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tj1003 (Empe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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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财产来源不明的法案
时间Sun Aug 17 02:20:09 2008
※ 引述《lomogenie (genie)》之铭言:
: 刚看完 施明德 的访问,
: 最近台湾发生了 阿扁 的丑闻,
: 施明德很感慨地谈到 红衫军 当初提出的构想法案,
: 『财产来源不明法案』
: 听起来这个概念,像是 英治时期 香港的廉政公署,
: 廉政公署 可以根据 公职人员 的工作所得 和 现有财产 比例做判断,
: 如果比例过於悬殊,便要求 政治人物 必须提出合理的说明。
: 这个桥段,曾经在港片 五亿探长雷洛传 中出现过,
: 记得雷洛的对手,因为无法合理地交代财产来源,
: 便被怀疑是贪污。
: 类似这样的法案概念,
: 或许还可以构想地再细致一些,
: 但是,如施所说,当红衫军的热潮一退,蓝绿都刻意地忽视这个提法。
: 我不知道,我可以做一些什麽,
: 但是如果,
: 藉由连署、发声 是可以引起一些共鸣的,
: 那我觉得台湾的确 需要类似的法案,来监督 政治人物,
: 不知道有没有可能,
: 大家串连起来,
: 表达一种声音给我们的民代、国会...
其实这种接近 "绝招" 的法案是很容易被执行单位滥用的
假设我们通过了一个这样的法案, 并交由独立单位去执行
那这个独立执行单位的头头, 恐怕是人见人怕的脚色.
光是先办谁, 办大的还是小的, 什麽时候办?? 都是根本摆不平的事情
请注意, 香港当时能成功, 首先他当时是道地的被殖民地
其次是, 首批骨干人员全是非香港人.
最後他是独立单位, 直属不是由香港选出来的 "港督"
那我们现阶段呢?
这个独立单位就算是直属总统, 无论这单位找谁喝咖啡
被找的一定都会说 xxx也不乾净, 为何先找我??
实务执行起来已经有网友说过可能有污陷的问题
( 此外, 我的印象是公务员花出去的钱明显比正规收入高的话
会被廉政公署请去喝咖啡, 谈谈天, 说说话 )
除了污陷问题, 再来就是尊重的问题, 凭什麽当公务员就要被怀疑?
必须自证清白
最後是能不能解决贪污的问题? 现在可以有政治献金, 所以民代是可以收钱的
而很多问题的源头, 就现阶段而言, 都是出自民代.
那这类的法案与执行单位能帮上什麽忙呢??
若是民代愿意守法, 那可以执行政治献金的法令
若是民代不守法, 那民代躲在政治献金之後, 也不再会有 "不当收入" 了
因为都是来自 "政治献金"
说个相关的题外话, 大家都知道谁是镇澜宫的头头.
那个地区为何会选他出来担任立委?? 在地人不清楚他是 "什麽样" 的人吗??
那为何选他出来呢?? 那选其他人就会更好吗?
有政党提出好的候选人吗? 选民该如何评断这个 "好" 字呢??
这类的问题不解决, 我想光有『财产来源不明法案』也是无用
若是这类问题能解决, 我想也不用动用『财产来源不明法案』
一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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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总是这样 又翻过了一页
遗憾的是 当代的人没有谁能看清楚它 是因为有太多的爱恨情仇
後来的人也没办法从历史学到什麽 是因为不能超越自己的情慾纠葛
於是 一页 两页 ... 满满一本 同样的错 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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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9.36.70
1F:推 turiddu:同意此篇,权力一旦遭滥用的结局是相当恐怖的,宁可审慎点 08/17 14:17
2F:→ turiddu:也不要一头热的"协商"出无可收拾的恶法 08/17 14:18
3F:推 lomogenie:我同意你的看法。 在现实的情况上,看来这个法案,很难 08/17 19:34
4F:→ lomogenie:具体地施行。 或许,配套治标的配套措施,只能构思更 08/17 19:35
5F:→ lomogenie:完善的政治献金法案,如mayasoo大大所说的选举经费专户 08/17 19:37
6F:→ lomogenie:法案。至於,治本的方式,恐怕是人文教育的普遍落实。 08/17 19:38
7F:推 Eventis:ICAC只有调查权,审检控都不在ICAC手上. 08/17 22:51
8F:→ Eventis:自证清白的问题,就像某些行业的无过失举证一样. 08/17 22:52
9F:→ Eventis:收贿这种东西,手脚不乾净的人才会留下证据. 08/17 22:52
10F:→ Eventis:当所有的证据只剩下钜额的,来源不明的财富时, 08/17 22:53
11F:→ Eventis:传统的罪行几乎无法定罪. 08/17 22:53
12F:→ Eventis:就像买票一样,抓不到对价收受的关键证据. 08/17 22:53
13F:→ Eventis:而事实上一般人也很难有"来历不明"的财产. 08/17 22:58
14F:→ Eventis:而如果是污陷,自己的帐户里跑出一大笔钜款还没意识到自清. 08/17 22:59
15F:→ Eventis:就套用前阵子的名言,"要嘛是笨蛋,要嘛是坏蛋" 08/17 23:00
16F:→ Eventis:这种条例只是用来处理"应该定罪而未能定罪"的罪犯. 08/17 23:03
17F:→ Eventis:至於像是xxx为何不先办?(two wrongs can't make a right) 08/17 23:04
18F:→ Eventis:执行单位滥权(不具检控审判权利,受立法与其它单位监督) 08/17 23:05
19F:→ Eventis:污陷(自清,其实以往送贿招术也不少,晚上包着钱丢进家的) 08/17 23:05
20F:→ Eventis:(甚至也不署名,也没有标记,反正当事人知道是哪个案子) 08/17 23:06
21F:→ Eventis:(或白天/前几日才有奇妙的风声耳语被传过) 08/17 23:07
22F:→ Eventis:配套有到位的话,都不是这个条例需要太过考虑的问题 08/17 23:08
23F:→ Eventis:惟一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我们认不认定拥有"天上掉下来的金子" 08/17 23:09
24F:→ Eventis: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士,可以作为定罪的关键理由. 08/17 23:10
25F:→ Eventis:或者反过来思考,有什麽合法的情况下, 08/17 23:11
26F:→ Eventis:我们会拥有额外一大笔钜款,而其来源是不存在的? 08/17 23:12
27F:→ Eventis:这边稍微把诬陷的情况排除,限定为"本人确信其为明确拥有 08/17 23:13
28F:→ Eventis: 供其运用的财富" 08/17 23:14