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tj1003 (Empe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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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财产来源不明的法案
时间Wed Aug 20 23:45:58 2008
: ※ 引述《wtj1003 (Emperor)》之铭言:
: : 关於某甲的状况, 对外人而言.
: : 只能发现他突然多了 2000 万, 而且是某甲无法用正常收入可以解释的
: : 当然某甲可以请亲人见证这些钱是从遗物中找到的,
: : 但是外人有理由怀疑这是串证
: 很简单,因为某甲也可以选择"不要".
: 理由也很刚好一样,某甲本人也有理由去怀疑,
: "这份东西不见得是先人留下来的"
: 就好像你在房间地上捡到一张钞票,
: 你有什麽理由相信
: "这张钞票是从你口袋掉出来的,而不是昨天客人掉的"?
: 同理,当你要宣称拥有一份礼物"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
: 很自然这不就代表你相信这份礼物的清白禁得起检验与法官的心证吗?
某甲的例子是说, 公务员有可能持有 "正当的"
但是外人会有所怀疑的现金
:
:
: : 其次, "赌钱是可以请赌场开单据证明的耶" 这就是贿络最好的掩护
: : 我想贿络某乙, 就故意藉由对赌输钱给他, 他不但可以正大光明的拿
: : 还不能告他贪污.
: : 或是说公务员禁止赌博呢? 那公务员可不可以兼差?
: 公务员服务法第 5 条, 公务员服务法第 14 条
: : 可以的话, 我请某乙兼差帮我个忙, 付点酬劳是应该的.
: : 当然这酬劳就是前金後谢
: : 如果, 公务员不能兼差, 那能不能演讲?? 演讲可以有酬劳
: : 当然这酬劳就是前金後谢
:
: 这种事并不是"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理的范围.
: 因为不论任何形式的交易或酬谢,只要有据可查,就可以比对行情价.
: 对照市价其差额有明显落差的部份,就可以视其为相当於馈赠.
: (请Google 贿赂 优惠交易 折扣 )
: 就算不以金钱的得利当馈赠处理,在贪污与贿赂这条目里,
: 早就开了一条超大的"不正利益"的後门.
: (直接Google 不正利益,或者加上法务部法律常识宣导短篇有个例子)
: 但仍然一言以蔽之,
: 这种有据可查的东西跟财产"来源不明"罪拉不着关系,请不要把它扯进来:)
这里先谢谢您提供法条
当初看到陈哲男去济州岛赌博, 还以为公务员可以去合法的赌场赌博
谢谢您
其次, 这里的例子是想说明, 公务员可以有 "来源明确" 的灰色收入
所以我蛮怀疑, 财产来源不明时必须自证无罪的功效
因为只要可以有 "灰色" 收入, 那何必走来源不明的路收受贿赂呢?
依照您所说的, 我找到这条
"利用职务关系对厂商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回扣、馈赠、优惠交易或其
他不正利益"
那举证方应该在检方, 因为所谓的 "要求" 实在是很笼统的说法.
若是厂商主动呢?
所以我还是不太清楚, 公务员到底有多少 "灰色" 收入
也就是, 不易被认定为贿赂的收入
:
: : ...
: : 若是, 公务员除了领公家薪水, 就不能有其他收入, 但是他老婆不是.
: : 他很多亲戚不是
: 这个可以参考香港的规定,这种事香港人考虑过了.
: 在因第(1)(b)款所订罪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法庭经顾及任何
: 人与被控人关系的密切程度及其他情况後,如信纳有理由相信该
: 人为被控人以信托形式持有或以其他方式代被控人持有金钱资源
: 或财产,或因被控人的馈赠而获取该等金钱资源或财产,则在没
: 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等金钱资源或财产须推定为由被控人控制。
:
: : 只要有法条, 就可以钻漏洞.
: 同样的,政府要徵税,就会有人想逃税:)
: 漏洞总是存在,差别只是洞大洞小,填洞的代价多寡.
:
: : 所以我还是觉得, 立这法要谨慎.
: : 更该谨慎的是, 规范好执法单位. 让这单位能好好执法.
: 没有什麽立法是不该谨慎的,
: 也没有什麽政府机关是不该恪守其职份的.
: 所以我不是很了解这几句话的用意何在0.0......
具体的说, 除了一般人都有注意到的法条本身
对於执行此一法规的机构, 有明确的经费来源与额度
各位可能觉得有点怪, 但想一下这个例子就可以明白
例如: 调查员可以有多少钱养线民, 买情报?
对於执行此一法规的机构, 有明确的升迁与人事制度
例如: 是否有保障任期? 如何做内部监察或是如何配合监察院调查?
调查出错如何处罚? 如何评估绩效以免怠惰的形况发生?
我认为这是在催生任合法案都应该要想到的
尤其是牵涉到必须自证无罪这种特殊的状况, 更应该对执行单位严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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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过我觉得你提的例子有些超越财产来源不明的范围,
: 根本是传统贪污贿赂在处理的问题了0.0
是阿, 若是财产不明必须自证无罪无法有效消弭传统的或是新型的贪污贿赂
那这法条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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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61.64.152.7
: → Duarte:贪污不就是卡在对价关系吗? 财产不明罪立法只会造成人头多 08/20 08:50
: → Eventis:财产来源不明这件事就是对付对价关系的大绝招啊0.0 08/20 09:35
: → Eventis:不过之前翻了翻判例,对价关系的判定颇松. 08/20 09:36
: → Eventis:不必然要像买卖一样白纸黑字明买明卖才算数. 08/20 09:40
: → Eventis:不过人头多这件事不见得是坏事啊,很明显的增加了技术难度. 08/20 09:41
: → Eventis:这个理由反而很鼓励要立这条法....-.- 08/20 09:42
: → Eventis:不过老实说贪这一字,也不知该不该说是文化悠久绵长的果效. 08/20 09:45
: → Eventis:不管在贪钱或是防贪上都有相当长远的历史源流Orz.... 08/20 09:45
: → Eventis:有些讨论串的手法,以前在定法条的人也不是傻子. 08/20 09:52
: → Eventis:我觉得就回过头来思考我们是不是有必要对拥有 08/20 09:53
: → Eventis:"天上掉下来的财富"这件事,对特定人士做出紧缩的限制. 08/20 09:54
: → Eventis:这样的问题就多少带有一点信仰或观感,很难客观地去秤量它. 08/20 09:55
: → Eventis:我个人对这件事还是很犹豫. 08/20 09:57
: → Eventis:毕竟权力这种东西很微妙,开会时的一句话,议案流程掌控 08/20 09:59
: → Eventis:案件审定的顺序,公文要不要"合理地延宕". 08/20 09:59
: → Eventis:施政方向的透露,重大计画的暗示. 08/20 10:00
: → Eventis:有很多很微妙的技术性手法可以使用,效果也不见得太差. 08/20 10:00
: 推 mindehsiao:增加困难度是好事,不可因噎废食啊。 08/20 19:18
其实我还担心, 滥用法条的状况.
会不会有 "配合" 调查? 配合财团整肃正当公务员?
的确, 正当 的公务员最终可能无罪
但是, 若是财团故意花个百万台币, 或只是十几万汇入挡路的公务员的帐户
然後通报执法机关, 请他们基於不明财产展开调查
使得正直的公务员被迫要接受调查, 暂离现职
而使得财团获得千万或是上亿的利益, 那何乐而不为呢?
等事後证明无罪, 财团恐怕也完成获利了
公务员的士气会不受打击吗?
我知道现在民气可用, 正是推动此一法案的最佳时机
但是, 如果不能一并健全此法案的执法机关.
那绝对是比没有此一法案还要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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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总是这样 又翻过了一页
遗憾的是 当代的人没有谁能看清楚它 是因为有太多的爱恨情仇
後来的人也没办法从历史学到什麽 是因为不能超越自己的情慾纠葛
於是 一页 两页 ... 满满一本 同样的错 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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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32.100
1F:推 KidsH:「杀人有罪」也无法消弭杀人行为的发生,难道这样的法就没有 08/21 00:04
2F:→ KidsH:存在的意义? 任何一种法条都没办法完全制止吧 08/21 00:05
3F:推 KidsH:你提的最後一个case,只要有个机制让公务人员能把来路不明的 08/21 00:08
4F:→ KidsH:钱退回就可以了。立法时思考一些配套措施就好了吧 08/21 00:11
5F:→ KidsH:赞成你的想法:制法单位这部份也应该好好的讨论,看有没有需 08/21 00:13
6F:→ KidsH:要改革的部份。但我觉得不需要和「财产来源不明法」绑在一起 08/21 00:14
7F:→ KidsH:讨论。 08/21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