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Dark Blue)
看板Policy
標題Re: [理論] 國民年金就是增稅邁向福利國家
時間Tue Mar 3 01:14:35 2009
簡單評論一下國民年金
從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來看
簡直好到不行(跟商業保險對比)
不相信的人找家人壽保險公司以年給付36000元來試算繳費20年總繳保費的現值
會發現國保的期待報酬率比商業保險高
這也是為什麼國保要「排富」、也要排除「勞保」年資
因為福利太好,能不給就不給
主要問題在什麼?
國保可能因為虧損太多然後每年政府編預算去填
這是當然的
因為其實現在的國保費率是很低的
而勞保局的投資策略………嗯……公家機關嘛,可以想見
以後包括健保、勞保、國保、公務員退撫基金
幾乎都是要中央政府補助
為什麼?因為虧到脫褲子……
不過還好啦,這年頭金融大鱷都會倒下了
反正政府還在的話,依法就必須給付……
如果政府也………
要時候也不必煩惱了
因為商業機構也差不多了
============================以下為補充================================
對於徵收一詞……
公權力所為之徵收,必須是能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者
而健保、國保、勞保欠費
都「不是」可以強制收取的債權
因此,這些費用,都不是被徵收的
國保的罰則不是針對「被保險人」喔
而是被保險人繳不出來時,「配偶」必須代繳,否則罰配偶
符合低收入戶者,是可以檢附文件申請減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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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夫佩虎符、坐皋比者,洸洸乎干城之具也,果能授孫、吳之略耶?
峨大冠、托長紳者,昂昂乎廟堂之器也,果能建伊、皋之業耶?盜起
而不知御,民困而不知救,吏奸而不知禁,法斁而不知理,坐糜廩粟
而不知恥。觀其坐高堂、騎大馬、醉醇醴而飫肥鮮者,孰不巍巍乎可
畏,赫赫乎可象也!又何往而不金玉其外、敗絮其中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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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32.84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3/03 01:23)
1F:推 larusa:如果沒有配偶呢? 負連帶繳納義務的會是父母嗎? 03/03 01:33
2F:→ CrazyMarc:父母不用,罰則只規定負連帶義務之配偶 03/03 01:42
3F:推 larusa:所以還單身的時候不繳或欠繳 就只能選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 03/03 01:45
4F:→ larusa: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 這種給付方式囉 03/03 01:45
5F:→ larusa:那如果結婚 配偶會不會馬上面臨被追繳積欠的保費這種問題呢 03/03 01:46
6F:→ larusa:還是就從結婚當時的保費開始算 反正有欠繳就只能選第二種了 03/03 01:47
7F:→ CrazyMarc:是的,有欠繳就只能B式 03/03 01:48
8F:推 Eventis:幫忙修正一下,是要"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才是. 03/03 04:59
9F:→ Eventis:依國民年金法17條前段反面解釋,只要按規定補繳即予以計入. 03/03 05:00
10F:→ Eventis:不然繳了又不算年資真的是在繳心酸的Orz 03/03 05:03
11F:→ Eventis:只會讓人越拖越不想繳(因為不管哪類給付也按年資算Orz) 03/03 05:05
12F:→ Eventis:而這樣的結果應該不是立法者當初立17條的目的. 03/03 05:06
13F:→ Eventis:而既然補繳後計入年資(除去逾十年以上不得補繳的情形) 03/03 05:06
14F:→ Eventis:就不會被30條II項一款的"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 03/03 05:07
15F:→ Eventis:所涵攝,而符合30條I項擇優給付的條件. 03/03 05:08
16F:推 Eventis:補充一下,惟一不考慮保險年資的只有喪葬給付(固定5個月) 03/03 05:13
17F:→ Eventis:所以如果有一個人一直繳年金繳到65歲,但是每次都"遲一天" 03/03 05:14
18F:→ Eventis:如果按"有拖欠就不計入年資"的解釋法,那除了喪葬給付外, 03/03 05:16
19F:→ Eventis:他能請領的給付額是"0"啊(因為年資是0....Orz) 03/03 05:16
20F:→ Eventis:另查立法理由書對國民年金法17條之理由謂:"基於權利義務 03/03 05:27
21F:→ Eventis:對等原則,規定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及利息未繳納之期間, 03/03 05:27
22F:→ Eventis:不得計入保險年資." 之說明亦可見,補繳之後應當計入年資, 03/03 05:28
23F:→ Eventis:方符17條之本意. 03/03 05:28
24F:→ Eventis:因此如果不想受到欠繳的不利益,仍應趁早補繳. 03/03 05:31
25F:→ Eventis:若對於一次性地補繳有困難,國民年金法15條亦規定了分期或 03/03 05:32
26F:→ Eventis:延期的可能性,亦可資延用. 03/03 05:32
27F:推 sayin: 不信任政府 要求小而美的政府體制 卻又要求政府做大有為的 03/03 07:07
28F:→ sayin:事情 這麼矛盾的想法 在我國竟然是普遍價值觀 03/03 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