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tj1003 (Emperor)
看板Policy
標題Re: [討論] 財產來源不明的法案
時間Wed Aug 20 23:45:58 2008
: ※ 引述《wtj1003 (Emperor)》之銘言:
: : 關於某甲的狀況, 對外人而言.
: : 只能發現他突然多了 2000 萬, 而且是某甲無法用正常收入可以解釋的
: : 當然某甲可以請親人見證這些錢是從遺物中找到的,
: : 但是外人有理由懷疑這是串證
: 很簡單,因為某甲也可以選擇"不要".
: 理由也很剛好一樣,某甲本人也有理由去懷疑,
: "這份東西不見得是先人留下來的"
: 就好像你在房間地上撿到一張鈔票,
: 你有什麼理由相信
: "這張鈔票是從你口袋掉出來的,而不是昨天客人掉的"?
: 同理,當你要宣稱擁有一份禮物"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
: 很自然這不就代表你相信這份禮物的清白禁得起檢驗與法官的心證嗎?
某甲的例子是說, 公務員有可能持有 "正當的"
但是外人會有所懷疑的現金
:
:
: : 其次, "賭錢是可以請賭場開單據證明的耶" 這就是賄絡最好的掩護
: : 我想賄絡某乙, 就故意藉由對賭輸錢給他, 他不但可以正大光明的拿
: : 還不能告他貪污.
: : 或是說公務員禁止賭博呢? 那公務員可不可以兼差?
: 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
: : 可以的話, 我請某乙兼差幫我個忙, 付點酬勞是應該的.
: : 當然這酬勞就是前金後謝
: : 如果, 公務員不能兼差, 那能不能演講?? 演講可以有酬勞
: : 當然這酬勞就是前金後謝
:
: 這種事並不是"財產來源不明罪"處理的範圍.
: 因為不論任何形式的交易或酬謝,只要有據可查,就可以比對行情價.
: 對照市價其差額有明顯落差的部份,就可以視其為相當於餽贈.
: (請Google 賄賂 優惠交易 折扣 )
: 就算不以金錢的得利當餽贈處理,在貪污與賄賂這條目裡,
: 早就開了一條超大的"不正利益"的後門.
: (直接Google 不正利益,或者加上法務部法律常識宣導短篇有個例子)
: 但仍然一言以蔽之,
: 這種有據可查的東西跟財產"來源不明"罪拉不著關係,請不要把它扯進來:)
這裡先謝謝您提供法條
當初看到陳哲男去濟州島賭博, 還以為公務員可以去合法的賭場賭博
謝謝您
其次, 這裡的例子是想說明, 公務員可以有 "來源明確" 的灰色收入
所以我蠻懷疑, 財產來源不明時必須自證無罪的功效
因為只要可以有 "灰色" 收入, 那何必走來源不明的路收受賄賂呢?
依照您所說的, 我找到這條
"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
他不正利益"
那舉證方應該在檢方, 因為所謂的 "要求" 實在是很籠統的說法.
若是廠商主動呢?
所以我還是不太清楚, 公務員到底有多少 "灰色" 收入
也就是, 不易被認定為賄賂的收入
:
: : ...
: : 若是, 公務員除了領公家薪水, 就不能有其他收入, 但是他老婆不是.
: : 他很多親戚不是
: 這個可以參考香港的規定,這種事香港人考慮過了.
: 在因第(1)(b)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法庭經顧及任何
: 人與被控人關係的密切程度及其他情況後,如信納有理由相信該
: 人為被控人以信託形式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代被控人持有金錢資源
: 或財產,或因被控人的饋贈而獲取該等金錢資源或財產,則在沒
: 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該等金錢資源或財產須推定為由被控人控制。
:
: : 只要有法條, 就可以鑽漏洞.
: 同樣的,政府要徵稅,就會有人想逃稅:)
: 漏洞總是存在,差別只是洞大洞小,填洞的代價多寡.
:
: : 所以我還是覺得, 立這法要謹慎.
: : 更該謹慎的是, 規範好執法單位. 讓這單位能好好執法.
: 沒有什麼立法是不該謹慎的,
: 也沒有什麼政府機關是不該恪守其職份的.
: 所以我不是很瞭解這幾句話的用意何在0.0......
具體的說, 除了一般人都有注意到的法條本身
對於執行此一法規的機構, 有明確的經費來源與額度
各位可能覺得有點怪, 但想一下這個例子就可以明白
例如: 調查員可以有多少錢養線民, 買情報?
對於執行此一法規的機構, 有明確的升遷與人事制度
例如: 是否有保障任期? 如何做內部監察或是如何配合監察院調查?
調查出錯如何處罰? 如何評估績效以免怠惰的形況發生?
我認為這是在催生任合法案都應該要想到的
尤其是牽涉到必須自證無罪這種特殊的狀況, 更應該對執行單位嚴加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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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過我覺得你提的例子有些超越財產來源不明的範圍,
: 根本是傳統貪污賄賂在處理的問題了0.0
是阿, 若是財產不明必須自證無罪無法有效消弭傳統的或是新型的貪污賄賂
那這法條將失去存在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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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61.64.152.7
: → Duarte:貪汙不就是卡在對價關係嗎? 財產不明罪立法只會造成人頭多 08/20 08:50
: → Eventis:財產來源不明這件事就是對付對價關係的大絕招啊0.0 08/20 09:35
: → Eventis:不過之前翻了翻判例,對價關係的判定頗鬆. 08/20 09:36
: → Eventis:不必然要像買賣一樣白紙黑字明買明賣才算數. 08/20 09:40
: → Eventis:不過人頭多這件事不見得是壞事啊,很明顯的增加了技術難度. 08/20 09:41
: → Eventis:這個理由反而很鼓勵要立這條法....-.- 08/20 09:42
: → Eventis:不過老實說貪這一字,也不知該不該說是文化悠久綿長的果效. 08/20 09:45
: → Eventis:不管在貪錢或是防貪上都有相當長遠的歷史源流Orz.... 08/20 09:45
: → Eventis:有些討論串的手法,以前在定法條的人也不是傻子. 08/20 09:52
: → Eventis:我覺得就回過頭來思考我們是不是有必要對擁有 08/20 09:53
: → Eventis:"天上掉下來的財富"這件事,對特定人士做出緊縮的限制. 08/20 09:54
: → Eventis:這樣的問題就多少帶有一點信仰或觀感,很難客觀地去秤量它. 08/20 09:55
: → Eventis:我個人對這件事還是很猶豫. 08/20 09:57
: → Eventis:畢竟權力這種東西很微妙,開會時的一句話,議案流程掌控 08/20 09:59
: → Eventis:案件審定的順序,公文要不要"合理地延宕". 08/20 09:59
: → Eventis:施政方向的透露,重大計畫的暗示. 08/20 10:00
: → Eventis:有很多很微妙的技術性手法可以使用,效果也不見得太差. 08/20 10:00
: 推 mindehsiao:增加困難度是好事,不可因噎廢食啊。 08/20 19:18
其實我還擔心, 濫用法條的狀況.
會不會有 "配合" 調查? 配合財團整肅正當公務員?
的確, 正當 的公務員最終可能無罪
但是, 若是財團故意花個百萬台幣, 或只是十幾萬匯入擋路的公務員的帳戶
然後通報執法機關, 請他們基於不明財產展開調查
使得正直的公務員被迫要接受調查, 暫離現職
而使得財團獲得千萬或是上億的利益, 那何樂而不為呢?
等事後證明無罪, 財團恐怕也完成獲利了
公務員的士氣會不受打擊嗎?
我知道現在民氣可用, 正是推動此一法案的最佳時機
但是, 如果不能一併健全此法案的執法機關.
那絕對是比沒有此一法案還要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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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總是這樣 又翻過了一頁
遺憾的是 當代的人沒有誰能看清楚它 是因為有太多的愛恨情仇
後來的人也沒辦法從歷史學到什麼 是因為不能超越自己的情慾糾葛
於是 一頁 兩頁 ... 滿滿一本 同樣的錯 不斷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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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32.100
1F:推 KidsH:「殺人有罪」也無法消弭殺人行為的發生,難道這樣的法就沒有 08/21 00:04
2F:→ KidsH:存在的意義? 任何一種法條都沒辦法完全制止吧 08/21 00:05
3F:推 KidsH:你提的最後一個case,只要有個機制讓公務人員能把來路不明的 08/21 00:08
4F:→ KidsH:錢退回就可以了。立法時思考一些配套措施就好了吧 08/21 00:11
5F:→ KidsH:贊成你的想法:制法單位這部份也應該好好的討論,看有沒有需 08/21 00:13
6F:→ KidsH:要改革的部份。但我覺得不需要和「財產來源不明法」綁在一起 08/21 00:14
7F:→ KidsH:討論。 08/21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