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olicy
標題Re: [討論] 財產來源不明的法案
時間Thu Aug 21 01:47:40 2008
※ 引述《wtj1003 (Emperor)》之銘言:
: 某甲的例子是說, 公務員有可能持有 "正當的"
: 但是外人會有所懷疑的現金
當雙方有爭議甚至控訴時,誰來證明是"正當"的?
某甲?
外人?
還是法院?
: 因為只要可以有 "灰色" 收入, 那何必走來源不明的路收受賄賂呢?
因為只要知道對象和交易就有查證,公評,和入罪的機會.
好比說前陣子某位自殺的總裁:)
或者更早一點,超低價購入的某個山莊.
: 具體的說, 除了一般人都有注意到的法條本身
: 對於執行此一法規的機構, 有明確的經費來源與額度
財產來源不明罪並非一定要經由"廉政署"之類的單位發動.
要不要有這個罪,與是不是要特別針對廉政的功能將現在的政風單位整併,
我個人認為是可以分開討論的:)
: 我認為這是在催生任合法案都應該要想到的
: 尤其是牽涉到必須自證無罪這種特殊的狀況, 更應該對執行單位嚴加規範
說到這個自證無罪,某些月經文會有一大票人血淚控訴XD
(而且這還是直接由民眾告發唷..0.0)
至於執行單位的問題如前述:)
: : --
: : 不過我覺得你提的例子有些超越財產來源不明的範圍,
: : 根本是傳統貪污賄賂在處理的問題了0.0
: 是阿, 若是財產不明必須自證無罪無法有效消弭傳統的或是新型的貪污賄賂
: 那這法條將失去存在的意義
眼前新聞沸沸揚揚的例子,剛好很適合用來說明這法條的威力.
懷疑他"可能"做過什麼才得到這些,可是沒人知道是什麼.
明明他交待過的這些來源距離要讓他擁有這麼多很困難,
並且他也沒有長輩(某票卷案也可以這麼處理)為他留下這些資源,
但目前也沒有明確的證據或審判,證明多的那些從一些"不該有"的地方來.
: 其實我還擔心, 濫用法條的狀況.
: 會不會有 "配合" 調查? 配合財團整肅正當公務員?
這個問題一直都在,好比說拖了一年的某"歷史共業案"
要搞一個人與法條本身並沒有直接的關聯,
財團要搬石頭的方法並不限於此,整肅對手或政敵的小動作也多得不勝枚舉.
這類問題並不是"因為這個法案而產生的新問題"
放大絕的話,就是自己行得端坐得正就不怕人家捅0.0....
(看那馬先生在電視上受了天大的委屈的樣子,
很顯然,他不是因為財產來源不明被搞的)
: 的確, 正當 的公務員最終可能無罪
: 但是, 若是財團故意花個百萬台幣, 或只是十幾萬匯入擋路的公務員的帳戶
就和收賄一樣,人家可以送,你可以不收.
這樣可以入罪的話,不需要財產來源不明罪,匯完錢直接舉發他收賄就夠了:)
不過好像需要提醒一下,這筆錢從哪裡來,交易記錄是都查得到的:)
這個作法就好像傳統上買個人頭,先交付個幾十幾百萬讓他去送給對方,
然後構陷其收賄一樣.............
所以說說到底這問題也不是從這法條衍生出來的-.-
如果是真的要做到財產來源不明,大概得晚上把錢丟進去,
或是闖進花園去埋錢之類的......(茶)
(一瞬間眼前浮現出警察去搜索的時候把毒品丟進馬桶水箱裡
再叫同事搜出來的肥皂劇情節0.0)
我是覺得都在討論這種不會超乎預想,並且也不是源自於法條本身的問題,
會有種失焦的感覺.
而且前一篇就提過有些東西出於主觀或信仰,好比說,回到立法的問題,
立法說穿了就是人民讓出一些自由,換取一些效果.
這兩者之間是否值得,並沒有一個絕對標準的答案.
然而如果討論的主題一直圍繞在這些plus/minus的tradeoff,
也不會有什麼建設性的結果就是了XD
畢竟,討論的各方都只是單獨的個體,我們最多能做的就是看到
它有什麼用處,會帶來哪樣的必要之惡.
至於願不願意,那是個人的好惡與計算.
談到應不應然,那也不是透過討論就能決定的,
畢竟,這不是什麼全然完美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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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的是,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也把這件事情列入,
當然這並不意味這種道理要放諸四海皆準,
但其背後的思路,卻可以幫助我們思考對於轉嫁舉證責任的適切性.
第二十條 資產非法增加
在不違背本國憲法和本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的情況下,各締約國均應當
考慮採取必要的立法和其它措施,將下述故意實施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資產非法增加,即公職人員的資產顯著增加,而本人無法以其合法收入
作出合理解釋.
Artical 20 Illicit enrichment
Subject to its constitution and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ts legal system, each State Party shall consider adopting
such legislative and other measures as may be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s a criminal offence, when committed intentionally,
illicit enrichment, that is,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the
assets of a public official that he or she cannot reasonably
explain in relation to his or her lawful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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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08/21 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