則上,e大講的並沒有錯,不過.. 應該算欠周延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銘言: : 因為推過類似的所以不多寫:) : 很多問題國民年金法在條文裡面都有啊Orz....... : ※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精確地來說,這句話違反國民年金法第7條, :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 : 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 : 給付。 :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 : 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 : 這條就體現了國民年金保險係一種強制納保的制度. 我舉一個例子,交通法規規定,行人不得穿越馬路、騎機車應載安全帽... 但是在處份的部份卻讓警察「得」對以上交通違規開罰 現在試著在警察面前穿越雙黃線馬路(行人) 真的會被罰嗎? 如果不是後來又有行政命令要加強取締不戴安全帽、及業績考量 以前的安全帽也沒抓這麼緊 那麼 試問 我國的法律有沒有強制人民不能穿越馬路呢? 套健保局的用語,這叫「柔性強制」 你說的沒有錯,「應參加」 所以視為你參加了 但是不繳卻沒有罰錢、也開放十年這麼長的補繳 這樣算不算強制繳? : 除了基於15條II項配偶的連帶責任,搞出了個怪裡怪氣的50II的罰鍰外, : (一個人居然要為他無法對其有實質拘束力的人行為負責,這多恐怖啊Orz) : 對保費的繳納本質上並不具強制性. : (即不會像欠稅一樣被丟去行政執行Orz) : 同樣,這句形容違反國民年金法第8條, : 符合前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 : 時起算。 : 前項保險效力於被保險人喪失加保資格之前一日二十四時停止。但死亡者 : ,於死亡之當日終止。 : 只要符合資格就會受保險效力所及,而被計入"應繳年資" : 這個區別實益後面會體現在給付選擇權上,但是最重要的還是第16條I項 :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 : 真正會少領的原因來自兩個地方 : 1) 保險年資的減少 - 除喪葬給付額為定額外,其餘給付與投保年資成正比 : 2) 給付選擇權的喪失 - 若有不予計入保險年資的部份, 即"應繳年資" : 與保險年資不一致的情況, : 會喪失30條I項的擇優選擇權, : 也沒有34條I項的基本保障金額, : : 勞保局說,國民年金因屬於柔性強制投保,不繳納保險費對被保險人沒有罰則, : : 逾期末繳保費期間,也不會加收滯納金,但加收利息。 : : 至於國民年金保費逾期繳納的利息計算,從自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成繳納前 : : 一日止,每逾一日,以每年一月一日的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 : : 但如果欠費逾十年以上,只得請求補繳最近十年內的保險費及利息,並可計算保險年資, : : 超過十年部分,不得請求補繳,保險年資也不得併計。 : : ^^^^^^^^^^^^^^^^^^^^^^^^^^^^^^^^ : : 換言之,你現在不繳,十一年後想補繳他都不給你補,更何況逼你繳 : : 只是你十一年後最多只能補繳到明年、65歲之後自然也領的就更少了點 : 這個是國民年金法第17條的規定, : 這條規定的目的和理由還是說明一下的好. : 立法上既然容許補繳,當然沒有必要多加限制; : 但這樣產生一個流弊,即,當事人本來應該要繳費的時候拖著不繳, : 到了他可以請領給付時,突然發現,這樣拿到的比較划算,所以打算繳一繳來領, : 故而規定十年的上限,而超過十年的部份不得補繳, : 當然依第6條I項四款的定義,就不算在保險年資內. : 這係一防弊之措施,而非對於保險期間的限制,見立法理由書更可明瞭. : 而保險期間的規定已規定於第8條,自無再行闡述之必要. : 本質上應繳費期間就是合於第8條規定的總期間, : (中間加入其它相關社會保險即等同退保,因不合乎第7條之身份限制) : 但只有完成繳費的期間方為國民年金法所謂的保險年資. : (這才能解釋何以會有30條II項一款所謂 : 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 謂欠者,係應繳而未繳者也.) 你這裡所謂的「流弊」 其實是刻意制造的彈性空間 日本推行過年金,後來垮了 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年輕人不肯加入 年輕人不肯加入是一件很合理的事 不論是年輕人的收入較少、未來收入可期(暫不需要保障、沒有危機感) 或是自己繳錢看著老人領的情緒因素 年輕人當然會不想繳 但規定如果定死了,年輕人一不繳 就被視為不參加 一則損及他們未來的權益、讓年金參加率大打折扣 二則第一時間出現收支缺口 於是年金只好垮台 設置十年的緩衝期,有點像「家門永遠為你打開」的感覺 離家出走的孩子隨時都可以回來 另一方面,父母也不必認為自己真的失去了一個子女 不但將來他們想繳的時候可以補繳 在年金剛創設時,也才可以將資金缺口合理的視為「未收款項(他們未來會繳)」 要借貸、要向政府國會報告時 才不會剛成立就出現會計帳破產的問題 所以說,這並不是一個「流弊」 你要說「上下交相賊」也好 但賊不賊不是重點;反正並沒有實質損失 反倒是,如果台灣人真的需要年金制度 那麼年金制度能穩定走下去才是重要的.... -- 烏雲連夜幕轉紅 夜幕轉紅漫天東 紅漫天東有客來 東有客來人情濃 來人情濃酒千杯 濃酒千杯盡思愁 杯盡思愁醉人易 愁醉人易再相留 ~ 《客來》。不返 2000.11.03 不返詩集 http://www.wretch.cc/blog/oodh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71.159
1F:推 Eventis:我沒有用"強制繳"的用語,我用的只有"強制納保":) 03/06 00:16
2F:→ Eventis:至於流弊,我僅係轉述立法理由書,個人不對立法過程中眾人 03/06 00:17
3F:→ Eventis:之集體智慧與意見發表太多評論:) 03/06 00:17
4F:→ oodh:就「強制納保」來講,不繳不等於不納保,只是欠費而已 03/06 00:26
5F:→ oodh:在收到繳費通知書的那刻國民就被強制納保了,所以你文中所說 03/06 00:27
6F:→ oodh:違反條文的情況 實際上不會發生 -- 當然我用「保」這個制也不 03/06 00:28
7F:→ oodh:符合法律事實 03/06 00:28
8F:推 Eventis:納保不是行政處分,不需要送達,所以不需要繳費通知單到, 03/06 00:32
9F:→ Eventis:符合資格的那一瞬間就自動納入了....(遠目) 03/06 00:32
10F:→ oodh:soga.. 03/06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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