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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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理论] 国民年金就是增税迈向福利国家
时间Thu Mar 5 23:52:54 2009
我认真回一下好了
原则上,e大讲的并没有错,不过.. 应该算欠周延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铭言:
: 因为推过类似的所以不多写:)
: 很多问题国民年金法在条文里面都有啊Orz.......
: ※ 引述《oodh (oodh)》之铭言:
: 精确地来说,这句话违反国民年金法第7条,
: 未满六十五岁国民,在国内设有户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应参加或已
: 参加相关社会保险者外,应参加本保险为被保险人:
: 一、年满二十五岁,且未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
: 二、本法施行前,除劳工保险老年给付外,未领取其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
: 给付。
: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内,其领取劳工保险老年给付之年资未达十五年,
: 且未领取其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但劳工保险年
: 这条就体现了国民年金保险系一种强制纳保的制度.
我举一个例子,交通法规规定,行人不得穿越马路、骑机车应载安全帽...
但是在处份的部份却让警察「得」对以上交通违规开罚
现在试着在警察面前穿越双黄线马路(行人) 真的会被罚吗?
如果不是後来又有行政命令要加强取缔不戴安全帽、及业绩考量
以前的安全帽也没抓这麽紧
那麽
试问 我国的法律有没有强制人民不能穿越马路呢?
套健保局的用语,这叫「柔性强制」
你说的没有错,「应参加」 所以视为你参加了
但是不缴却没有罚钱、也开放十年这麽长的补缴
这样算不算强制缴?
: 除了基於15条II项配偶的连带责任,搞出了个怪里怪气的50II的罚锾外,
: (一个人居然要为他无法对其有实质拘束力的人行为负责,这多恐怖啊Orz)
: 对保费的缴纳本质上并不具强制性.
: (即不会像欠税一样被丢去行政执行Orz)
: 同样,这句形容违反国民年金法第8条,
: 符合前条规定之被保险人,其保险效力之开始,自符合加保资格之当日零
: 时起算。
: 前项保险效力於被保险人丧失加保资格之前一日二十四时停止。但死亡者
: ,於死亡之当日终止。
: 只要符合资格就会受保险效力所及,而被计入"应缴年资"
: 这个区别实益後面会体现在给付选择权上,但是最重要的还是第16条I项
: 保险人於被保险人未缴清保险费及利息前,得对被保险人暂行拒绝给付。
: 真正会少领的原因来自两个地方
: 1) 保险年资的减少 - 除丧葬给付额为定额外,其余给付与投保年资成正比
: 2) 给付选择权的丧失 - 若有不予计入保险年资的部份, 即"应缴年资"
: 与保险年资不一致的情况,
: 会丧失30条I项的择优选择权,
: 也没有34条I项的基本保障金额,
: : 劳保局说,国民年金因属於柔性强制投保,不缴纳保险费对被保险人没有罚则,
: : 逾期末缴保费期间,也不会加收滞纳金,但加收利息。
: : 至於国民年金保费逾期缴纳的利息计算,从自应缴纳期限届满翌日起至完成缴纳前
: : 一日止,每逾一日,以每年一月一日的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准,按日计算,
: : 但如果欠费逾十年以上,只得请求补缴最近十年内的保险费及利息,并可计算保险年资,
: : 超过十年部分,不得请求补缴,保险年资也不得并计。
: : ^^^^^^^^^^^^^^^^^^^^^^^^^^^^^^^^
: : 换言之,你现在不缴,十一年後想补缴他都不给你补,更何况逼你缴
: : 只是你十一年後最多只能补缴到明年、65岁之後自然也领的就更少了点
: 这个是国民年金法第17条的规定,
: 这条规定的目的和理由还是说明一下的好.
: 立法上既然容许补缴,当然没有必要多加限制;
: 但这样产生一个流弊,即,当事人本来应该要缴费的时候拖着不缴,
: 到了他可以请领给付时,突然发现,这样拿到的比较划算,所以打算缴一缴来领,
: 故而规定十年的上限,而超过十年的部份不得补缴,
: 当然依第6条I项四款的定义,就不算在保险年资内.
: 这系一防弊之措施,而非对於保险期间的限制,见立法理由书更可明了.
: 而保险期间的规定已规定於第8条,自无再行阐述之必要.
: 本质上应缴费期间就是合於第8条规定的总期间,
: (中间加入其它相关社会保险即等同退保,因不合乎第7条之身份限制)
: 但只有完成缴费的期间方为国民年金法所谓的保险年资.
: (这才能解释何以会有30条II项一款所谓
: 有欠缴保险费期间不计入保险年资情事。
: 谓欠者,系应缴而未缴者也.)
你这里所谓的「流弊」
其实是刻意制造的弹性空间
日本推行过年金,後来垮了
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年轻人不肯加入
年轻人不肯加入是一件很合理的事
不论是年轻人的收入较少、未来收入可期(暂不需要保障、没有危机感)
或是自己缴钱看着老人领的情绪因素
年轻人当然会不想缴
但规定如果定死了,年轻人一不缴 就被视为不参加
一则损及他们未来的权益、让年金参加率大打折扣
二则第一时间出现收支缺口
於是年金只好垮台
设置十年的缓冲期,有点像「家门永远为你打开」的感觉
离家出走的孩子随时都可以回来
另一方面,父母也不必认为自己真的失去了一个子女
不但将来他们想缴的时候可以补缴
在年金刚创设时,也才可以将资金缺口合理的视为「未收款项(他们未来会缴)」
要借贷、要向政府国会报告时 才不会刚成立就出现会计帐破产的问题
所以说,这并不是一个「流弊」
你要说「上下交相贼」也好
但贼不贼不是重点;反正并没有实质损失
反倒是,如果台湾人真的需要年金制度
那麽年金制度能稳定走下去才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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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云连夜幕转红 夜幕转红漫天东 红漫天东有客来 东有客来人情浓
来人情浓酒千杯 浓酒千杯尽思愁 杯尽思愁醉人易 愁醉人易再相留
~ 《客来》。不返 2000.11.03
不返诗集
http://www.wretch.cc/blog/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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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231.71.159
1F:推 Eventis:我没有用"强制缴"的用语,我用的只有"强制纳保":) 03/06 00:16
2F:→ Eventis:至於流弊,我仅系转述立法理由书,个人不对立法过程中众人 03/06 00:17
3F:→ Eventis:之集体智慧与意见发表太多评论:) 03/06 00:17
4F:→ oodh:就「强制纳保」来讲,不缴不等於不纳保,只是欠费而已 03/06 00:26
5F:→ oodh:在收到缴费通知书的那刻国民就被强制纳保了,所以你文中所说 03/06 00:27
6F:→ oodh:违反条文的情况 实际上不会发生 -- 当然我用「保」这个制也不 03/06 00:28
7F:→ oodh:符合法律事实 03/06 00:28
8F:推 Eventis:纳保不是行政处分,不需要送达,所以不需要缴费通知单到, 03/06 00:32
9F:→ Eventis:符合资格的那一瞬间就自动纳入了....(远目) 03/06 00:32
10F:→ oodh:soga.. 03/06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