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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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理论] 国民年金就是增税迈向福利国家
时间Wed Mar 4 17:30:47 2009
因为推过类似的所以不多写:)
很多问题国民年金法在条文里面都有啊Orz.......
※ 引述《oodh (oodh)》之铭言:
: ※ 引述《pnpncat (meow)》之铭言:
: : ※ 引述《oodh (oodh)》之铭言:
: : : 先谈个例来说
: : : 其实p大举的例子很简单,就是该农民缴不起、不缴、然後不能领
: : : -- 正确来说,是日後他想要领回时会被迫补缴
: : : 国民年金并没有完全限制人们一定要加保 (*见文末)
精确地来说,这句话违反国民年金法第7条,
未满六十五岁国民,在国内设有户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应参加或已
参加相关社会保险者外,
应参加本保险为被保险人:
一、年满二十五岁,且未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
二、本法施行前,除劳工保险老年给付外,未领取其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
给付。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内,其领取劳工保险老年给付之年资未达十五年,
且未领取其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但劳工保险年
这条就体现了国民年金保险系一种强制纳保的制度.
除了基於15条II项配偶的连带责任,搞出了个怪里怪气的50II的罚锾外,
(一个人居然要为他无法对其有实质拘束力的人行为负责,这多恐怖啊Orz)
对保费的缴纳本质上并不具强制性.
(即不会像欠税一样被丢去行政执行Orz)
: : : *补注一下
: : : 国民年金的缴费规定是这样的
: : : 你「第一次缴年金」开始视为加入年金保险
: : : 如果你从未缴过,那就不可能罚钱 因为你没加入
: : : 但如果你缴了一次,便不能停缴 -- 应该说,你要领年金时会把未缴的扣除
: : : 如果你一直都从未缴年金,一直到你三四十岁收入变多了才要缴
: : : 那就视为你那时候才加保
同样,这句形容违反国民年金法第8条,
符合前条规定之被保险人,其保险效力之开始,自符合加保资格之当日零
时起算。
前项保险效力於被保险人丧失加保资格之前一日二十四时停止。但死亡者
,於死亡之当日终止。
只要符合资格就会受保险效力所及,而被计入"应缴年资"
这个区别实益後面会体现在给付选择权上,但是最重要的还是第16条I项
保险人於被保险人未缴清保险费及利息前,得对被保险人暂行拒绝给付。
: : : 依上面的公式计算,当然,你最後能领的钱会比二十五岁就缴的人少不少
真正会少领的原因来自两个地方
1) 保险年资的减少 - 除丧葬给付额为定额外,其余给付与投保年资成正比
2) 给付选择权的丧失 - 若有不予计入保险年资的部份, 即"应缴年资"
与保险年资不一致的情况,
会丧失30条I项的择优选择权,
也没有34条I项的基本保障金额,
: 劳保局说,国民年金因属於柔性强制投保,不缴纳保险费对被保险人没有罚则,
: 逾期末缴保费期间,也不会加收滞纳金,但加收利息。
:
: 至於国民年金保费逾期缴纳的利息计算,从自应缴纳期限届满翌日起至完成缴纳前
: 一日止,每逾一日,以每年一月一日的邮政储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准,按日计算,
: 但如果欠费逾十年以上,只得请求补缴最近十年内的保险费及利息,并可计算保险年资,
: 超过十年部分,不得请求补缴,保险年资也不得并计。
: ^^^^^^^^^^^^^^^^^^^^^^^^^^^^^^^^
: 换言之,你现在不缴,十一年後想补缴他都不给你补,更何况逼你缴
: 只是你十一年後最多只能补缴到明年、65岁之後自然也领的就更少了点
这个是国民年金法第17条的规定,
这条规定的目的和理由还是说明一下的好.
立法上既然容许补缴,当然没有必要多加限制;
但这样产生一个流弊,即,当事人本来应该要缴费的时候拖着不缴,
到了他可以请领给付时,突然发现,这样拿到的比较划算,所以打算缴一缴来领,
故而规定十年的上限,而超过十年的部份不得补缴,
当然依第6条I项四款的定义,就不算在保险年资内.
这系一防弊之措施,而非对於保险期间的限制,见立法理由书更可明了.
而保险期间的规定已规定於第8条,自无再行阐述之必要.
本质上应缴费期间就是合於第8条规定的总期间,
(中间加入其它相关社会保险即等同退保,因不合乎第7条之身份限制)
但只有完成缴费的期间方为国民年金法所谓的保险年资.
(这才能解释何以会有30条II项一款所谓
有欠缴保险费期间不计入保险年资情事。
谓欠者,系应缴而未缴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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