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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推過類似的所以不多寫:) 很多問題國民年金法在條文裡面都有啊Orz....... ※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 引述《pnpncat (meow)》之銘言: : : ※ 引述《oodh (oodh)》之銘言: : : : 先談個例來說 : : : 其實p大舉的例子很簡單,就是該農民繳不起、不繳、然後不能領 : : : -- 正確來說,是日後他想要領回時會被迫補繳 : : : 國民年金並沒有完全限制人們一定要加保 (*見文末) 精確地來說,這句話違反國民年金法第7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 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 給付。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 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 這條就體現了國民年金保險係一種強制納保的制度. 除了基於15條II項配偶的連帶責任,搞出了個怪裡怪氣的50II的罰鍰外, (一個人居然要為他無法對其有實質拘束力的人行為負責,這多恐怖啊Orz) 對保費的繳納本質上並不具強制性. (即不會像欠稅一樣被丟去行政執行Orz) : : : *補註一下 : : : 國民年金的繳費規定是這樣的 : : : 你「第一次繳年金」開始視為加入年金保險 : : : 如果你從未繳過,那就不可能罰錢 因為你沒加入 : : : 但如果你繳了一次,便不能停繳 -- 應該說,你要領年金時會把未繳的扣除 : : : 如果你一直都從未繳年金,一直到你三四十歲收入變多了才要繳 : : : 那就視為你那時候才加保 同樣,這句形容違反國民年金法第8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 時起算。 前項保險效力於被保險人喪失加保資格之前一日二十四時停止。但死亡者 ,於死亡之當日終止。 只要符合資格就會受保險效力所及,而被計入"應繳年資" 這個區別實益後面會體現在給付選擇權上,但是最重要的還是第16條I項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 : : : 依上面的公式計算,當然,你最後能領的錢會比二十五歲就繳的人少不少 真正會少領的原因來自兩個地方 1) 保險年資的減少 - 除喪葬給付額為定額外,其餘給付與投保年資成正比 2) 給付選擇權的喪失 - 若有不予計入保險年資的部份, 即"應繳年資" 與保險年資不一致的情況, 會喪失30條I項的擇優選擇權, 也沒有34條I項的基本保障金額, : 勞保局說,國民年金因屬於柔性強制投保,不繳納保險費對被保險人沒有罰則, : 逾期末繳保費期間,也不會加收滯納金,但加收利息。 : : 至於國民年金保費逾期繳納的利息計算,從自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成繳納前 : 一日止,每逾一日,以每年一月一日的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 : 但如果欠費逾十年以上,只得請求補繳最近十年內的保險費及利息,並可計算保險年資, : 超過十年部分,不得請求補繳,保險年資也不得併計。 : ^^^^^^^^^^^^^^^^^^^^^^^^^^^^^^^^ : 換言之,你現在不繳,十一年後想補繳他都不給你補,更何況逼你繳 : 只是你十一年後最多只能補繳到明年、65歲之後自然也領的就更少了點 這個是國民年金法第17條的規定, 這條規定的目的和理由還是說明一下的好. 立法上既然容許補繳,當然沒有必要多加限制; 但這樣產生一個流弊,即,當事人本來應該要繳費的時候拖著不繳, 到了他可以請領給付時,突然發現,這樣拿到的比較划算,所以打算繳一繳來領, 故而規定十年的上限,而超過十年的部份不得補繳, 當然依第6條I項四款的定義,就不算在保險年資內. 這係一防弊之措施,而非對於保險期間的限制,見立法理由書更可明瞭. 而保險期間的規定已規定於第8條,自無再行闡述之必要. 本質上應繳費期間就是合於第8條規定的總期間, (中間加入其它相關社會保險即等同退保,因不合乎第7條之身份限制) 但只有完成繳費的期間方為國民年金法所謂的保險年資. (這才能解釋何以會有30條II項一款所謂 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謂欠者,係應繳而未繳者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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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03/04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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