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gsu (瑩靖公主瑩王小嬴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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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政策] 治亂世用重典
時間Fri Feb 27 19:57:43 2009
※ 引述《shouri (行到水窮處 坐看雲起時)》之銘言:
: 事由:
: 近年台灣犯罪率連年增加, 在前政府停止執行死刑後, 趨勢更明顯
: 此趨勢亦與當年日本停止執行死刑時的趨勢一致.
: 目前, 日本不但恢復執行死刑, 在執行的時程也遠高於過去, 甚至
: 有判刑確定後不到兩年就執行的狀況.
: 不過, 新政府執政後, 雖口稱正直和善良要回來, 但並未將"正直與
: 善良"的根源: 死刑先回來, 令筆者十分失望, 加上部分人士因此有
: 恃無恐, 更令人髮指. 尤其在民智已開的狀況下, 以18歲為刑事成年
: 的標準是否仍然適用? 在媒體的推波助瀾下, 少年接觸色情, 暴力,
: 甚至煙毒的機率持續增加, 並因此造成嚴重社會問題, 若不加以鐵腕
: 遏止, 問題將更為嚴重(尤其近年經濟不景氣, 恐將更助長此趨勢).
看到還有這個討論,
從原文直接說一下我的看法
: 因此建議:
: 首先:
: 1. 喝酒開車肇事致人於死,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不是完全贊成,雖然我沒喝酒,也沒有喝酒開車,但是我覺得,
喝酒有時候不一定會妨礙開車,當通過測驗證實一個人喝的酒對其駕駛行為影響有限,
(至於何謂有限可以討論,不過可以參考警察給人畫圈圈、走直線等等辦法,
並定得更嚴格一點)
甚至喝酒開車也不用罰,更何況肇事要判死刑(這時的肇事應該跟喝酒無關)?
相反地如果是喝醉酒肇事,因為犯罪者的行為根本是置大眾安全於不顧,
撞人只有受傷是運氣好,但是運氣不好就是撞死,我認為法律是技術性問題,
不應該包含運氣問題,所以不管傷害程度如何,只要"肇事責任"在酒"醉"駕駛者,
處死刑我都覺得不過分。
: 2. 駕駛砂石車, 肇事致人於死,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有加入公會者, 唯一死刑.
: (理由: 目前台灣的砂石車同業公會的內規就是撞傷人就倒車壓死)
當然這也要考慮肇事責任,我不知道有沒有辦法從現場痕跡或是屍體狀況判定是不是
惡意壓死,所以這點無法評論。
: 3. 因放高利貸, 逼債導致債務人自殺, 唯一死刑.
這個問題是債務人自己要去借的,誰叫他不去跟銀行借?如果說是為了餬口,
大多數應該是領救濟金或補助吧,那如果是周轉不靈,何不宣布破產而要去借高利貸?
這點我看來是可憐之人自己咎由自取,不過或許有甚麼借高利貸的因素是我沒考慮到的,
所以我不贊成,但也不敢說你這樣想不對。
: 4. 因組織詐騙集團, 導致被害人自殺, 唯一死刑.
詐騙我覺得如果只是利誘的方式,那可憐之人自己有可惡之處,
被騙活該,詐騙集團關個三五年就夠了。
但是如果是威脅說你被法院查封或怎樣、你的親人有危險之類,
這種人做的事其心可誅,判死刑?我也想...可是我覺得不會被接受。
所以我提出的主張是除了詐騙罪,順便判個加重恐嚇罪。
: 我想版上的人應該都不會反對吧...
: 其次:
: 1. 將死刑適用年齡降為14歲.
甚麼叫殺人、甚麼事會對人造成嚴重傷害,我從小就知道。
原文說很多相信大家都不會反對,我不知道,不過我倒是相信大家也都從小知道,
你不喜歡別人拿刀砍你、拿槍射你,甚至包含美工刀和玩具槍;也從小就知道哪些事情
可能會害死人或者重傷他人。
而且也都從小知道殺人、和做嚴重傷害他人的事是不好的。
所以只要降到14歲嗎?我倒是認為不必設限。
如果真的要設就參考國小入學吧,那就設六歲。
不過對大人來說有很多其心可誅的惡行其實都該判死刑(只是內心這樣想,不過考慮社會
觀感,實際上我不期待真的能判死刑),某些心態是很該死的這點小孩真的有可能不懂。
所以除了殺人或惡意重傷他人之外,其他就盡量酌情減輕。
: 2. 校園霸凌, 唯一死刑.
霸凌可以解釋清楚一點更好。如果是不良少年聚眾打人、打群架之類,
我倒是贊同。說甚麼心智尚未成熟...拜託,我不信那些打人的會不知道被打很痛苦,
生活在被打的陰影下也很痛苦。他們只是覺得"痛苦的不是我"而已吧?
不然換他們來給人打、給人以打恐嚇,看他要不要?
不過話又說回來,有些人知道這樣不好,但確實不知道這樣極其不好,
這就是教育的問題。所以在修法的同時,教育也要修改,
從保母在帶(現在保母有的要考照,考照的同時也要"寓如何教小孩於考")、幼稚園、
托兒所、小學開始,都要教導學生生活與倫理、國民與道德,
教他們什麼事情很不好,根本不應該去做、去做的話就算法律不會判死刑,也是一件
極其不應該的事、該死的事,而不是很不應該或有點不應該而已。
: 3. 勸誘未成年人加入犯罪組織, 唯一死刑.
我也想,不過執行上一定很困難,有很多技術問題。譬如另文有人提到,
乾脆把黑道堂口全部掃蕩就解決了,只不過民代這關首先過不了。
民代這種東西不一定代表正義,當風吹過就好,但是要如何掃蕩黑道堂口?
有足夠警力嗎?警察有這個勇氣嗎?執政者有勇氣下此命令嗎?
就算以上答案都是正面,掃蕩時黑道一個個都變白皮,掃不到,
但是實際上還是黑骨,那掃蕩有甚麼用?
: 4. 修正組織犯罪條例, 將飆車族列入犯罪組織.
我也想...可是實際也有困難。
第一,之前新聞報導高雄警察看到飆車族是躲起來的,不是去掃蕩的。(唉...)
第二,警察真的雷厲風行幹起來,飆車族機動性很高,抓起來技術性問題也很高。
第三,譬如如果警察正在抓飆車族,我也正騎著車,飆車族從我身邊經過,
那我要如何洗脫自己不是飆車族?
: 5. 修正警械使用條例, 當駕駛人惡意衝撞攔檢點, 得不對空鳴槍直接開槍.
贊成。甚至不一定要對車胎開槍,可以直接瞄準駕駛座。
不過可惜的是如果直接斃了,那就不能抓來問他到底幹了哪些壞事、
哪些壞事是不是他幹的等等了。可能會少掉一些資訊。
: 6. 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麻醉藥品管制條例, 刑期比照新加坡(換言之持有
: 海洛英及古柯鹼超過一定重量, 唯一死刑).
帶毒品有兩點可以討論。
第一:其實如果你真的是持有者,相信絕大多數的人都知道不該持有,
既然根本不該之事,還須要到甚麼一定重量嗎?
第二:記得數年前身邊的同學親友,大家都各自提醒去大陸觀光的親友,
千萬不要幫別人保管東西,因為聽說有個婦人好心,但是保管到的是毒品,
就被當作持有著槍決了,而且很快就砰砰了根本無法上訴。
所以這點的技術問題在於如何證明你就是持有者?
如果能證明,才可以如貴文所述唯一死刑。
: 7. 強制性交罪改為相對死刑, 致死或致重傷者, 唯一死刑.
又是技術問題...啊啊...以前社會風氣純樸,許多人認為自己最珍貴的東西只可以
給一生最珍貴的那個人,這點還可以辦。
現在幹那檔事根本是爽不爽的問題,很多人珍貴的東西都隨便給,爽就給,
甚至越來越多人不把身體看得多珍貴,給人時不考慮羞不羞的問題,
只要不會生小孩就好。
在這樣的風氣之下,其實有些人被強制幹那檔事真的覺得嚴重受害,
有些人只是覺得被幹了一件不樂意的事,受害也不嚴重。
這種情形下如果要根據犯意來判決要判死刑倒也還可以,我也想這樣判,
但是犯行論者也不在少數,我無法說服他們認為這樣判是正義,所以我想還是沒辦法
這樣判。
更慘的是,因為身體越來越不珍貴了,幹那檔事越來越不是多麼"偉大",
越來越多沒想清楚就幹,也越來越多人幹的時候明明是你情我願,事後又覺得不爽,
然後告來告去,怎麼辦?
: 8. 殺害3等以內親屬, 唯一死刑, 同居人比照辦理.
有時候一個老爸,每天拿家裡的錢出去花天酒地、吃喝嫖賭,
回家又喜歡打老媽打小孩,總之對家裡完全沒有恩義可言,只有無盡的傷害,
這種情形下如果小孩幹掉老爸,我會說他是拔刀起義,對老媽盡孝,
而對老爸沒有任何不孝。
又有的獸哥,看到小妹青春年華、亭亭玉立、婀娜多姿、國色天香,
於是就強硬地一親芳澤,肥水不落外人田,常常回家就享受極樂天堂,
那小妹幹掉老哥我會覺得是憤而抗暴、替天行道,殺個二等親也沒甚麼。
所以三等親以內親屬這種根據我覺得是沒有必要的。
: 雖然可能會有爭議, 但應該也不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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