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tj1003 (Empe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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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財產來源不明的法案
時間Sun Aug 17 02:20:09 2008
※ 引述《lomogenie (genie)》之銘言:
: 剛看完 施明德 的訪問,
: 最近台灣發生了 阿扁 的醜聞,
: 施明德很感慨地談到 紅衫軍 當初提出的構想法案,
: 『財產來源不明法案』
: 聽起來這個概念,像是 英治時期 香港的廉政公署,
: 廉政公署 可以根據 公職人員 的工作所得 和 現有財產 比例做判斷,
: 如果比例過於懸殊,便要求 政治人物 必須提出合理的說明。
: 這個橋段,曾經在港片 五億探長雷洛傳 中出現過,
: 記得雷洛的對手,因為無法合理地交代財產來源,
: 便被懷疑是貪污。
: 類似這樣的法案概念,
: 或許還可以構想地再細緻一些,
: 但是,如施所說,當紅衫軍的熱潮一退,藍綠都刻意地忽視這個提法。
: 我不知道,我可以做一些什麼,
: 但是如果,
: 藉由連署、發聲 是可以引起一些共鳴的,
: 那我覺得台灣的確 需要類似的法案,來監督 政治人物,
: 不知道有沒有可能,
: 大家串連起來,
: 表達一種聲音給我們的民代、國會...
其實這種接近 "絕招" 的法案是很容易被執行單位濫用的
假設我們通過了一個這樣的法案, 並交由獨立單位去執行
那這個獨立執行單位的頭頭, 恐怕是人見人怕的腳色.
光是先辦誰, 辦大的還是小的, 什麼時候辦?? 都是根本擺不平的事情
請注意, 香港當時能成功, 首先他當時是道地的被殖民地
其次是, 首批骨幹人員全是非香港人.
最後他是獨立單位, 直屬不是由香港選出來的 "港督"
那我們現階段呢?
這個獨立單位就算是直屬總統, 無論這單位找誰喝咖啡
被找的一定都會說 xxx也不乾淨, 為何先找我??
實務執行起來已經有網友說過可能有污陷的問題
( 此外, 我的印象是公務員花出去的錢明顯比正規收入高的話
會被廉政公署請去喝咖啡, 談談天, 說說話 )
除了污陷問題, 再來就是尊重的問題, 憑什麼當公務員就要被懷疑?
必須自證清白
最後是能不能解決貪污的問題? 現在可以有政治獻金, 所以民代是可以收錢的
而很多問題的源頭, 就現階段而言, 都是出自民代.
那這類的法案與執行單位能幫上什麼忙呢??
若是民代願意守法, 那可以執行政治獻金的法令
若是民代不守法, 那民代躲在政治獻金之後, 也不再會有 "不當收入" 了
因為都是來自 "政治獻金"
說個相關的題外話, 大家都知道誰是鎮瀾宮的頭頭.
那個地區為何會選他出來擔任立委?? 在地人不清楚他是 "什麼樣" 的人嗎??
那為何選他出來呢?? 那選其他人就會更好嗎?
有政黨提出好的候選人嗎? 選民該如何評斷這個 "好" 字呢??
這類的問題不解決, 我想光有『財產來源不明法案』也是無用
若是這類問題能解決, 我想也不用動用『財產來源不明法案』
一點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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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總是這樣 又翻過了一頁
遺憾的是 當代的人沒有誰能看清楚它 是因為有太多的愛恨情仇
後來的人也沒辦法從歷史學到什麼 是因為不能超越自己的情慾糾葛
於是 一頁 兩頁 ... 滿滿一本 同樣的錯 不斷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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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36.70
1F:推 turiddu:同意此篇,權力一旦遭濫用的結局是相當恐怖的,寧可審慎點 08/17 14:17
2F:→ turiddu:也不要一頭熱的"協商"出無可收拾的惡法 08/17 14:18
3F:推 lomogenie:我同意你的看法。 在現實的情況上,看來這個法案,很難 08/17 19:34
4F:→ lomogenie:具體地施行。 或許,配套治標的配套措施,只能構思更 08/17 19:35
5F:→ lomogenie:完善的政治獻金法案,如mayasoo大大所說的選舉經費專戶 08/17 19:37
6F:→ lomogenie:法案。至於,治本的方式,恐怕是人文教育的普遍落實。 08/17 19:38
7F:推 Eventis:ICAC只有調查權,審檢控都不在ICAC手上. 08/17 22:51
8F:→ Eventis:自證清白的問題,就像某些行業的無過失舉證一樣. 08/17 22:52
9F:→ Eventis:收賄這種東西,手腳不乾淨的人才會留下證據. 08/17 22:52
10F:→ Eventis:當所有的證據只剩下鉅額的,來源不明的財富時, 08/17 22:53
11F:→ Eventis:傳統的罪行幾乎無法定罪. 08/17 22:53
12F:→ Eventis:就像買票一樣,抓不到對價收受的關鍵證據. 08/17 22:53
13F:→ Eventis:而事實上一般人也很難有"來歷不明"的財產. 08/17 22:58
14F:→ Eventis:而如果是污陷,自己的帳戶裡跑出一大筆鉅款還沒意識到自清. 08/17 22:59
15F:→ Eventis:就套用前陣子的名言,"要嘛是笨蛋,要嘛是壞蛋" 08/17 23:00
16F:→ Eventis:這種條例只是用來處理"應該定罪而未能定罪"的罪犯. 08/17 23:03
17F:→ Eventis:至於像是xxx為何不先辦?(two wrongs can't make a right) 08/17 23:04
18F:→ Eventis:執行單位濫權(不具檢控審判權利,受立法與其它單位監督) 08/17 23:05
19F:→ Eventis:污陷(自清,其實以往送賄招術也不少,晚上包著錢丟進家的) 08/17 23:05
20F:→ Eventis:(甚至也不署名,也沒有標記,反正當事人知道是哪個案子) 08/17 23:06
21F:→ Eventis:(或白天/前幾日才有奇妙的風聲耳語被傳過) 08/17 23:07
22F:→ Eventis:配套有到位的話,都不是這個條例需要太過考慮的問題 08/17 23:08
23F:→ Eventis:惟一需要考慮的問題是我們認不認定擁有"天上掉下來的金子" 08/17 23:09
24F:→ Eventis: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士,可以作為定罪的關鍵理由. 08/17 23:10
25F:→ Eventis:或者反過來思考,有什麼合法的情況下, 08/17 23:11
26F:→ Eventis:我們會擁有額外一大筆鉅款,而其來源是不存在的? 08/17 23:12
27F:→ Eventis:這邊稍微把誣陷的情況排除,限定為"本人確信其為明確擁有 08/17 23:13
28F:→ Eventis: 供其運用的財富" 08/17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