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olicy
标题Re: [讨论] 财产来源不明的法案
时间Thu Aug 21 01:47:40 2008
※ 引述《wtj1003 (Emperor)》之铭言:
: 某甲的例子是说, 公务员有可能持有 "正当的"
: 但是外人会有所怀疑的现金
当双方有争议甚至控诉时,谁来证明是"正当"的?
某甲?
外人?
还是法院?
: 因为只要可以有 "灰色" 收入, 那何必走来源不明的路收受贿赂呢?
因为只要知道对象和交易就有查证,公评,和入罪的机会.
好比说前阵子某位自杀的总裁:)
或者更早一点,超低价购入的某个山庄.
: 具体的说, 除了一般人都有注意到的法条本身
: 对於执行此一法规的机构, 有明确的经费来源与额度
财产来源不明罪并非一定要经由"廉政署"之类的单位发动.
要不要有这个罪,与是不是要特别针对廉政的功能将现在的政风单位整并,
我个人认为是可以分开讨论的:)
: 我认为这是在催生任合法案都应该要想到的
: 尤其是牵涉到必须自证无罪这种特殊的状况, 更应该对执行单位严加规范
说到这个自证无罪,某些月经文会有一大票人血泪控诉XD
(而且这还是直接由民众告发唷..0.0)
至於执行单位的问题如前述:)
: : --
: : 不过我觉得你提的例子有些超越财产来源不明的范围,
: : 根本是传统贪污贿赂在处理的问题了0.0
: 是阿, 若是财产不明必须自证无罪无法有效消弭传统的或是新型的贪污贿赂
: 那这法条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眼前新闻沸沸扬扬的例子,刚好很适合用来说明这法条的威力.
怀疑他"可能"做过什麽才得到这些,可是没人知道是什麽.
明明他交待过的这些来源距离要让他拥有这麽多很困难,
并且他也没有长辈(某票卷案也可以这麽处理)为他留下这些资源,
但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证据或审判,证明多的那些从一些"不该有"的地方来.
: 其实我还担心, 滥用法条的状况.
: 会不会有 "配合" 调查? 配合财团整肃正当公务员?
这个问题一直都在,好比说拖了一年的某"历史共业案"
要搞一个人与法条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关联,
财团要搬石头的方法并不限於此,整肃对手或政敌的小动作也多得不胜枚举.
这类问题并不是"因为这个法案而产生的新问题"
放大绝的话,就是自己行得端坐得正就不怕人家捅0.0....
(看那马先生在电视上受了天大的委屈的样子,
很显然,他不是因为财产来源不明被搞的)
: 的确, 正当 的公务员最终可能无罪
: 但是, 若是财团故意花个百万台币, 或只是十几万汇入挡路的公务员的帐户
就和收贿一样,人家可以送,你可以不收.
这样可以入罪的话,不需要财产来源不明罪,汇完钱直接举发他收贿就够了:)
不过好像需要提醒一下,这笔钱从哪里来,交易记录是都查得到的:)
这个作法就好像传统上买个人头,先交付个几十几百万让他去送给对方,
然後构陷其收贿一样.............
所以说说到底这问题也不是从这法条衍生出来的-.-
如果是真的要做到财产来源不明,大概得晚上把钱丢进去,
或是闯进花园去埋钱之类的......(茶)
(一瞬间眼前浮现出警察去搜索的时候把毒品丢进马桶水箱里
再叫同事搜出来的肥皂剧情节0.0)
我是觉得都在讨论这种不会超乎预想,并且也不是源自於法条本身的问题,
会有种失焦的感觉.
而且前一篇就提过有些东西出於主观或信仰,好比说,回到立法的问题,
立法说穿了就是人民让出一些自由,换取一些效果.
这两者之间是否值得,并没有一个绝对标准的答案.
然而如果讨论的主题一直围绕在这些plus/minus的tradeoff,
也不会有什麽建设性的结果就是了XD
毕竟,讨论的各方都只是单独的个体,我们最多能做的就是看到
它有什麽用处,会带来哪样的必要之恶.
至於愿不愿意,那是个人的好恶与计算.
谈到应不应然,那也不是透过讨论就能决定的,
毕竟,这不是什麽全然完美的制度.
--
附带一提的是,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也把这件事情列入,
当然这并不意味这种道理要放诸四海皆准,
但其背後的思路,却可以帮助我们思考对於转嫁举证责任的适切性.
第二十条 资产非法增加
在不违背本国宪法和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均应当
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它措施,将下述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资产非法增加,即公职人员的资产显着增加,而本人无法以其合法收入
作出合理解释.
Artical 20 Illicit enrichment
Subject to its constitution and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ts legal system, each State Party shall consider adopting
such legislative and other measures as may be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s a criminal offence, when committed intentionally,
illicit enrichment, that is, a significant increase in the
assets of a public official that he or she cannot reasonably
explain in relation to his or her lawful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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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4.152.7
※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4.152.7 (08/21 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